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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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558
颗粒名称: 政治法律類
分类号: D621
页数: 35
页码: 8—41
摘要: 《法令汇编第三集》政治法律类法令。
关键词: 川南区 政治制度

内容

關於開展春節擁軍優屬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三日發佈
  關於擁軍優屬工作,本署曾於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電令各專署市人民政府,規定在一九五一年元旦各大城市應對烈士軍人家屬以座 談賀年慰問各種方式予烈士軍屬以精神之安慰,並通過此一工作,密切烈軍屬與政府之關係,提高烈軍屬之政治地位,因而提高羣衆對於革命烈士與現役的人民解放軍之認識,以加强軍民團結。
  爲了使擁軍優屬運動普遍展開,並使今後在川南建立起此種具有偉大政洽意義的擁軍優屬制度,决定於一九五一年春節,各專市縣人民政 府的工作人員和廣大人民羣衆普遍展開熱烈的擁軍優屬運動,並使乏與當前任務緊密結合,在政府和人民羣衆中進行廣泛深入的敎育,使認識到人民解放軍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保證。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政府和我們的川南都是人民解放軍英勇作戰流血犧牲的鬥爭果實,今後,又更是革命勝利果實與經濟文化建設的坚强捍衛者。並說明在目前人民解放軍爲了反抗侵略保護人民,他們仍然站并國防最前線。熱愛人民解 放軍就是熟愛祖國,就是鞏固與提髙了保衛國家經濟建設的力量。故烈軍家屬應受到政府與人民羣衆的尊敬,爲此,根據中央內務部中央軍委總政治部關於新舊年關開展擁軍優屬指示,各地應於春節時配合軍區之擁政愛民運動,根據具體情况,作好如下各種工作:
  一、部隊及學校駐在地區,召開軍政民聯歡會,軍民座談會(羣衆應以烈軍工屬爲主),新年團拜等。 一般地區召開烈軍工屬聯歡會,座 談會,慶功會等進行精神上的和物質上的慰勞慰問(以節約不浪費爲原則)和集體賀節,獻光榮花,掛光榮牌、光榮燈等以提高烈軍屬的社會地位,並廣泛開展時事宣傳敎育。宣傳內容主要以目前時事、減租退押、淸匪反霸及褒揚烈士的英烈史蹟,鼓舞軍民抗美援朝保家衛國的勝利 信心。
  二、必須保證烈軍屬將春節過好,對個別生活確實困難者(注意生活確實困難者)發動羣衆幫助解决,政府按「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 家屬優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烈軍屬優待條例)給予一至二個月的實物補助。在春節前十天 ,將應受物資優待發到每個烈軍屬手中,對於烈屬的實物補助,目前祗限於(1)革命軍人犠牲業已取得烈士稱號的家屬。(2 )在反動政權下參加革命鬥爭而被國民黨反動派殺害的烈士 ( 包括入獄而死的)家屬。(3 )在一九五〇年微糧剿匪中,機牲的革命工作人員及因戰鬥犧牲之民兵民工家屬,發給辦法採取民主評議,由農協會或居民小組評定後,有重點的發放不得平均使用。
  此種優軍糧原則上由各縣市地方糧內解决,如個別縣份烈軍屬過多力量有困難,可先支用呈請本署補助。
  三、通過各種大會,各級政府組織檢査組,深入調査烈軍陽退伍和復員軍人的生產建設和就業的情况,烈軍屬在土改以前生活尙不能澈底 解决,目前應不使凍餒爲原則。按烈軍屬優待條例給予各種優待和必要的實物補助,對退伍和復員軍人的安置,必須貫澈執行本署「關於目前復員人員安置優待撫卹工作的指示」和「關於復員人員的安置優待撫卹工作的補充指示」之精神,務使全區沒有一個流離失所。檢査結果,必須很好的總結,發現問題,並發動羣衆根據當地情况研究作出切合實際的方案,提供今後的計割,打下今年的代耕和助耕的基礎。
  四、在徵糧剿匪犧牲的烈士墳墓,發励羣衆前往修掃獻花,瞻仰憑弔,縣區政府應詳細調査烈士生前史蹟,編造傳略,作爲羣衆紀念。
  五、更深入調查烈軍工屬數字,凡巳調査者應重新審査其正確性,未呈報者,仍應認眞調查。
  六、組織人民向前方寫慰問信,尤其要發動給自己的親人寫信,鼓励前方將士,迎接光榮任務。擁軍優屬工作是一個較長時期的經常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很好地敎育幹部和廣大羣衆,使他們深刻了解擁軍優屬工作的重大意義, 使幹部和羣衆都能自覺自願的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結合當前轟轟烈烈的羣衆運動,進行調査與優撫愛護和尊重烈軍屬榮軍與退伍復員軍人,幫 助他們解决生產和生活中的問題。建立必要的擁軍優屬制度。這一艱巨的社會敎育工作,必須認眞去做,任何由於太平思想的影響,而對鞏固與建設强大國防力量的認識不足,及因此而發生放鬆或忽視擁軍優屬工作,甚至發生輕視軍隊人員的偏向,必須加以堅決的糾正和克服。 以上各節,必須根據具體情况貫澈執行,並隨時總結彙報來署,仰卽遵照爲要!
  闢於認眞貫澈執行「川南區代耕暫行辦法」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發佈
  關於春耕生產問題,行署巳有命令如何幫助與組織烈軍屬進行生產,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巳公佈關於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明確地指出:必須認眞執行,作爲衡暈擁軍優屬工作好壞的主要標準。
  去年我區由於羣衆尙未發動,徴糧剿匪任務緊迫,故各地對代耕工作都楸得不够好。現在羣衆已初步發動和組織起來,今年春節裏,全區 開展了熱烈的擁軍優屬運動,通過這一運動,提高了烈軍屬的政治地位,加强了軍民團結,同時也敎育了羣衆對擁軍優屬的認識。因此必須在 現有基礎上,進一步的幫助烈軍屬解决生產中的困難,爲今後擁軍優屬工作奠定物質基礎。本署特根據中央內務部「關於加强代耕工作的指 示」及我區情况制訂「川南區代耕暫行辦法」。茲將代耕工作中應行注意事項指示如下:
  根據老解放區的經驗:凡是代耕工作做得好的地方,烈軍屬的生活困難便可適當解決;相反的,單靠政府實物補助,不但公家沒有力量負 担,並且也不能澈底解决烈軍屬的生活與生產問題。各級政府和羣衆必須很好的敎育幹部結合目前抗美援朝、復查、土改及春耕生產等工作,進行廣泛的深入的宣傳,使羣衆認識到做好代耕工作,就是抗美援朝,保家衛國,鞏固人民解放軍的實際行動;使他們能自動自覺的做好這一 工作,更好的愛護和尊重烈軍屬及榮軍。同時也必須很好的敎育和說服烈軍屬,鼓勵和組織他們努力生產,强調變工互助,糾正單純的依賴思想,說明烈軍屬光榮的政治地位,就應在生産建說中起模範作用,非眞正貧苦缺乏勞動力和生產資料者不得享受代耕,以防止代耕中的平均主義偏向。
  代耕的方式很多,各地可根據具體情况,靈活應用和創造。一般的說以固定方式蛟好,使烈軍屬有專人専組負責。在佈置工作前必須有充 分的宣傅動員,和進行愼重的評工,老區的經驗證明:代耕合理,出工公平,按勞分配,全村负担,是做好工作的主要關鍵。其次,肥料的缺 乏是烈軍屬生産困難的條件之一,除政府的各韓農貸糧款儘先予以照顧外,並要發動羣衆低利借貸或幫助積肥.,再次是烈軍屬的實物補助糧, 亦應配合耕作或施肥時期發放,儘量將補助糧投入生產。(去年的按月發給是不對的)今後的發放,在農村的準備在三個時期內有重點的使用 ,卽(一)春節優屬(二)春耕施肥(三)秋收前靑黄不接時期。
  代耕工作是一種社會互助行爲,必須倚靠羣衆才能保證做好,因此特別要敎育幹部,配合中心工作認眞執行;並在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討論 春耕生産時,作爲中心議題成爲决議貫澈執行,並組織優撫委員會隨時督促檢査,以保證任務的推行。
  以上希遵照執行,並將在執行中發生的問題,隨時彙報來署
