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民主建政工作報吿制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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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02
颗粒名称: 為建立民主建政工作報吿制度函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6
摘要: 一九五二年二月二日署民政建(52)字第四九號爲了加强人民民主政權的建設工作,及時交流經驗,各專、市、縣民政部門應加强督促檢杏,並建立定期報吿制度。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建政工作

内容

一九五二年二月二日署民政建(52)字第四九號爲了加强人民民主政權的建設工作,及時交流經驗,各專、市、縣民政部門應加强督促檢杏,並建立定期報吿制度。茲規定:(一)每年一、四、七、十月中旬,各縣市應將建政情祝,根據五一年四月政務院關於人民民主政權建設工作的指示規定的七項內容和常務(協商)委員會工作情况,專案報本署二份。一九五一年十一月至一九五二年一月的建政情况,應卽報來。
  (二)各縣市召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之前,應將會議中心議題報專署。
  會議結束三天內,應將會議日期、代表人數、中心議題、解决了那些問題或存在那些問題簡報專署,各專署在毎月五日前向本署民政廳彙報一次。內容同前。
  會議結束半月內,應根據本署民政廳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民政建字第二二九四號函附發提綱,作成書面總結,連同代表常委成份統計表,大會决議,各項報吿及其他材料,以一份逕報席西南軍政委員會民政部,以三份報專署,經專署初審批覆,並簽注意見轉報本署二份。
  另外劃鄕建政好壊典型材料,少數民族地區建政工作均作專題報吿,以三份送本署。
  爲了及時交流經驗把民主建政工作提高一步,各專署、市、縣(市)應堅持道一制度,並責成本署民政廳根據來件及郵〓日期進行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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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 第五集》

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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