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佈川南區代耕修正暫行辩法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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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367
颗粒名称: 關於公佈川南區代耕修正暫行辩法的令
分类号: D9
页数: 3
页码: 14—16
摘要: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署民優字第二五二號指示頒發的「川南區代耕暫行辦法」,各地均在試行。現根據西南軍政委員會民政部指示及川南具體情况,重行修正公佈,前頒代耕暫行辦法卽行作廢,並作規定。
关键词: 法令 代耕办法

内容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發佈
  本署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署民優字第二五二號指示頒發的「川南區代耕暫行辦法」,各地均在試行。現根據西南軍政委員會民政部指示及川南具體情况,重行修正公佈,前頒代耕暫行辦法卽行作廢,並作如下規定:
  一、 此項暫行辦法,各級政府擁軍優屬委員會,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組織硏究學習和認眞執行。今後以代耕工作,作爲衡量擁軍優屬工作好壊的主要標準。
  二、 縣民政部門,可酌情召開备區民政助理員會議,討論代耕辦法,並以本辦法的精神來檢査過去代耕工作的執行情况。區以下主要是向鄕村農會幹部詳細傳達與解釋代耕的基木精神和具體作法,並介紹老解放區的代耕經驗。各級政府必須建立並健全擁軍優屬機構,經常督促檢査代耕工作,糾正偏向,對成績好的表揚,壞的批評,以保證代耕工作的順利推行。
  三、 代耕工作的進行,應該先從宣傳動員及調査代耕對象着手,提高羣衆代耕的積極性,逐步建立代耕組織——代耕隊,推行固定代耕的方式,必須做到烈軍屬土地有專人專組負責,以保證他們的產量不低於『般的水準。至採用何種方式或代耕,可根據當地具體條件决定,同時要發戲他們本身生產的積極性帮助他們從事勞動生產,長期打算建立家務;生產有成效者應予表揚和獎勵。
  附川南區代耕修正暫行辦法
  川南區代耕修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解决本區革命烈士家屬(以下簡稱烈屬)、革命軍人家屬(以下簡稱軍屬),因缺乏勞動力而招致生產上的困難,根據中央內務部烈軍屬優待暫行條例的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烈屬,係指革命軍人,人民公安部隊,革命工作人員因參戰、對敵鬥爭或因公光榮犧牲者及民兵民
  工因參戰犧牲者家屬;軍屬係指人民解放軍、人民志願軍及人民公安部隊中一切取得軍籍,的人員於一九四九年一月起調離部隊之排以上幹部現轉地方工作享受供給制或包乾制者家屬。
  以上所稱家屬,係指烈士軍人之父、母、妻(或夫)、于、女及依彝其生活之十六歲以下的弟、妹,六十歲以上的祖父母及自幼曾撫養其長大而現在又必須依錢其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三條 烈軍屬享受代耕的條件如下:
  (1)凡土地較少而完全缺乏勞動力的貧苦烈、軍屬,由儘地羣衆進行代耕;其缺乏一部份勞動力者,應盡量組織其參加農業勞動或變工互助,如仍不足維持生活時,得酌予代耕。