  附;「川南區代耕暫行辦法」乙件附:川南區代耕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區革命烈士家屬(以下簡稱烈屬)革命軍人家屬(以下簡稱軍屬),居住農村者佔百分之九十,爲解决其因缺乏勞力或生産資料而招致的生產困難,依照中央內務部頒佈的優撫條例,及「關於加强代耕工作指示」的 精神,特製定川南區代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烈屬係指(1)中央內務部頒佈之「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卹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卹暫行條例 」「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卹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卹暫行條例」所規定的範圍。(2 )农反動政權下, 參加革命鬥爭而被國民黨反戲派殺害的烈士 (包括入獄後病死的)家屬。軍屬係指人民解放軍及人民公安部隊 中巳取得軍籍者之家屬。
  以上所稱家屬,係指烈士、軍人之父母、妻(夫)、子 女及依靠其生活之六十歲以上之祖父母及十六歲以下之 弟妹,或自幼曾撫養其長大而現在又必須依靠其生活的 其他親屬。
  第三條 特一等及二等甲級退伍和復員革命殘廢軍人(以下簡稱榮軍),其直系親屬按照本辦法給予代耕,二等乙級榮 軍則只限代耕其本人應得之一份土地。
  第四條 合於享受代耕的烈軍屬,在同等條件下應先照顧烈屬、 後軍屬。
  第五條 代耕應作爲組織與幫助烈軍屬生活的主要內容之一。代 耕原則,規定如下:
  一、烈軍屬有土地而完全缺乏勞動力者得享受代耕,缺 乏勞力一部者應盡量組織其參加農業勞動或變工互
  助,仍不足時得享受代耕。
  二、烈軍屬土地較多,雖缺乏勞力,但可以出租或雇人 耕種可以維持生活者,或有工商業及其他收入可以維持生活者,不在代耕之例。
  三、計算每一烈、軍屬享受代耕之工數及其他幫助以每畝能違到一般收穫量爲限,由烈軍屬自報,羣衆公議,村(保)人民代表大會或農協會通過决定之。
  四、軍人有土地而無家屬者不予代耕。
  第六條 代耕以固定專賣方式爲主(反對「亂點兵」與臨時派工 方法),將烈軍屬應予代耕的土地,經評定應予代耕工 數後,固定給一人或數人(組)承包,並指定負責人。 烈軍屬視耕作需要,在約定工數內向被確定代耕人要工 代耕。
  一、人力問題:巳土改地區凡以農業爲主,年在十八歲 至四十五歲之壯齢男子,均應服代耕勤務。未土改 地區和羣衆工作基礎較差的地方,則以不勉强和不 妨礙本人生產爲原則,由各縣市根據具體情况規 定。
  二、 耕牛農具問題:能從事耕作的牲畜及多餘的農具, 適當的抽調給烈軍屬代耕。以人力爲計算單位與人 力之折合,由各地具體規定。對沒收逃亡地主及土 匪之耕牛農具等儘先借給使用。
  三、種子肥料問題:(一)在代耕組內幫助積肥或換種
  ,其所用之工,可折計代耕工。(二)經烈軍屬同 意將代耕工按工價折米給烈軍屬,以便購肥買種。 代耕以村爲單位進行,因固定代耕而承包代耕人所 出的工數,在以上範圍,由本村自行調劑,民主評議決定,必須出工公平,按勞分配,以不妨礙本人 生產爲原則。如有個別村(保)因烈軍屬數目相差 懸殊,而形成代耕的輕重,可以小鄕爲單位適當調 劑。
  第七條 下列情况得減服成免服代耕:
  一、適齡代耕農民如係退伍復員榮軍或殘廢病弱者,可經村(保)人民代表大會或農協會批准,酌情減免 代耕。
  二、烈軍屬之有勞動力者,依其參加革命人數遞減代耕 勤務(例如烈軍屬原有勞動力四人,其中一人參軍 ,則兩人服勤,設二人參軍則可全免服勤),減免
  具體辦法,可由當地農協商定。 
  第八條 代耕爲義務性質,服代耕者,不得强要受代耕戶管飯或 牲口草料。
  第九條 爲加强代耕工作的領導,巳經土改地區,縣以下政府, 羣衆團體應組織優撫委員會,以縣長、區長、鄉長、村長任各該級委員會主任。負責組織烈軍屬生產,代耕檢 査、評工、記工、獎懲等工作。尙未土改地區,應由政府配合農協進行,除由首長負責外,政府的民政部門,農協的生產部門應具體進行組織與督促檢査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
  第十一條 本辦法除呈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外自公佈之日施行。
  關於準備縈軍復員工作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川南區復員委員會
  一九五一年六月一日聯合發佈
  西南軍政委員會民政部决定對榮軍學員中能復員回家生產就業者辦理復員,我區榮校學員,約有八百餘人,經一時期的政策法令學習後, 其中三百人擬於六月下旬開始復員。爲做好這次復員工作,特指示如下:
  (一)思想上應明確認識:做好復員工作,對鞏固國防,加强部隊戰鬥意志,有重大關係,故復員工作應與抗美援朝相結合,這批復員軍 人,曾經多次堅苦戰鬥的鍛練,幷經榮校較長時間的學習,一般政治覺悟較高,雖然個别同志有功臣思想與因傷而產生的悲觀情緖,但只要我們體貼照顧,積極幫助,隨時予以敎育是容易克服的。必須糾正過去有的同志對榮軍抱敬而遠之,甚至置之不理的錯誤態度。
  (二)整頓組織:各地民政部門應以原復員委員會爲基礎,和各機關、羣團、學校,加強聯系,發動社會力量,做好這次復員工作,訂出計劃具體分工,切實做好一切準備工作。
  (三)此次復員人數較少,一切仍遵照「川南區復員人員接連處組織規程」第五條執行,要求做到招待周到,組織羣衆熱烈迎送與親切慰 問,務使榮軍返籍時精神愉快,回鄉後安心生產。
  (四)安置工作爲復員工作的基本問題,民政廳曾以民優榮六〇五號函知各地在土改時留出部份土地,作爲準備,區鄕政府尤應認眞負責 ,熱情給予安置。在土改中分配果實時應予特別照顧,澈底解决他們的生產資料問題;在未土改地區,與五〇年復員軍人安置規定同。其中可以參加地方工作者,當地政府應積極吸收參加工作,井在羣衆中結合抗美援朝,進行尊榮與愛榮的敎育,使羣衆自覺自動地帮助榮軍解决生產困難。(五) 榮復軍人的婚姻問題,也應適當給予幫助解决。
  (六)復員軍人的接連經费中辦公招待車舟等項由我處直接撥至各專市,開支標準與五〇年同。伙食費由我處一次發足至家,専市縣代辦伙食(米折款每斤八四〇元)。
  以上各項希遵照辦理。
  關於復員接運工作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發佈
  我區一九五一年復員接連工作,卽將開始,茲將有關事項分別指示如次:
  一、領導關係:爲加强我區復員接運工作,規定各級復員委員會,均受其上級復員委員會之領導,上級政府之指導。
  二、組織機構:爲提高工作效率,依據一九五〇年的經驗,將我區辦理復員接運工作之機構,重新調整如次:
  (一) 在瀘州市設置濾州接運處,負責接收轉運外區送來我區之復員人員。
  (二)各專、市、縣復員委員會,均應於文到之日起,恢復組織,開始工作,辦理復員接運安置等事宜。
  (三) 簡陽接運處今年擬不設置,所有經由川西送來我區之復員人員,由簡陽縣復員委員會負責接辦,並由內江專區復員委員會,加强對該縣之工作領導。
  (四) 川西、西康如有逕送復員人員至我區樂山者,由樂山專區復員委員會負責辦理接收轉運工作。
  (五)宜賓專區所屬江安、長容、琪縣、興文等地復員人員之轉運工作,由江安縣復員委員會負實辦理。
  三、招待:
  (1)各地在條件許可下,應發動當地人民於每批復員人員到逹或離開時,進行歡迎,歡送,表示慰問。但應盡量啓發人民自願,不能强迫,不得影饗羣衆生產時間。
  (二)復員人員之伙食由各地復員委員會負責辦理,務須在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儘量改善。 本年規定無會餐費,惟各地復委會可在規定的伙食費數額內,盡量調劑,將節餘伙食改善一次生活,作爲會餐。
  (三)復員人員立住地,應由各地復委會於事先準備妥當,所需數量,比照去年標準辦理。
  (四)各地復委會,均應與當地衛生部門,取得聯繫,俾復員人員疾病時,及時獲得治療。
  四、轉運:
  (1)復員人員到達各地復委會後,以爭取及時輔運爲原則。
  (二)轉運所需交通工具,應儘量利用木船,不通木船之地區,以爭取步行爲原則。途程過遠者,得用汽車,除老弱殘廢外,均不得 雇用人力車。(三)各地區對復員人員之轉運仍照一九五〇年成例辦理。
  1.樂山專區所屬之屛山雷波兩縣,由瀘州接連處送至宜賓專區復委會代辦轉送。
  2.宜賓專區所屬各縣,分由宜賓與江安兩地接收轉運。
  3.簡陽送內江專區所屬各縣,及瀘縣専區之富順、隆昌、樂山專區之井硏等地之復員人員,均逕送回縣,不必再送專項復委會。
  4.由各專區轉送至各縣之復員人員,以派幹部護送爲原則,如因人數過少,或無人可派時,應加以組織,幷指定負責人員,帶領回縣。
  五、安置:
  (一)必須認識安置工作是復員工作中的基本環節,安置工作之好壞,會影響抗美援朝工作的開展,地方武裝的建設,國防部隊與戰鬥士氣的鞏固,因此,各市縣對待復員人員,應以負責的態度,切實作好安置工作。
