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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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688
颗粒名称: 高縣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書
分类号: D913.1
页数: 2
页码: 40—41
摘要: 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 高县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内容

原吿;王志鸞男十七歲高縣人住文江鎭二保王志林男十四歲高縣人住文江鎭二保被吿:曹會仕男二十八歲高縣住文江鎭二保應書蘭女四十一歲高縣住文江鎭二保右列原被吿因强姦一案,於本年十二月日起訴經本院審理,判决加左:主文
  一、曹會仕的强姦罪不成立
  二、曹會仕與應書蘭不准結婚
  三、應書頰肚裏的孩子出生後,曹會仕與應書蘭應共同負扶養之實事實被吿應書蘭係十七年前就死去了丈夫的寡婦,現有兩個兒子,一個媳婦,母子媳共同作麵房生意,他們請的工人曹會仕於去年三月內與應書蘭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爲,一直繼績到現在,因之現在應書蘭的肚裏,巳有了一個七八個月的孩子,於是應書蘭與曹會仕鬧着要結婚,而應書蘭前夫的兩個兒子,一個媳婦都不願意,於是以曹會仕强姦其母吿到本院理由新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卽發給結婚證。凡不合予本法規定的結婚,不予登記,同法第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敎育暨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爲止……」曹會仕應書蘭未經登記結婚,卽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爲,系雙方自願,故不算强姦,但這種不正當的性行爲對新民主主義社會的道德是有影響的,我們不能讓這種不正當的行爲滋長。
  至於應書蘭肚裏的孩子,經雙方公認是曹會仕的,故雙方均應負扶養之責,總上論述,特爲判决如主文公元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高縣人民法院兼院長趙鑑審判員黃慶榮如不服本判决得於送達後十日提請上訴本件證明與原木無異 書記員公元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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