  (2)烈軍屬中土地蛟多的,雖缺乏勞動力而能出租或僱人耕種所得足以維持生活,或另有工商業及其他收入可以維持生活者,可不予代耕。但事實上確無力自行解决生產中的困難者,經當地村(鄕)人民代表會議或農協會通過,得酌情予以幫助。
  (3)烈軍屬享受代耕畝數或工數,一般的應依照所失勞動力以及其總收入能逹相赏一般羣衆生活水平爲限。
  (4)烈軍屬中如有孤寡老弱情况特殊困難者,除代耕其土地外,並應酌情協助其處理必要的日常事務,如有病請醫,挑水、砍柴、積肥、修蓋房屋等。
  (5)革命軍人有土地而無家屬者,不予代耕。根據其自,可委托親朋代管或出租;其無親朋可托者,得由鄕人民政府代爲管理。
  第四條 凡以農業爲主,而年在十八歲至五十五歲之壯年男子均應服代耕勤務,牲畜酌情服代耕勤務,牲畜與人力之折合依獎勵飼養性畜的精神由各縣具體規定。
  第五條 下列情祝,得減免服代耕勤務:
  (1)適齢代耕農民如係殘廢病弱者,可經村人民代表
  大會或村農民協會批准酌情減拿代耕。
  (2)復員之三等殘廢軍人復員後髭服一年代耕;1年
  後如個別行動困難者,可經村人民代表會或村農協會逆過公所批准,得定期或長期免服一部或全部。
  (3)烈軍屬之有勞動力者,依其參加革命人數遞減代餅勤務(例如烈軍屣原有勞動力四人,其中一人參軍,則只兩人服勤務,設二人參軍,可全部免服勤務)。
  第六條烈軍屬土地應否代耕,應代耕者其代耕畝數,和所需代耕工數代耕人,以及產量等,應由烈軍屬自報,羣衆公議,村擁軍優屬委貝會、村人民代表會(或村農民協會)討論通過後,報經區公所批准之。
  第七條 代耕以固定專責方式爲.主(反對「亂點兵」與臨時派工銅法),根據各地經驗,固定代耕下列二種方式較爲通行。
  (1)大包耕——將土地固定給一人或數人(組)承包(以生產小組爲包耕組或由軍屬自找合適戶)村人民代表會或村農民協會商同烈軍屬與承包戶協訂應抵工蛇和應繳產量,然後由承包戶分期按約定數向受代耕戶檄糧,遇有不可抗拒之災害而減產者當另議其因幡于耕作而少產部份,由承包戶袖償,因勤于耕作而多產部份,歸承包戶所有。
  (2)小包工——只固定代耕人和固定代耕地,但不約定產景,由受代耕人視耕作需要,在約定工數內向被固定代耕人要工代耕。
  第八條 代耕係鄕村勤務之一種,其承包或代耕所用工數超出應負勤工者,以村鄕爲單位應用按工得米或變工還工等方式進行合理調劑(例如有一軍屬所需代耕工八十工,應由代耕戶三十三人平均分攤担負,因過於分散,今將固定給六戶(組)承包,如六人原應代耕十四個工,則超出負担之六十六個工,應由其他應代耕的二十七戶向承包戶還工,或按工折米袖償),個別地區(村)如烈軍屬數懸殊很大,而形成代耕負.拒的畸輕畸重,則可以鄕爲單位進行合理調劑。
  第九條 代耕爲義務性質,服代耕勤務者,不得要求受代耕人招待伙食,供給胜口的草料或其他執酬。
  第十條 代耕土地的種籽、肥治應由烈軍屬自無,如無力自行解决者,由擁軍優屬委員會酌發或帮助代借,或調換之,所需肥料由包耕戶(組)助其積肥,用工可折計代耕工。
  第十一條 復員回籍之特、一、二等革命役廢軍人其家庭實屬貧困者,得比照軍屬酌予代耕。民兵民工因參戰負傷致踐者同。
  第十二條 享受供給制和包乾制.革命工作人員其家屬實屬貧困者,可按稍低於單屬之原期在生產上予以幣助。
  第十三條 各區鄕村擁軍優屬委員會任務如下:
  (1)領密佈置代耕工作,提出或審査代耕土地數量及詳定産成,對無土地出利及糧食收管等。
  (2)組織推動烈軍屬積極參加生產帮助建立家務。
  (3)檢査督促包耕地之耕作情况及規定交糧交柴。
  (4)解决烈軍屬與代耕戶有關代耕間題的糾紛。
  第十四 條本麴法不適用於少嫩民族地區。
  第十五條 本辦法除呈請酉南軍政委員會備案外,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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