  (二) 在安置時,應就復員人員的具體情况分別處理,能工作者,根據工作需要,介紹其參加工作,一般應盡量就地安置,根據一九五〇年復員安置工作的經驗,各地安置復貝人員,應配合土改工作,解决其土地房屋以及生產工具等,達到確能安家立業,生產自足。
  (三) 安置城市復員人員,較鄕村困難,應由各地復委會及民政部門,聯系有關單位予以幫助,組織集體的小手工業生產,或組織合 作社等。
  六、 經費處理:
  巳另頒發「一九五一年復員接運經費暫行辦法」,凡未規定的項目,不得開支,巳有規定的科目,亦不得突破標準,單據表冊,均應齊備,以免影響報銷。
  以上各項希遵照執行。
  關於土改中對出差民工應公平合理分配田土農具的通知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發佈
  各専署、宜賓、樂山、榮縣、資中、隆昌:
  抄致各市、縣、交通廳、伐木公司
  査川南部份地區已開始土改,由於減租退押中有的地區對被徴調之民工家屬照顧不够,致各該地區被徵調之伐木築路工人,以爲自己不在 家,恐怕土改中自己分不到適當田土與農具,工作不大放心,因之已參加工作的,就想回家,被徵調者不願發加;爲了隱定民工情緖,解除其 家庭顧慮,安心工作,各專縣可根據不同情況,進行適當的宣傳敎育,轉吿農民協會,在分配土地時,對於參加築路及伐木工人,予以合理的 照顧,幷動員當地農協向出差民工寫信,說明分配土地時保證他們分到應得的土地與農具,以解除民工的顧慮。以上希卽遵照辨理爲要!關於土改中注意提高幹部健全組織純潔隊伍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兀五一年六月二日發佈
  本區第一期土地改革業已勝利結束,第二期土改卽將開始,由於這一運動是廣大農衆起來消滅封建制度的一場激烈鬥爭,通過這一運動不 但可以湧現出大批立場堅定,工作積極的農民幹部與貧苦知識份子,而旦對我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也是一個很好的鍛鍊與考驗機會。
  目前本區幹部骨幹少質兩弱的特點仍未改變,許多部門除有少數靑年學生外,大部份是未經改造旳新幹部,總之大部尙未經過實際工作中 的鬥爭鍛鍊,因此希望各級政府,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在機關裏抽岀一批工作人員參加到土改運動中去鍛錬提髙,同時注意在羣衆運動與生產救 災工作中吸收一批經過鬥爭考驗的農民幹部與貧苦知識份子,充實到政府機關中來(首先吸收到區、鄕政府中來),這些同志雖然缺乏機關工 作經驗,文化水平較低,只要耐心培養,即可成爲工作中的骨幹。對少數政治面貌不淸,思想落後,屢敎不改,在運動中喪失立埸的餘部,應 愼重的審査,本着不可改造的堅决淸洗、可以改造的認眞改造的精神,予以敎育改造或淸洗,以達到提高幹部,健全組織,純潔隊伍的目的, 希卽結合具體情况硏究執行爲要!
  關於頒發「川南區供給制幹部家屬補助暫行辦法」的通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四月七日發佈
  兹頒發「川南區供給制幹部家屬補助暫行辦法」一份,希各級政府切實遵照執行。
  附:川南區供給制幹部家屬補助暫行辦法
  一、爲適應解决貧苦幹部家屬困難,解除幹部家庭顧慮,使其安心工 作,趕高工作積極性,並糾正五〇年對餘部家屬照顧不及時,沒 有認眞主動去解决幹部家屬困難等偏向,特根據中央核定一九五 一年度預算準標暨川南區幹部集體情况訂定本期法。
  二、由於國家財政困難,供給制幹部暫時不能改爲薪金制,其家屬生 活確實困難者,應依本辦法予以適當補助。但對幹部家屬的補助 ,應本節約而又能解决實際問題的精神,並通過補助,儘量進行生 產,以逹到自給部份生活費用,防止「坐吃山空」的依賴思想。
  三、巳批准來機關之幹部家屬,有工作能力或有培養前途者,應設法 介紹相當工作,(往工廠或到托兒所任保育員等),學習専門技 術或送往訓練班培養(必須会乎訓練班條件)變家鳳爲幹部,使 之成爲建設新民主主義國家的有用人才。
  四、爲統一辦理家屬補助事宜,縣以上應股立家屬補助委員會(以下 簡稱補助委員會)其組織與任務如後:
  甲、補助委員會的組成:
  1.行署各直屬單位:由區黨委組織部、民政廳、辦公廳、財政廳、文敎廳、公安廳各派代表一人組檄之,並以辦公廳代表爲主任委員。
  2.各專、市、縣;由各級地委、市委、縣委組織部、民政科 (局),財政科(局)、文敎科(局)、公安局各派代表 1人組織之,並以民政科(局)代表爲主任委員。
  乙、補助委員會的任務:
  關於申請補助之審核批准,補助辦法之研究建議,以及補助 糧之掌握調節與使用事項。
  五、補助範圍:
  1、川南區各級政府機關,供給制幹部之直系親屬,如父、母、 妻、子、女以及不滿十六歲之弟妹或曾撫養幹部長大之其他 親屬,其生活確實困難者,得依本辦法補助之。
  二、男幹部之妻子(未參加工作者)或女幹部凡未參加革命工作 前所生子女,均以家屬待遇。在參加革命工作後所生子女, 則按供給標準供給。
  三、新參加工作的供給制幹部之原籍家屬,原則上一般暫不補助 ,但如其家屬確實困雖,需要補助者,務必要有區以上地方 政府之證明書。
  四、勤雜人員原則上不補助,但有情况特殊者,酌情予以補助。
  六、補助標準:
  甲、經批准隨住機關的幹部家屬補助。
  1.凡經批准隨住機關家屬、應允許其大灶入伙。
  2.大人不發津貼,其按供給制勤雜人員待遇。
  3.兒童在七十二個月以後者按勤雜人員待遇。
  4.子女入學費用,按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民文經字第三十八號聯合通知辦理。
  5.在參加革命工作以後生的,六歲以內嬰兒,女方未參加 工作者,不發媬姆費,其保育費按規定標準發給。
  6.在參加革命工作以前生的,六歲內嬰兒,女方未会加工 作者,不發媬姆費,其保育費可按下列規定補助。
  一、一至二十四個月,毎人每月大米七十斤。
  二、二十五至四十八個月,每人毎月兑米九〇斤。
  三、四十九至七十二個月,每人每月大米一一〇斤。
  7.家庭醫藥費,生育費,按規定標準補助,但醫藥費應照 規定發交衛生部門統一掌握。
  七、家庭住在原藉之幹部,每人每年按二〇〇斤至一五〇〇斤之規定 範園,評定補助數字。
  八、住在原籍幹部家屬,因生活困難,請求補助者,應請所在地區以 上政府出給證明,寄向幹部機關申請之。
  九、補助糧數字之評定:應由幹部工作機關的行政單位,按其家屬或 成員生產能力,小孩多少,幷參照幹部本人鬥爭歷史之長短,對革命貢獻之大小;並注意災區,非災區,老區,新區及被補家鄕糧價高低,民主評議(絕對防止平均使用)提請民政(或人事) 部門核轉補助委員會批准。其所在地區以上政府之證明,確因實 際困難,不能及時寄來者,碍先批准借寄一部份,俟補證明後再予核補。
  十、各級負責幹部,及民政人事部門,應掌握中央人民政府對幹部家 屬補助的精神及節約的原則,在幹部中進行深入的傳達敎育,幷及時的注意個別老幹部中有困難不談者,應予以主動的適當補助。
  十一、領用辦法:
  1.補助糧(款)應由各補助委員會(民政、人事部門)掌握調配撥給,凡幹部家屬在西南區者發糧,在外區者發款,(米 價按西南規定計算)向本機關財政部門報銷。
  2.經補助委員會批准補助糧(款),由縣以上機關(民政或人人事部門)代匯或由自已匯,應交回郵局證明,以憑報銷。 總之所補助之糧(或款)應全部寄家中,不准私人留用,如 發現有虛報或未寄回原籍者,應視爲浪費國家財產,停止其 補助,幷予以適當處分。
  十二、幹部家屬死亡喪葬費及在原籍幹部子弟敎育費,其特殊困難,無法自給者,得呈請本機關核轉補助委員會補助之。十三、川南各訓練班所招收之學員家屬不在補助之例。
  十四、本辦法施行後,原隨在機關享供給制之家屬一律照本辦法執行 。原籍之家屬,不經組織批准,不得接來機關。
  十五、各企業、專業機關,得依具體情况,參照本辦法自行辦理。
  十六、每三個月將補助情况,逐級作總結報吿一次。
  十七、本辦法在執行中,如有困難,得由各補助委員會按實際情況, 提出具體意見呈報修正之。
  十八、本辦法自頒佈之日實行。
  關於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和辦法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二日發佈
