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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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363
颗粒名称: 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
分类号: D9
页数: 2
页码: 1—2
摘要: 第一條 爲嚴格執行中央人民府政務院頒佈之「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以下簡称保密暫行條例)並根據該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密暫行條例第二條所列之國家機密範圖,木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均應嚴格保守,不得洩露。凡一切未經决定或鳏經决定尙未公佈之决議、命令、指示,以及各種行政措施,統計字,亦應嚴密保守,不碍對外傳播。 第三條 凡機密文件、電報、資料、檔卷、統計等.,均依下列規定辦理。
关键词: 国家机密,保守法令

内容

第一條 爲嚴格執行中央人民府政務院頒佈之「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以下簡称保密暫行條例)並根據該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密暫行條例第二條所列之國家機密範圖,木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均應嚴格保守,不得洩露。
  凡一切未經决定或鳏經决定尙未公佈之决議、命令、指示,以及各種行政措施,統計字,亦應嚴密保守,不碍對外傳播。
  第三條 凡機密文件、電報、資料、檔卷、統計等.,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一切機密事務及機密文件、電報、資料、統計等,均由各単位主管人員親自處理和保管,或責成機要秘書(無機要祕書者,可指派一定工作人員)辦理。
  (二) 機密文件繕校、印刷、收發等,各單位均楊視工作繁簡設置專人或指派可箓人員負責辨理上項工作.,負責敏發者,並得設立專簿進行登記。
  (三) 機密文件(不包括首長親啓信)之拆封、登記及內部傳遞均由各單位機要祕書(或指定之工作人員)辦理,除應設立密件登記簿外,並得設立密件傳送簿,祕書部門(包括收發)處理公文時遇來文駐有機密或書明首長親啓者,廳分別送機要祕成首長簽收,他人不得拆啓,普通文件如認爲有機密性者,應改按密件處理。
  (四) 上項文件之傳送,如爲本單位內部成受文單位甚近者,均由機要阙書親自送達,不碍借手他人成交由他人代收轉交,如係外部傳遞,應將文件安
  善包封,交由本單位專職通訊員(負責送密件者)待密件送文簿送達收件人親收簽字。
  (五) 各單位機要祕書撰擬首長交辦之密文件時,一律不錄事由。
  (六) 關於絕密文件之印凍、用印、封發等,機要祕賛(或指定炉工作人員)可逕直规理,其他有關人員(如印刷與監印人目)不徊鬆與辦理、詢問成翻閱文件內容。
  (七) 關於機密文件、資料、統計等的編號,收發、登記、批辦、傳閱、歸柵、淸退、銷燬,均應建立
  一定制度。淸退成銷嫩時,得經本單位首長批准,由機要人員親自處理。
  (八) 容件投郵辦法另訂。
  (九) 本署珈公廳以及各祕書部門轉往有關單位辦理的密件,毎星期進行一次檢査,各單位自行辦理成保管之機密文件亦應隨時進行檢査。
  (十)上述之機要祕書(或指定之工作人員)以及參與辦理機密文件之人貝,對自己經辦或負責保管之各種機密文件,均應切實負責,建立登記歸檔制度,嚴格保守機密。
  第四條 油印或打字用過的臘紙,以及無用的各項文件草稿、廢紙,不得任意拋棄,應指定專人負責,按時集中焚燬,其廢舊文件須銷燬者,應經負責人貝審査批准,派人監燒。
  第五條 承辦的文件或資料應安愼保管,不得散置.,上項文件,未經允許不得攜出辦公室或機關大門。
  第六條 發給個人之秘密文件,應由個人安善保管,不准轉借,幷隨時淸點,調助時須妥愼交待,不得自由帶走。
  第七條 使用電話連繫工作時,不碍談及機密間題。
  第八條 保密暫行條例第八條所指重要會議在我區應爲行署以下的各級政府委員會、行政會議、財經、政法、監察等委員會議,以及各單位(包括公安、司法部門)所召開的機密會議等,本署及所屬各級政府召開會議時,除遵照保密暫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執行外,幷須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參加會議人員,對未經决定公佈之文件或事項,不得對外宣佈。
  (二) 關於祕密會議之紀錄,應由主席指定專人担任,幷建立整理,歸檔與定期銷燬等制度。
  (三) 普通會議進程中,如討論祕密間題時,主席應宣吿無關人員退席,並嚴禁其他人出入會埸或在門外竊聽。
  (四) 會議分發文件須由主管人員審査批准,有關機要文件均須編號,如不立卽收回,則應進行登記由收件人簽收,幷負責保管。
  第九條 凡私人筆記不淮記載有關機密事項,來往信函亦不得涉及國家機密間題。
  第十條 關於出版內部刊物之保密、保管事項,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內部刊物一律不得登載有關國家機密的事件及數字,不得轉載密鸵,對上級密件,未經原發機關批准,不得轉賊。
  (二) 內部刊物之內容,應由出版單位首長負責審査,凡披露涉及政策性、機密性之文章數字時,必須事先送有關單位之主要負責人審查抉擇。
  (三) 內部刊物其分發範圍,應根據刊物之性質及機密
  程度嚴格規定,不經負責首長槪不得以內部刊物自由贈送或用以交換一般刊物。
  (四)各專、市原則上規定不出版内部刊物,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出版時,得呈報行南軍政委員會批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貝對自己不應知道的事或不應當翻閱的文件(包括公文),均不得詢問或翻閱。
  第十二條 凡屬政府機密文件或機密刊物不得撤出辦公室成私人寢室。非因公事,不得在辦公室接見外客。
  第十三條 保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之凡因疏忽洩露國家機密者或遺失國家機密材料者應按下列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一) 凡一不視保密工作,不遵保密制度,麻痺大意,敷衍塞實,以致洩露國家機密或遺失國家機密材料者,應從嚴處理。
  (二) 對工作努力,但沒有計調、保管與分發文件不按規定執行,以致洩密或失密者,可視共炳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第十四條各級人都部門,應經常協助首長認眞考察工作人員的動態,如有洩露國家機密行爲者時,應迅速追査,嚴格處理。
  第十五條 一切工作人員應互相警惕監督,防止洩®機密,倘發現有洩露機密情事成能者,應即報吿上級速予査究。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各級保密委買會,應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敎育,對羣衆進行保密宣傳,加强幹部與鞏衆保守國家機密的認識幷養成習世,幷將此工作列爲愛國公約的一項,經常進行檢杏。
  第十七條 各部門得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保密規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法令彙編

《法令彙編》

出版者: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辦公廳

《法令彙編》一书主要叙述了川南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保守國家機密的實施暫行辦法、關於檢發祕書業務工作的檢査報吿的指示、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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