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代會、農訓班、靑代會、婦代會、少數民族代表會等開支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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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857
颗粒名称: 關於農代會、農訓班、靑代會、婦代會、少數民族代表會等開支標準的規定
分类号: G467.2
页数: 1
页码: 65
摘要: 川南人公署一九五一年三月五日发布关于农代会、农训班、靑代会、妇代会、少数民族代表会等开支标准的规定。
关键词: 西南区 学习经费 经费开支

内容

茲將我區本年度關於各級農代會、農訓班、少數民族代表會暨靑年團婦聯學聯代表會開支標準暫定如左:(甲)農民訓練班標準
  1.開辦之農訓班標準照五一年本廳財鄕字第二五號通知不變。
  2.專市級以上開辦之農訓班,凡屬農民受訓者,伙食均按當地政府大灶標準(包括食糧、燃料、菜金)。學習費按同級勤雜人員標準;公雜費專市級按區級標準,行署級按縣級標準(卽現行政府供給標準)。
  3.受訓人員中如有在職幹部時,除個人部份按原待遇不變外,公用部份與前條同。
  4.受訓人員往返旅費除在職幹部應由原機關發給外,農民受訓往返旅費,則一律按政府供給標準規定,由訓練機關發給,縣級在一百華里以上,每人每日按五斤米包乾發給,在地方糧內報銷,專市級以上在敎育事業支出之「幹部訓練」費內報銷。
  5.訓練機關工作人員,應由各機關人員中抽調,不得額外増設,至本人待遇可照訓練機關原規定不變。
  (乙)農民代表會、少數民族代表會暨靑年團婦聯學聯代表會開支標準。
  本年度各級農民代表會、少數民族代表會暨靑年團、婦聯、學聯代表會,除縣級以下政府召開者,按縣農訓班標準辦理外,至專市級以上政府召開者,均按各級供給標準規定之,代表會議標準開支,少數民族代表會列入「政治業務費」內報銷,其餘均列入「黨派團體補助费」 內報銷。
  以上兩項規定自三月份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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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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