  川南區自經減租退押、淸匪反霸運動後,羣衆政治覺悟,普遍提高,羣衆在運動中,也巳普遍地發動和組織起來,樂山、滅縣、隆昌等聯 鄕的典型土地改革試驗,亦先後完成,現在正以縣爲單位,在樂山、宜賓、榮縣、資中、隆昌五縣進行第一期的土地改革。準備吸取經驗,由 點到面,採取點面結合,穏步前進的步驟,來完成川南區的土地改革工作,澈底廢除封建土地的所有制。上述各地,土改結束後,爲保障農民 以得土地所有權,穩定和提高農民的生產情緒,並予我區卽將全面進行土改的廣大地區以良好影響,及早確定地權,决定及時發給土地房產所有證。除遵照中央內務部內地字第一二六號「關於塡發土地房屋所有證的指示」制定「川南區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暫行辨法草案」外,並作指示如下:
  一、土地改革巳經結束的鄕(村),經農民代表大會通過,呈請縣(市)人民政府批准,認爲土地改革巳經完成,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巳經消滅者,一律發給土地房產所有證。(以下簡稱士地證)
  二、頒發土地證,是完成土地改革工作最後的一個重要步驟,對於廢除農村中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提髙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恢復與發展農 業生產,會起極大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作政治任務來完成,防止在發證中的單純任務觀點和單純技術觀點。
  三、頒發土地證應結合當前中心工作(特別是生產工作)有組織有領導的進行(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發證委員會,由市縣行政首畏及民政 部門、財政部門、人民代表會、農民協會的代表組成之;幷吸收有關土革、司法、公安等機關的代表,以及當地民主人士參加。各區鄕如須組 織則須吸收農民中積極份子參加,委員人數以九人至十五人爲原則。
  四、頒發土地證時,照中央規定,應收土地證照費,按田每一標準畝征收大米五市斤,土每一標準畝征收大米二、五市斤,一律折征人民 弊,根據各地一九五〇年農業稅總結報吿的物土面積,估計川南區各地土地證照費的任務約如下:
  瀘州市 征人民幣 七二六、四七八、五〇〇元
  自貢市 征人民幣 三八五,五五八、五〇〇元
  瀘縣專區 征人民幣 一九、七七七、〇九二、〇〇〇元
  宜賓專區 征人民幣 一一、四五〇、八〇六、五〇〇元
  江內專區 征人民幣 一九、七六九、七七八、〇〇〇元樂山專區 征人民弊 七、一八九、六九〇、五〇〇元
  總計 征人民幣 五九、二一九、四〇四、〇〇〇元
  五、各專、市、縣應按前項標準,完成此項稅收任務。並應大力宣傳土地證收一定的費用是應該的,政府爲鞏固國防,保障革命勝利的成 果,不的不有一些較大的財政開支,同時又爲繼續鞏固和穩定金額物價,和重點恢復經濟,又不得不増加一些財政收入,以減少因支出擴大而 來的財政赤字,必須使農民普遍明瞭收費的財政意義,才能保證發證工作的勝利完成。
  六、土地證照費由鄕(村)人民政府負責徵收,逐級上解,各鄕(村)應在發證前規定日期分批集體繳納,掣給收據,徴齊後,定期舉行 大會,憑收據發給土地證。
  七、頒發土地證是一件細密的組織工作,各地應先從典型試驗開始,吸取經驗,然後以鄕(村)爲單位,既土改工作隊做骨幹,普遍吸收鄉村中的小學敎師,知識份子參加塡寫工作,再全面展開。
  八、頌發土地證應與生產運動相結合、充分的進行羣衆敎育,提髙農民的政治覺悟,使他們知道愛護自己的鬥爭果實,消除生產顧慮,進 一步樹立勞動致富,生產發家的思想。
  九、土改結束後,遺留問題較多的鄕(村)發證工作可略爲延緩,俟問題一一解决後再發,以免草率頒發,引起紊亂,並發生更多的問題。
  十、發證後,應分別原有土地與新分析之土地房屋,進行統計,逐級上報。(略——編者)
  十一、應予沒收徴收土地房產之契約,由地主或業主交鄕(村)人民政府,及鄕(村)農民協會連同農民原有之土地契約,在發證大會上 ,一併焚燬。
  十二、土地證已由本署統一印製,印就後再發。茲將中央內務部「關於塡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及本署制定的「川南區頒發土地房産 所有證暫行辦法草案」連同川南財經委員會通知及「用標準畝分配土地之意見」隨指示一併發下,毎一個區爭取搞一個村。求出「標準畝」, 如力量不能逹到時,則毎一個縣至少搞三個典型,求出全縣的「標準畝」,作爲頒寫土地證的標準。希切實硏究執行,如有意見,或在發證過 程中,發現具體問題,可隨時報吿,以便硏究改正。
  附件:「中央內務部指示」及「川南財委通知」、「用標準畝分配土地的意見」從略—編者
  附:川南區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暫行辦法(草案)
  第一號 爲保障農民已得土地之所有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改革法第三七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土地改革已經結束,並已確定土地房產所有權者,不 論原有與新分得之土地房產,均發給土地房產所有證。 (以下簡稱土地證),但爲適用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的規定,分給農民使用之土地,不發土地證,只發給土
  地使用證(以下簡稱使用證)原屬農民所有者,仍發土 地證。
  第三條 各地頒發土地證(或使用證)應遵照中央內務部頒發的 指示和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 土地房產所有權之確定,歸縣(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 土地證(或使用證)由縣(市)人民級府統一編號,加蓋印信後,送鄕(村)人民政府統一塡寫頒發。
  第六條 郷(村)人民政府應造具「土地房屋登記册」(以下簡稱登記册)二份,除自存一份外,並以一份呈經縣(市 )人民政府審查和批准,以憑塡寫,定期頒發。
  第七條 舊有土地房產契約,均應收繳,於頒發新證時統一焚燬,不交舊契,不發新證,舊契確係遺失,經農民兩人以上,出具證明「可免繳」。
  第八條 頒發土地證,(或使用證)以每戶塡寫一份爲原則,但如有個別單獨請領者,亦應塡發。
  第九條 土地證分兩聯,第一聯歸業主收執,第二聯歸縣(市)
  人民政府存査,作爲重要檔案保存,不得損毀。
  第十條 土地面積一律按標準畝計算。(標準畝計算方法參照川 南財委財經總祕(五一)字第二五九號通知所發西南財 委的意見辦理)。
  第十一條 凡屬國家所有之土地房產,槪不發給土地證,由各該機 關報吿縣(市)人民政府登記備案;並逐級呈報行署。
  第十二條 凡屬數戶共有之土地房產,只共同發給土地證一份,但 須載明共有業主之姓名和界址,幷共同議定土地證保管 人,於備考欄內註明之。
  第十三條 典當、租借之土地房産,由原業主領取土地證。
  第十四條 頒發土地證後的土地房產,如有因子女結婚,分家、買 賣、典當、贈與、交換等轉移或分割産權情事,槪按契 稅條例,辦理領契完稅手績,不再發土地證,亦不再收 土地證費。
  第十五條 頒發土地證(或使用證)時,如人在甲鄕(村),地在 乙鄕(村),應在乙鄕(村)辦理領證手續。
  第十六條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土地房產所有證收費的 决定」,頒發土地證時應收土地房產證照費。(以下簡
  稱證照費,)徴收辦法規定如下:
  1、土地房產所有證照費,爲中央規定之稅收任務,應全部上解中央,繳入中央金庫。
  二、徴收標準:田及場院宅基,每標準畝徴收大米五市 斤、(簡稱甲類)。土每標準畝徴收二、五市斤, (簡稱乙類),爲照顧地廣人稀,土地磽瘠的地區 ,如川南區邊緣各縣,得降低標準爲:甲類每標準 畝徵收大米三、五市斤,乙類每標準畝徵收大米二 、五市斤,由各專署擬定後,報行署轉報西南軍政, 委員會批准施行。
  三、爲便利徵收和繳納,證照費一律折徴人民幣,川南 區巳完成土地改革典型試驗的鄕,及第一期進行土 改的樂山、宣賓、榮縣、資中、隆昌等五縣,發證 時甲類每標準畝折徵人民幣三千元,乙類毎標準畝 折徵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其他各地,依照前款標準 ,每標準畝應折徴人民幣若干,由各地人民政府根 據城鄕平均市價計算,如底於貿易牌價,得適當提 高。應呈報行署决定。
  四、徴收辨法:鄕(村)人民政府所造的登記册,經縣 (市)人民政府審査批准後,應立卽塡發「納稅通 知單」通知納稅人,並應組織分批、分期集體繳納 ,以便統一送交中央金庫。
