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復員接運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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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574
颗粒名称: 關於復員接運工作的指示
分类号: E263
页数: 2
页码: 13—14
摘要: 关于复员接运工作的指示。
关键词: 川南区 复员工作

内容

我區一九五一年復員接連工作,卽將開始,茲將有關事項分別指示如次:
  一、領導關係:爲加强我區復員接運工作,規定各級復員委員會,均受其上級復員委員會之領導,上級政府之指導。
  二、組織機構:爲提高工作效率,依據一九五〇年的經驗,將我區辦理復員接運工作之機構,重新調整如次:
  (一) 在瀘州市設置濾州接運處,負責接收轉運外區送來我區之復員人員。
  (二)各專、市、縣復員委員會,均應於文到之日起,恢復組織,開始工作,辦理復員接運安置等事宜。
  (三) 簡陽接運處今年擬不設置,所有經由川西送來我區之復員人員,由簡陽縣復員委員會負責接辦,並由內江專區復員委員會,加强對該縣之工作領導。
  (四) 川西、西康如有逕送復員人員至我區樂山者,由樂山專區復員委員會負責辦理接收轉運工作。
  (五)宜賓專區所屬江安、長容、琪縣、興文等地復員人員之轉運工作,由江安縣復員委員會負實辦理。
  三、招待:
  (1)各地在條件許可下,應發動當地人民於每批復員人員到逹或離開時,進行歡迎,歡送,表示慰問。但應盡量啓發人民自願,不能强迫,不得影饗羣衆生產時間。
  (二)復員人員之伙食由各地復員委員會負責辦理,務須在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儘量改善。 本年規定無會餐費,惟各地復委會可在規定的伙食費數額內,盡量調劑,將節餘伙食改善一次生活,作爲會餐。
  (三)復員人員立住地,應由各地復委會於事先準備妥當,所需數量,比照去年標準辦理。
  (四)各地復委會,均應與當地衛生部門,取得聯繫,俾復員人員疾病時,及時獲得治療。
  四、轉運:
  (1)復員人員到達各地復委會後,以爭取及時輔運爲原則。
  (二)轉運所需交通工具,應儘量利用木船,不通木船之地區,以爭取步行爲原則。途程過遠者,得用汽車,除老弱殘廢外,均不得 雇用人力車。(三)各地區對復員人員之轉運仍照一九五〇年成例辦理。
  1.樂山專區所屬之屛山雷波兩縣,由瀘州接連處送至宜賓專區復委會代辦轉送。
  2.宜賓專區所屬各縣,分由宜賓與江安兩地接收轉運。
  3.簡陽送內江專區所屬各縣,及瀘縣専區之富順、隆昌、樂山專區之井硏等地之復員人員,均逕送回縣,不必再送專項復委會。
  4.由各專區轉送至各縣之復員人員,以派幹部護送爲原則,如因人數過少,或無人可派時,應加以組織,幷指定負責人員,帶領回縣。
  五、安置:
  (一)必須認識安置工作是復員工作中的基本環節,安置工作之好壞,會影響抗美援朝工作的開展,地方武裝的建設,國防部隊與戰鬥士氣的鞏固,因此,各市縣對待復員人員,應以負責的態度,切實作好安置工作。
  (二) 在安置時,應就復員人員的具體情况分別處理,能工作者,根據工作需要,介紹其參加工作,一般應盡量就地安置,根據一九五〇年復員安置工作的經驗,各地安置復貝人員,應配合土改工作,解决其土地房屋以及生產工具等,達到確能安家立業,生產自足。
  (三) 安置城市復員人員,較鄕村困難,應由各地復委會及民政部門,聯系有關單位予以幫助,組織集體的小手工業生產,或組織合 作社等。
  六、 經費處理:
  巳另頒發「一九五一年復員接運經費暫行辦法」,凡未規定的項目,不得開支,巳有規定的科目,亦不得突破標準,單據表冊,均應齊備,以免影響報銷。
  以上各項希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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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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