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撥發救濟糧款防救夏荒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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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05
颗粒名称: 關於撥發救濟糧款防救夏荒的函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8-9
摘要: 由於今年春旱,部份地區遭受風雹災,小春減產,夏荒的發生勞所必然,爲了爭取主動而有準備的發動羣衆組織各種生產自救,積極的與 夏荒作鬥爭,本廳特撥給你縣救濟糧 萬斤,救濟款(由縣換糧發放不發款)萬元。
关键词: 工作条例 救济粮款

内容

本署民政廳、財政廰一九五二年六月三十日民財聯(五二)字第四九二號
  由於今年春旱,部份地區遭受風雹災,小春減產,夏荒的發生勞所必然,爲了爭取主動而有準備的發動羣衆組織各種生產自救,積極的與 夏荒作鬥爭,本廳特撥給你縣救濟糧 萬斤,救濟款(由縣換糧發放不發款)萬元。茲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此項糧款專爲防救夏荒之用,决不能移作別用。接到糧款後,應及時適當地發放至災民或可能發生荒地區的貧苦農民手裏,不得曆
  曆掌握機動或積壓不放,以免緩急失調,如有挪用拖延積壓等現象,均以違犯工作紀律論處,如因而有餓死人的現象,則定追究責任。
  二、發放糧款要有重點,事前必須作好調查硏究工作,作到心中有數,旣不要無目的的平均發放,也不要過分強調集中使用。縣要照顧重 災區,區要照願重災鄕重災戶,災戶要照顧老、弱、廢、疾。
  三、有少數民族的縣,分配糧款時應適當照顧。烈軍屬在與羣衆同等條件下應優先照顧(不能因烈軍屬已享有優待糧而不發給救濟糧 款)。
  四、發放前,首先在幹部中進行敎育,克服輕視發放工作的思想,與對人民財產不負責任的態度,在羣衆中加强宣傳敎育工作,充分發揚 民主,避免偏私,克服羣衆平均思想和單純依賴政府救濟思想。要貫徹「發放的過程卽是組織生產的過程」的精神,而取得災民動手生產的保
  證,最好召開鄕的農代會,進行討論,發放時必須作到民主評議、三榜(最少亦須一榜)定案、出榜公佈。資中應發放糧款中「通過民主評議
  提出比災情、比生活、比人口、比勞動力、比生產計劃」的經驗,也可仿效。 五、報銷手續:救濟款作你縣一九五二年社會支出調整預算列入第七項「農村救濟専業費」與其他各項事業費合併報銷,救濟糧不屬省級 預算之內,由財政科專案報行署財政廳。
  救濟糧款的發放作得好壤,對防救災荒影響很大,所以必須高度重視。發放後必須專派檢查組深入鄕村檢查糧款效果,總結報我廳,茲抄 轉察哈爾街人民政府長政廳「關於發放春耕夏鋤期間災民救濟糧工作總結一份」以供參考。(抄件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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