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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關於提供有關社團登記六項意見的指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375
颗粒名称:
關於提供有關社團登記六項意見的指令
分类号:
D9
页数:
2
页码:
21—22
摘要:
關於提供有關社團登記六項意見的指令。
关键词:
社团登记
工作指示
内容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日發佈
內江專員公署、
民社字第二一二六號函悉,並提出我處理意見如下:
(一) 社團登記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號人民團體,係指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人民羣衆團體,曾參加政治協商會議的團體,如總工會、民主婦聯等。
(二) 全國性社會團體分設的機構,應依照社團登記暫行辦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內務部登記,但這項登記權業經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授權我署鲫理,此類分設團體應直接向我署登記,經批准後,再向當地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性的政府在分設團體時,應依照團登記暫行辦法第十、十一條之規定,進行登記,其總機構屬于行署級的分設團體應向行署登記,屬于專署級的向專署登記,屬于縣市級的向縣市人民政府登記,在爲便於了解情况起見,屬于行署級的及專署級的社團分設團體,均報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核轉登記。
(三) 全國性的社團屬於人民團體一類者分設團體時應依照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備案。(四)總工會所屬的各產業工會,應遵照施行細则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申請備案。工商聯合會备行業公會,應遵照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申請登記。
(五)來函所稱鄕鎭性的社會團體,及縣屬的鄕鎭分設團體,是屬於那一類性質的團體,請列舉其名稱及具體情况報署、以便答覆。
(六)社團申請登記應報之職員,會員名冊的格式,已由我處統一製發。
以上各項希硏究執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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