  第十七條 土地證的塡寫,以土改工作隊隊目爲骨幹,不足時,得臨時吸收鄕村知識分子及小學敎員協助之。臨時吸收的 塡寫人員,以每日完成塡寫土地證二十張爲一個工,每 一個工發給現精四市斤,不得改發代金。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及城市郊.區土地改革地區。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關於組織發證委員會的補充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六月十六日發佈
  本署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一日署民財地農字第五七八號關於頒發土地房屋所有證的指示第三項規定:「……專署及市、解人民政府、應在土 改委員會下設立發證委員會,由民政、財政部門及農協會組織之」茲接西南民政部財政部五月二十三日民政部財聯字第六號公函發下關於組撤 發證委員會的意見,與本署前發指示,稍有出入,除將西南意見轉發外,並作補充指示如下:
  一、本署前發五七八號指示,如與西南意見抵觸者,應照西南意見辦理。
  二、専署不設發證委員會。
  三、發證委員會由各級政府直接領導,不設在土改委員會下。
  四、區、鄕應否設立發證委員會,由縣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遞報本署備査。
  以上希卽參照執行。
  附:西南財政部民政部關於組織發證委員會的幾點意見
  一、省(區)、市、縣設發證委員會,均在各該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負計劃與執行發證之責。市、縣以下是否設置,由各省(區)斟酌决 定。
  二、各級發證委員會,由各該級行政首長及民政部門,財政部門,人民代表會,農民協會的代表組成之,並吸收有關土改、司法、公安等機關 的代表以及當地民中人士參加,各區鄕如須組織則須吸收農民中積極份子參加,委員人數以九人至十五人爲原則。
  三、各級發證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各該級行政首長兼任,主持會務,副主任三人。由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及農民協會的代表兼任,襄助主任; 設祕晝一人,在主任、副主任指導之下處理日常工作。至所需其他工作人員由各該級人民政府向各有關部門調用。上述人員不設專職。均 在在職幹部中指定。
  四、發證委員會的任務如左:
  (一)有關發證之宣傅敎育事項。
  (二)有關發證之塡寫、頒發及收費事項。
  (三)有關資料之整理與統計事項。
  五、各級發證委員會得按事實之需要,由委員兼任宣敎、審査、發證、收費等工作,收費工作由財政部門委員兼任。
  六、各級發證委員會各工作單位,應建立會報制度,並定期將整理統計資料工作總結逐級上報。關於各地區劃問題的補充規定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五月七日發佈
  中央內務部一九五一年四月六日內民字第三九號指示:「爲能及時了解各地區劃情况便利工作,待規定:一、縣級以上行政單位之増設、 栽併、更名,和界線變更等,均應事先遽報內務部核准施行(因轉殊情形不能事先報核者,應一面辦理,一面報核)。並附報變更地區略圖及 變更理由和人 口、土地等基本數字。又縣級以上行政單位之治所遷移,亦應隨時遞報內務部備查。二、區、鄕(行政村)等行政單位之變更( 包括増建、裁併),應由省人民政府每半年彙齊遞報內務部。」査關於區劃問題,我署曾於二月二十一日發下署民政劃字第二四九號指示,茲奉內務部指示,特再作補充規定如下:
  一、本署民政劃字第二四九號指示,其中各項規定凡與內務部指示的規定衝突或不符合的地方,槪照內務部指示辦理。
  二、同一縣境內區鄕(行政村)等行政單位之變更、增設、裁併、均須遽報行署核准執行,各專署(市)對本區內各縣境內區鄕(行政村 )等行政單位之變更,增設栽併情形,應於每三月內將材料彙齊,報行署民政廳備査。
  凡內務部指示及本通知未規定事項,仍照署民政劃字第二四九號指示辦法。
  以上各項,希卽參照執行!
  關於未進行土改地區的行政區劃原則上應暫維現狀的通知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出
  關於各地區劃問題,我署曾先後發下署民政劃字第二四九號指示、和第七九四號通知,現本區卽將全面進行土改,各地區劃,不宜有太多 的變動,轉再規定:
  一、我區尙未進行土地改革的地區,行政區劃原則上應暫維現狀,不予變更。
  二、巳經决定變動的區劃,如插花飛地等的變更管轄,又巳取得當地羣衆同意,應按規定儘速報來。
  三、巳完成土改地區,應酌暈調整、鄕(行政村)行政區劃,縮小區、鄕行政範圖,以便利人民管理政權,其增設、裁併、更名、和界限 變更等,應送行署批准施行;但如渉及變更尙未土改的鄰縣(市)的區域,應暫緩進行。
  四、巳經土改尙未調整區,鄕行政區劃的各縣,及未經土改的各縣市,應將士改後調整區鄕方案或計劃擬定送來,土改後巳調整好區鄕的 各縣,希詳報實施情况。
  以上各項,希遵照執行。關於生産救災的綜合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發佈
  我區沐川、屛山、馬邊、雷波、敍永、古蘭等縣,因去年匪患較深,收成較差,據報現巳發生災荒,除巳撥糧救濟外,該項災情,在時間上可能比較延續,邊沿地區,極易發生,茲爲指導有災地區,進行救災工作,特遵照中央及西南先後頒發之救災指示,及參照我區(50)年救災經驗,綜合指示如次:
  一、救災方針
  我區的救災方針,是以生產自救爲主,幷與以工代賑,社會互濟,政府救濟相結合。因此在救災工作中,應糾正單純的靠政府救濟的依賴 觀點,與坐吃山空的等待思想,必須積極的領遵羣衆,在生產上找出路,造成尋衆性的自覺自願的生產自救的社會運動。
  二、組織領導
  依照目前情况,樂山專署及所屬南部各縣,宜實專區之筠連、高縣、興文、琪縣、慶符等五縣。瀘縣專署及所屬敍永,古蘭、古宋等三縣 ,及區人民政府,均應以民政部門爲主,結合有關部門,羣衆團體,組織生產救災委員會,統一集中領導力量,有災救災,無災備荒。
  三、方式方法
  1.依照本署關於加强春耕生產的命令,發展農業生產。
  2.進行副業生產:
  (1)發動羣衆,在原有之生產基礎,與生產活動上,從多方面想辦法,如洋芋、南瓜、四季豆等,能幹什廢,就幹什麼,克服厚利思 想,從小處搞起,什麼有利,卽搞什麼, (如採藥材、淘金、捕魚、編竹器、打草鞋、織布、紡紗等。)
  (2 )從羣衆現有的人財物力上着手,發動羣衆自己想辦法,號召災民變死錢爲活錢,變生活資料爲生產資料。
  (3)利用副業生產的多樣性與分散性,廣泛的找尋出路,幷結合貿易機關,支持大宗產品的收購運銷。
  (4)領導生產之縣區機關,應正確掌握情呪,幷根據實際情况與季節變化,引導羣衆變更生產計割。
  3.以工代賑:結合當地當前之工程計劃,以以工代賑的方法,組繼災民,參加工作。如運糧、運煤、築路、修橋、搬運木料等。
  4.社會互濟:
  (1)活躍農村借貸關係,提倡農村自由借貸。
  (2 )發動非災區幫助災區,在自願的原則下,號召非災區農民,捐助糧食種子,推出代表,到災區慰問,幫助與鼓勵災民生產。
  5.政府救濟:
  (1)發放救濟糧:救濟糧以用於急救救死爲原則,其對象應爲災區中生活無着之老幼孤貧,及缺乏勞動力之烈軍工屬及羣衆,有重點 的,通過民主評議的方式發放。
  (2)借貸災貸糧:災貸糧以用於支持生產自救爲原則,其對象爲災區中缺乏生產資金的基本羣衆,必須做到貸借的過程,卽是組織生 產自救的過程,以民主評議的方式無息貸出,春貸秋還。
  以上各項,希卽遵照硏究執行,井將執行情形,隨時報署。關於運動搞好生產自救進行防備災荒的通令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發佈
  本區雷、馬、屛、沐、峨、井、古、敘、籣、筠、琪、興、高等縣,巳有災情發生,經先後指示生産救災辦法在案。茲接西南民政部二月二十八日指示略稱:「某區報有災民三十萬人並巳餓死四人,此種現象,在我人民政府建立一年之後並非不可預先防止的情形下發生,無論如 何,是不能允許的。目前工作重點,固然是發動羣衆,進行社會改革,但是,應該明白,在嚴重的災荒地區,如果漠視生產救災,則發動羣衆 ,也將無從談起,卽使幹部少,工作忙,對於災荒地區,也應集中力量,進行工作,爭取不餓死人爲首要前提。」等語。爲加强本區生產救災 及防災工作,望卽根據上項指示精神,將各該地區災情作一檢査,結合羣衆運動進行生產自救工作,保證不餓死一人。
  以上幷希轉物所屬遵照辦理爲要!
