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一九五二年春節擁軍優屬運動的補充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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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編 第五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100
颗粒名称: 關於開展一九五二年春節擁軍優屬運動的補充指示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3-5
摘要: 關於開展一九五二年擁軍優我署曾於十二月十七日指示各專市、縣、(市)辦理在案。爲了進一步搞好優撫工作,特作補充指示如下:(甲)春節前後,各地應以縣市爲單位,召開烈軍屬、革命殘廢軍人,及擁軍優屬模範代表會議,進一步密切政府與烈、軍屬,以及廣大羣衆 的聯系,提高烈、軍屬的政治地位,並通過這一會議,結会愛國增產節約運動,發揚烈、軍屬、革命殘廢軍人的生產積極性,與羣衆性的擁軍優屬運動,各地應吸取「八一」建軍節,烈、軍屬代表會議經驗,對會議內容,及代表的產生等,事先作好準備工作,並作出計 劃”保證開好這一會議。
关键词: 工作条例 拥军优属运动

内容

一九五二年一月四日署民優總字第二四六八號關於開展一九五二年擁軍優我署曾於十二月十七日指示各專市、縣、(市)辦理在案。爲了進一步搞好優撫工作,特作補充指示如下:(甲)春節前後,各地應以縣市爲單位,召開烈軍屬、革命殘廢軍人,及擁軍優屬模範代表會議,進一步密切政府與烈、軍屬,以及廣大羣衆的聯系,提高烈、軍屬的政治地位,並通過這一會議,結会愛國增產節約運動,發揚烈、軍屬、革命殘廢軍人的生產積極性,與羣衆性的擁軍優屬運動,各地應吸取「八一」建軍節,烈、軍屬代表會議經驗,對會議內容,及代表的產生等,事先作好準備工作,並作出計劃”保證開好這一會議。
  (一)代表的產生,人數與條件:
  1、人數:
  1.烈、軍屬代表:每二十五戶選一人,不足二十五戶之鄕仍選一人。
  2.革命殘廢軍人代表:以區爲單位,由縣邀請每區不得超過一人。
  3.擁軍優屬模範:以區爲單位,每區選一或二人。
  4.代耕模範:在土改已完成,代耕较有基礎的縣,可以區或鄕進行評選,人數按各地代耕情祝自行確定,但總平均數以毎區二人爲標準。
  5.列席代表:各區擁軍優屬委員會選二人。
  6.區、縣優撫工作幹部,可列席參加,人數不得過多(由縣指定)。
  二、代表條件:烈、軍屬代表條件:
  1.應爲烈士、軍人之直系親屬,非直系親屬,如兄、嫂、叔、伯等不得充當代表。
  2.在各項中心工作中,以及在生產、勞動上起帶頭模範作用者。
  3.在朝鮮犧牲的人民志願軍烈士家屬。
  革命殘廢軍人代表,以在鄕者爲主,其條件:
  1.曾獲戰鬥英雄的光榮稱號,或立過大功者。
  2.生產積極,工作帶頭者。
  3.幫助政府宣傳政策、法令,起模範作用,爲鞏衆所擁護者。
  擁軍優屬模範,應以擁軍優屬委員會中之羣衆團體代表爲主(如工商聯、醫協、婦聯等)。
  1.帶頭進行擁軍優屬的宣徳敎育,並把優撫工作,訂入愛國公約,切實執行而有成績者。
  2.組織羣衆,經常慰問幫助烈軍屬,解决了生產、生活困難者。
  代耕模範條件:
  1.生產積極,代耕做到精耕細作。
  2.代耕先烈、軍屬,後自已,並能帶動別人代耕,保證了烈、軍屬田土產量。
  3.組織代耕,或給烈軍屬解决肥料種子等困難,而有顯著成績者。
  (地主、二流于、僞鄕、保、甲長不能參加選舉)三、代表的產生:在產生代表以前,應很好的宣傳會議的精神,與內容,烈、軍屬代表,應先由烈、軍屬充分醞醵,然後以鄕爲單位,由烈、軍屬民主遴選,送區審查,不能採用指定或臨時亂派的方式。革命殘廢軍人代表,因居住分散,不易召集,各地可根據具體情况,由縣直接邀請。擁軍優麗模範,由鄕擁軍優屬委員會醞釀提名,鄉羣衆大會選舉,然後由匿最後評比確定,代耕模範由鄕羣衆大會選舉,由區評比產生。
  (二)會議內容:應結合抗美援朝,增產節約運動,貫澈「組織生產,建立家務」爲主的優撫方針。
   發助和組織他們勞動生産,並結合交代一九五一年的優撫工作,根據具體情况,提出一九五二年優撫工作計劃;虛心傾聽烈、軍屬,革命殘廢軍人及擁軍優屬模範,對政府優撫工作的意見,並對這些意見應給以認眞解决,確實不能解决者,亦應耐心予以解釋,會上並應表揚模範,樹立旗幟,交流經驗,改進工作。
  (三)會議時間與經費:時間二至三日,經費在社會事業費第十三項,其他社會事業費第六目會議費科目內開支,每人每日伙食費不分灶別三千元,公雜費每人每日一千元。
  (四)會議籌備:以縣攤軍優屬委員會爲基礎,以民政部門爲骨幹,吸收有關部門,組織「烈、軍屬、革命殘廢軍人,及擁軍優屬模範代表會議籌備會」統一領導進行。
  (乙)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一九五二年春節怎樣開展擁軍優屬運動,與一九五二年優撫工作計制,提請最近一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討論。區、鄕人民政府,應專門召開農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會議,討論優撫工作,作出决議和詳細具體計劃,使優撫工作,通過各種代表會議,造成羣衆性的擁軍優屬運動。
  (丙)各級人民政府,應與抗美援朝分(支)會,密切聯系,組織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工礦企業,以及廣大羣衆,向傷病員進行慰問,向駐軍及烈、軍屬,進行拜年,在修訂愛國公約時,應將優待烈、軍屬工作,具體的訂入愛國公約。
  最後應將召開烈、軍屬、革命殘廢.軍人,及擁軍優屬模範代表會議,專題總結報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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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第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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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第五集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区1952年的行政法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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