  此令
  關於加强春荒救災工作防夏荒發生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七五一年四月十三日發佈
  我川南地區,由於長期的封建統洽與地主義農民的殘酷剝削,造成了農村經濟的普遍貧困,由於去年土匪猖獗到處破壞,糧食搶刼將盡, 因而盲目脅從爲匪者,各地皆有,邊沿地區尤甚。(據在屛山富榮鄕第十村的了解,該村有一 〇八戶,其中就有一〇一戶被脅當過土匪的。) 加之去年多雨,農產歉收。所以今年的春荒,基本上是缺乏糧食,我署爲引起各地對災荒的警惕,故於去年卽發出繼總防備災荒的指示,但因 各級政府重視不够,以致本年至一月底,發生災荒後,不斷蔓延,截止目前止,受災縣份,巳逹二四縣,災民擴展到三十餘萬人,其中以宜賓 專區災而最寬,樂山專區最重,(包括少數民族在內)受災縣份以古蘭最重,擴展到一一萬人之多,經我署一再通報指出並派出査災小組,深 入災區,指導救災工作,才開始引起各級政府注意。樂山專區先後召集了南五縣北四縣開會,討論生產救災工作,專署負責幹部,深入災區, 指導救災工作,現樂山專區災情,巳基本穩定。內江專區對救災工作爭取主動,負責幹部,親至重災區查災,因而災情巳基木停止。宜賓、瀘縣兩專區,專先未能主動防災,災荒發生後,又未及時的調査了解,硏究具體救災辦法,以至災情仍在擴大。經驗證明,凡重視災情,關心災 民的地區並經政府大力救濟,災荒是可以逐歩穏定,以至可以撲滅的。茲爲加强目前的救災工作,並防止夏荒的發生,特作指示如下:
  (一)加强春荒救災工作:
  (1)在目前災情尙未稳定,或仍在發展地區,應加强組織領導,深入了解具體淸况及災民的思想動向,使與政府各部門工作相配合, 協力救災。經驗證明,負責幹部,能重視災情,親自掌握領導、視察,就地解决問題,則不僅密切政府與羣衆的關係,而且對救 災工作的推動和加强,具有極大作用。
  (2)深入災區,認眞掌握各縣,各區、村的具體災情,詳細硏究本署所頒顎的各項救災辦法結合以工代賑(在不荒蕪一畝田土的原則下,如發展副業生產組職災民伐木等)具體的幫助羣衆解决生產上的原料及成品銷售的困難。
  (3)要把生產自救與政府救濟的運動,更深入與普遍展開,不僅要組織有勞動力的男女參加生產,且要注意那些老弱和窮苦者,也要 帶動他們生產,或予以較長時期的救濟,要求做到村無閑人,及貫澈中央不餓死一人的指示。
  (4)努力解决災民的春耕困難,行署配貸各區的農貸糧,應很好的配合救災工作,貸給災民,解决災民春耕生產的困難,獲得適時下 種,號召多種春菜及早熟作物以應急需。
  (5)展開農村自由借貸,應多宣傳,解放後農村互助的借貸,與原來封建高利貸的剝削原則上是有區別的,只喲啊率低,經雙方協議 ,必要時,農協會可爲担保有借有還,還本還息,並通過各種宣傳方式,來消除一般中農富農因怕發生借貸關係,而提高本人成 份的顧慮。
  (6)現在各災區疫癘流行,不少災民,貧病交加,各級政府,應卽動員公私衛生機關,和中西醫務人員,組織醫療隊,攜帶足够藥品 ,深入災區,撲滅病疫,以減少災民的痛苦和死亡。
  (二)注意夏荒的防備:
  (1 )救災工作,應從長期着眼,各級生產救災委員會,必須加緊工作,集中領導,提髙效率,通過各級會議來討論生產救災工作,在 將近戰勝春荒的有利條件下作好防止夏荒的準備工作。
  (2 )非災區以開展生產備荒連動爲中心任務,很好的動員羣衆,組織生產,進行春耕,克服浪費,生産資料與生活資料現象,並應倡 導節約互助運動,據了解部份地區,本年的小春收獲,僅及常年的六成,這點各級政府必須重視,稍有麻痺,就可能發生夏荒, 因此應卽號召農民,省吃儉用,長期打算,春收前,要停止吃靑現象,麥收後,要節約以細糧換粗糧,或摻雜代食,以免夏秋靑 黃不接再發生災情。
  以上各項,希卽遵照,並結合本署所發防荒備災,生產救災各指示,進行工作,所有辦理情形,希隨時彙報。
  關於抗旱滅虫備荒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六月五日發佈
  據報我區井硏、樂山、犍爲、峨眉、峨邊、仁壽、簡陽、資陽、榮縣、內江、宜賓、慶符、長寧、江安等十四縣,部份地區,發生旱象, 有的缺水無法插秧,巳種的亦因缺水,田土龜裂,禾苗乾枯,仁壽、簡陽、犍爲、峨眉等縣,井發生虫災,加以我區今年小春收成不好,各專 區報吿,一般均歉收,如宜賓區,收六至七成,少數收二三成,髙山地帶最壞的收穫不及一成,内專全區平均祗有五成,樂專山地不到五成, 壩地有七八成,瀘專全區平均不過五六成,因此夏荒可能發生。根據以上情况我們曾先後指示各地,進行防救準備,茲再將救災工作的重要環 節,提出四項,指示如下:
  一、加强救災機構:爲統一集中防荒救災力量,各地生產救災委員會的組織,必須充實加强,經驗證明,救災組織的健全,是做好工作的 种要環節,凡是重視不够的地區,組織流於形式,有佈置,無檢査,其結果不是擴大了災情,就是延長了災期,據報樂專爲了搶救旱災,投入了很大的力量,組織了大批的幹部學生部隊,分成六組,到樂犍井各縣,動員羣衆,進行救災工作,瀘專把救災工作列爲秋徴前的中心任務, 組織大批幹部,分成兩組,由主要幹部率領,到古蘭、敍永及夏荒可能發生的區域,進行組織生產,防備災荒,我們認爲這樣作法,是正確的 ,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勝利的渡過度荒。
  二、加强思想領導:根據我區去年救災經驗,必須加强幹部與羣衆對戰勝災荒的信心與决心樹立長期防災觀點,肅淸麻痺思想和單純依頼 救濟的思想,堅定人定勝天的信心,糾正羣衆中靠天吃飯的落後思想,在我區春荒救災工作中,據報宜専和樂専,均曾召開全區生產救災會議 ,整頓幹部思想,批判了不正確的觀點,使救災工作,提高一步。
  三、組織羣衆用災荒作鬥爭:在早災虫災案巳發生的地區,應遵我署前發指示,緊急動員,組織羣衆,採取各式各樣的辦法,抗旱滅虫, 經驗證明,羣衆備荒救災的潛力,是很大的,祗要我們能及時發動,及時組織,消除思想顧慮堅定自救的信心,就可以收到一定的效果,如樂 専在槍救旱災中,井硏縣一區鄉農協在全鄕組織了二千四百四十人,水車三百八十六架,一天一夜,就搶救了乾田六百八十五挑,棉田一百六 十畝,峨眉縣勝利鄕提出了趕播晚谷,準備栽晚秧,多補漏,勤淘河,河裏的水,大家商量勻用或重點使用,動員多掘泉水,用水車採水,急 救早秧,也取得了相當的成績,又如簡陽縣草池堰的農民;挖了二十五個新的泉水〓〓,外四鄕的農民,首先搶救了烈軍屬的秧苗,十八區的 乾田二千餘畝,準備改種巴的苕,玉麥、冬谷等,我們認爲這些巳有的經驗,是値得有災地區效法的,在耐旱作物中,除了巴地苕,玉麥冬谷 外,還有紅稗,蕎子、綠豆、洋芋,均可及時改種。
  四、貫澈生產自救的方針:經驗證明生產自救的方針是正確的,我區一九五〇年的夏災,和本年的春荒救災工作中,在發展農業生產,副 業生產,手工業生產,及扶植小型廠礦方面,是起了一定的作用,爲了渡過本年的旱虫荒災,我們必須堅持這一方針,在巳有的生產基礎上, 進一步的鞏固提高,幷須通過各種會議進行宣傳,把這一政策向羣衆說淸楚,變成羣衆的行動。
  以上四項,希卽結合你區具體情况執行,幷將執行結果,及時報吿,以便交流經驗,迅速的渡過災荒。
  關於澈底禁絕鴉片煙毒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七五一年二月十六日發佈
  巖禁烟毒工作,一九五〇年中央、西南、及本署曾先後頒發了禁絕鴉片煙毒的通令、實施辦法,治罪暫行條例等指示。由於各級政府的重視,羣衆的带助,川南區禁煙工作,在五〇年內,亦獲得相當成績。爲貫澈中央禁絕烟毒方針,根據本區具體情况,結合五〇年的經瞼,茲對 今後禁煙工作指示如下:
  一、川南區禁絕鴉片煙毒,是一件艱巨的工作。煙毒的能否禁絶,更與川南各項建設,有密切關係,因比希望各級政府尙未成立禁煙禁毒 委員會的,迅速成立起來,加强幹部禁煙政策的學習,吸收過去的經驗,了解今後工作重點,宣傳與鎭壓相結合,有計劃的禁種、禁製、禁販 ,以期儘速的禁絕。
  二、鎭壓種製販毒者,各級政府一定作到發動社會力量。依靠羣衆,協同各部門(主要是公安機關)統一步調分工合作。深入檢査,搜集 材料,詳細了解種、製、販毒流行區,及製造運輸方法,由各部門組織封鎖線,巖緝主犯。按西南區禁絕鴉片煙毒治罪暫行條例嚴格執行。各地方可找出一二典型罪大惡極的煙毒犯,通過羣衆公審大會,處以死刑,藉此向羣衆說明政府巖禁煙毒的决心。 對一般煙毒犯(種、製犯、販運、開設煙館等)除沒收煙毒製造工具,煙館財産,种科罰金外,井對人犯,巖予治罪,使他們再沒有復活 製販吸毒的本錢。
  三、宣傳:各級政府除善於了解情况,掌握重點,組織力量外,重要的還在結合當前中心任務,深入宣傳,造成羣衆性的禁烟禁毒運動。
  其辦法如下:
  (甲)在每個行政村牆上寫上西南區禁煙治罪條例,及禁絕煙毒的標語。
  (乙)爭取各級政府工作同志,隨時報導禁煙工作情况交川南日報社登載以交流經驗。
  (丙)各級文敎部門,在不妨凝正課前提下應發動各級學校,展開禁煙宣傳,動員學生勸吿、檢舉、密吿。
  (丁)通過各級人民代表會,農協會作專題討論,擬出辦法後貫澈執行。
  (戊)宣傳方式以廣播、電影、墻報、黑板報、漫畫、藝人說書、戯劇、標語、街頭宣傳、癮民坐談會等靈活運用。
  (已)將繳獲之煙毒,在羣衆公審大會上當衆焚燬。
  (庚)對檢舉煙毒犯者,按川南區實施細則十四條規定給獎。
  四、建立彙報制度:
  毎雙月綜合報吿一次,內容包括兩月的查禁情況,禁種、製、販、吸毒情形,宣傳工作推動情形及成績(癮民登記人數、脫瘾人數)經驗教 訓,羣衆的反映,特殊情況等,並塡報禁煙動態月表(巳於五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民政字第六六五號指示附發)三份,於每雙月二十五日前發 出,以郵戳爲憑。
  五、各級政府應根據具體情况,並參照中央、西南,及本署、歷次捐示,擬出詳細計劃執行並報署備査。
  附西南區禁絕鴉片煙毒治罪暫行條例一份。
  關於社團登記的補充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發佈
  (一)關於我區社會團體的登記,茲補充指示如下:
  一、我署前頒發的「川南區社會團鬧暫行登記辦法」現遵照中央頒發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卽行廢止。
  二、我區所有社會團體,應遵照中央頒發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一律從新登記,其登記表式可沿用前發的登記表。
  三、我區前製發之社會登記證書,應一律繳回,以後應遵照中央頒發之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統一由我署頒發。
  (二)據瀘州市自貢市請示社團登記的幾個問題,我們提出下列意見,以供參考:
  一、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第二條二項所指另有法令規定的團體,在施行細則第三條業巳解釋淸楚。
  二、從事漁業的勞動人民組成的漁會,應農於工會性質的人民羣衆團體,如係漁業資本家所組成的,則應屬於工商聯合會。
  三、合作社不在社團登記範圍以內,聯營社、公私合營的公司籌委會,均不能算爲社會團體,校友會應認爲人民羣衆團體。四、工商業如行業公會,應認爲屬於工商篥聯合會性質的人民羣衆團體。
  五、文工團不在社團登記範闡以內。
  六、社會團體經審査批准後,其圖記應由批准機關刊發——縣級社團由專署刊發、專、市級社團,由行署刊發,行署級社團轉呈西南刊發。
  (三)茲抄轉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內社字第一〇七號關於辦理社會團體登記工作的應注意事項代電一件,希將你處社團登記辦理情形按月彙報。
  以上三點,希遵照辦理。
  關於公佈我區各級黨委羣團系統編制的指示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發佈
  各專區、市、縣編委會、財政廳、財委、
  區黨委、團工委、婦聯、農協、總工會:
  川南區黨委羣團編制,根據西南編委會的規定名額,黨委三,〇四七人;羣團二,三一〇人。茲將其具體分配情況公佈如下;
  (一) 黨委部門的編制共計三,〇四七人
  川南區黨委一九〇人;宜賓、瀘縣、樂山、內江四專區地委會各六〇人。特等縣委會二七人;甲等縣委會二六人;乙等縣委會二五人;丙 、丁等縣委會二四人;每區委會六人;區黨委招待所留養人員六九人;共編三,〇四七人。
  (二)羣團編制共計二,二二〇人:
  甲、靑年團編制共計七一一人
  川南區工委會六〇人(內三〇人爲機動工作組);內江、樂山、、瀘縣、宜賓專區工委會各一二人。特等縣工委會八人;甲等縣工委 會七人;乙等縣工委會五人;丙、丁等縣工委會四人;區工委會可依據具體情祝决定爲一至二人。
  乙、農協編制共計四一七人
  川南區農協會二二人;瀘縣專區、樂山專區、內江專區、宜賓專區各七人。每縣(包括特、甲、乙、丙、丁 )各二人;每區各一人。 丙、川南區民主婦聯編制共計七五七人
  川南區婦聯二二人;瀘縣、內江、宜賓、樂山四專區各七人。每縣(包括特、甲、乙、丙、丁)各四人。每區各二人。
  丁、工會:川南區(專署、市、縣)共計二〇六人垂直分配。
  戊、文聯及中蘇女協二十二人。
  巳、川南文工團八十八人。
  庚、協商委員會十一人。
  辛、以上編制數字,均包括幹雜在內,由各級編委根據幹雜比例調配)另羣團機動人員九十八人由此黨委編握。
  (三) 瀘州自貢市,另有包乾名額。希按此分配數字切實執行爲要;川南區機關自衛槍支管理暫行辦法(草案)
  1.爲了嚴格槍枝管理,避免壞人投機冒充,特根據中央檢枝管理暫行 辦法草案擬訂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的自衛槍枝,係指川南區地方政府機關人員,使用的步 槍、馬槍、駁克槍及各式長短槍而言。鳥槍、獵槍、人民解放軍、 公安部隊、人民自衛武裝或其他警衛部隊使用的槍枝不在此限。
  3.除國家指定批准外,任何團體、企業、個人不得私自製造槍枝彈 藥。
  4.規定下列人員方得佩帶槍枝:
  一、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機關科長以上幹部,有工作上之必要,經主 管機關批准者。
  二、區級人民政府之主要幹部,有工作上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批准 者。
  三、各機關之交通員、通訊員、首長警衛員,及其他不合一、二兩 項規定之幹部有工作上之必要,經市縣以上主管機關批准者。
  四、各級公安人員,有工作上之必要,經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者。
  五、高級幹部學校及武裝性的訓練班,有工作或學習上之必要,經 學校主管負責人批准者。
  六、其他不会上列規定的幹部有工作上之必要,經縣市以上機關批 准者。
  5.下列人員非經縣市以上機關批准者,不得攜帶槍枝。
  一、公營工廠、商店、企業及鞏衆團體人員。
  二、一般大、中、小學校之職員、敎員。
  6.凡不合四、五兩條規定之機關團體企業現有槍技,一律報交縣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不尙私自處理或隠匿。
  7.各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限期淸査核機關所有槍枝,向縣以上公安機
  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槍證,如有多餘,不合規定或壊槍,一律收, 交縣以上公安機關。
  8.管理槍枝登記機關:
  一、縣市以下機關向縣市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二、專署一級機關向公安處辦理登記。
  三、行署一級機關向公安廳辦理登記。
  四、公安機關由武裝科(股)負責管理。
  9.槍枝登記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凡持有槍枝者,不得拒絕或隠瞞不履行登記。
  二、1人不得攜帶兩枝槍(多餘的槍枝以第七條規定處理)如工作 必要,須經該機關首長批准,出具證明,始發槍證。
  三、淸査管理登記人員,應負澈査審核責任,不得徇情。
  10凡攜帶槍枝者,須經該主管機關塡具證明,由該機關首長批准,連 同一寸平身免冠像片,自該槻關統一送交公安機關領取槍證始准佩 带。(像片貼於槍證上)
  11凡攜帶槍枝者須逆守下列事項:
  一、沒有槍證或其他證明之槍枝不准攜帶,一輕査出送公安機關處 理。
  二、對槍枝應注意保管,不得遺失,如有遺失,須立卽報吿主管機 關和公安機關追查,並繳銷枪證。
  三、槍枝不得買賣、暫借、贈送或相互交換。
  四、遇有公安人員或部隊檢査時,須出示槍枝、槍證、子彈、不得 拒絕。
  五、槍證不得塗改或僞造,一經發覺,送交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六、槍證如有遺失,須立卽登報聲明作廢。幷報原發公安機關備
  査。12佩帶槍枝人員工作調動時,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碍私自帶走槍枝 子彈,如經准許帶走,應將批准的證明書及槍證繳回原發公安機關 註銷換領搶枝介紹證,到新工作崗位後,向當地縣市公安機關重新 領取槍證。
  13如工作不需要槍枝時,應將槍枝連同槍證繳回原發公安機關,不得
  隨便棄置。
  14如有違犯本辦法規定者,公安機關得報當地人民政府,視情節輕重 依法處理。
  15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關於公佈「反動黨團登記自新實施辦法」的佈告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發佈
  査川南解放伊始,卽宣佈中國國民黨、三民主義靑年團、中國靑年黨、民主社會黨等反動黨團爲非法組織,一律解散:並將其辦事機關査 封,嚴禁活動在案。近查尙有部份冥頑不化之徒,延不登記,在美國帝國主義支持下進行陰謀活動。木署爲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護人民生命 財産,維護社會治安起見,對於破壞人民利益的反動黨團組織决予澈底摧毀;對於願改悔自新者亦本寬大之旨予以自新之機會,茲制定反動黨 團登記自新實施辦法,除分令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機關執行外,特此公佈施行,仰各遵照爲要。
  此佈
  附:反動黨團登記自新實施辦法
  第一條 凡屬中國國民黨、三民主義靑年團、中國靑年黨、民主 社會黨等反動黨團組織之幹部及機關工作人員,如國民 黨區分部以上,靑年黨、民主社會黨組長以上,每一個 委員及其機關工作人貝,均應於本辨法頒佈之日起,向 各該管區縣市以上公安機關進行登記,不得玩忽自誤。
  第二條 登記辦法:
  一、凡上述人員,屬僞中央反動黨團機關,及縣市反動 黨團機關,均向該管區最髙治安機關履行登記手續。
  二、凡上述人員,現在人民政府領導下之工廠、學校、 鐵路、礦山、文化單位、公營企業,及政府機關團 體部門工作者,均向該管機關指派之專責人員履行 登記手續。
  第三條 凡上述人員,履行登記手續時,應攜帶戶口表冊(無者免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正面像片二張,並須呈 繳及報吿所有或所知之下列物件及反動組織:
  一、繳出所屬或所知道之反動黨團組織人員之名册(姓名、化名、年齡、籍貫、性別、現在職業、現住所 等)。
  二、繳出證件、徽章、符號與僞委派令等一切反動證據。
  三、檔案文件表册及宣傳品。
  四、武器、彈藥、電台、密碼、物質、通訊器材、毒品 及重要違害物品、隱藏物品等。
  第四條 上述黨團分子如有下列行爲之一者得矛免除罪刑或酌予 獎勵。1、迅速自動報案履行登記並能規勸他人同來登記者, 或檢舉美蔣特務分子及其活動因而破獲者。
  二、自動交出或規勸他人交出武器、電台、密碼、重要 文件、檔袋及物品者。
  三、對登記反動黨團有特殊貢獻者。
  第五條 凡上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懲辦:
  一、拒絕登配成有破壞,阻礙他人登記行爲者。
  二、仍進行破壞國家建設及造謡、暗殺、乘機擾亂等反革命陰謀活動者。
  三、僞裝悔過登記,暗中仍進行反革命活動者。
  四、隱藏武器、電台、密碼、檔案證件,不報或毀壞 者。
  五、揑造證據誣吿他人者。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關於公佈「反動會道門登記實施辦法」的佈吿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一九五一年四月三十一日發佈
  前奉西南軍政委員會八月十八日命令:「巖格取締反動會門組織」在案。近査我區被匪特所操縱的一貫道等反動會道門雖巳有部份人們遵令悔悟自新,停止活動,從事生產,但仍有一部執迷不悟與民爲敵的反動分子,以威迫欺騙手段,换縱會(道)衆,進行陰謀破壞活動。茲爲確保治安,鞏固革命秩序,挽救一般誤入岐途的會道羣衆免遭禍害,幷給其首腦分子以自救自新之路,特制定取締反動會道門登記實施辦法, 除分令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機關堅决執行外,特此公佈實施,仰各遵照爲要。
  此佈
  附:反動會道門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條 自佈吿公佈日起,所有反動會道門組織,應卽一律解散,不准再有任何活動。
  第二條 登記辦法:
  甲、凡反動會道門的首要分子,如一貫道的乩手、點傳 師、壇主、刀兒敎的隊長等以上之首頒與組織者, 應立卽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進行登記。
  乙、凡屬會(道)衆,免予履行登記手繼,但應立卽向 當地鄕區政府或農民協會,城市派出所聲明退道( 會)停止活動。
  丙、凡屬工廠、學校、鐵路、礦山、文化單位、公營企 業各級政府團體等機關人員參加會道門者,不論會 (道)衆或首領,一律由各該機關最高首長指定專 人履行登記手續。
  第三條 凡被指定履行登記者,登記時應將身份證、戶口表册及 本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二張,一併呈繳,並必須呈 繳和報吿所有或所知道的下列物件與反動證件:
  甲、所掌管或所知道的反動組織及其人員材料。
  乙、會(道)證件、徽章、符號及其他一切證件。丙、檔案、文件、宣傳品、書籍資料。
  丁、賬册、資財及一切設備物質。
  戊、武器、彈藥,通訊器材及一切遗害物品等。
  第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懲辦:
  甲、抗拒登記,或有破壞登記行爲者
  丙、隱藏、保留,或破壞證件、檔案文件、武器、彈藥 、通訊器材等。
  丙、登記後,利用合法掩護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者。
  第五條 凡履行登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減罪或酌予獎勵:
  甲、自動迅速依法登記,並能規勸他人向來登記者。
  乙、對登記淸查工作有特殊貢獻者。
  第六條 凡屬登記人員履行登記後,在考察期內,要依規定日期 ,向履行登記機關報吿本人行動,未經批准,不得自由 移遷戶口或離境。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水上公安派出所暂行工作細則(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强派出所工作,劃淸職責,提髙工作效率,特根據 西南公安部製定之城市派出所暫行工作細則(章案)與 本區具體情况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水上公安派出所遵照上級指示,幷根據實際情况,以派 出所安定水上社會秩序,維護政府法令,密切連繫羣衆 的基層組股。
  第三條 派出所在分局的直接領導下,鞏固革命秩序,肅淸匪特 一切不法份子,以維護航運,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
  第二章 組繊與分工
  第四條 派出所設所長一人,所員二人(內勤、治安戶籍,各一 人)民警九人,勤雜一人。
  第五條 爲明確職責,便於完成任務,一般應作如下分工。
  (1)所長:綜理全盤所務,職掌事項如下:
  1接受上級任務及請示報吿事項。
  2工作之佈置,督促檢査,總結事項。
  3本所內部各種會議之組織領導事項。
  4熟悉了解轄區的政治社會情况。
  5重要事項親臨現場勘察。
  6掌握特口管理事項。
  7全所幹警思想、政治、業務,工作能力之熱悉,了 解及敎育培養、審査、考核,事項。
  8領導全所之政治、業務文化學習。
  (二)內勤所員:
  1各種文件收發保管,各種報吿材料,函件之草擬繕 ,寫,和經辦總務事項。
  2各種情報案件及各種會議彙報記錄之監理硏究事 項。
  3各種登記統計表册之憨理硏究事項。
  4案犯贓物,證件的淸點登記呈報事項。
  5戳記保管使用事項。
  6通訊報導事項。
  (三)治安戶籍所員。1、治安方面
  1査緝偷盜、搶刼、違禁物品、盤結可疑人物、督導巡邏事項。
  2特情、社情之捜集,硏究事項。
  3現行犯及通緝犯之逮捕、解送事項。
  4領導羣衆防匪、防特、防火及公共衛生之督導事項 。
  5處理違禁事件及羣衆要求調解之糾紛。
  6領導治安警進行工作。
  二、戶藉方面:
  7掌握船舶戶口動向、指導戶藉警調査戶口,硏究情 況等事項。
  8按照船舶戶口登記管理辦法,瓣理戶口登記異動變 動等手續。
  9戶籍材料之統一登記、保管、統計、報吿事項。
  10指導戶籍警進行戶口查對及搜集有關戶籍工作的材 料。
  11特口材料表册之登紀、保管、統計、報吿事項。
  12對特口及其他可疑份子,組織力量、搜集材料、報 吿事項。
  13對公開反動黨特份子登記,及其他公開特口之調査 了解與管制敎育事項・
  14特口之審査及確定成撤銷意見之提出事項。
  15依據特口管理辦法,指導戶籍警進行特口管制。
  (四)民警
  1掌握戶籍情況進行船舶戶口調査,辦理戶口異動及 一切戶籍手續。
  2發現與掌握特口情况,經常進行調査了解,並提出 確定及取消管制之意見。
  3進行各種戶口統計登記工作。
  4密切聯繫羣衆,宣傳政府法令,發助羣衆防盜、防 匪、防特、防火、巡邏組様與指導治安小組,進行 治安工作。
  5對違反戶口規則者之敎育或處分意見之提出。
  6經常注意社會情報的彙集反映。
  7巖防匪特活動,負責轄區巡邏,履行違禁檢査,維 持碼頭秩序,對危害治安事件之彈壓,幷進行督促 轄區公共衛生,和執行取締賭娼,及有傷風化之行 爲。
  8承上級指示,執行對犯人的逮捕、看押,解送、傳 訊等工作。
  9掌握羣衆中積極份子,經常搜集社情材料,彙報上 級。
  10對特殊事故(愴刼,殺害等)組織臨時警戒、保護 現場。
  第三章 職權範圍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職權範圍。
  1對一切現行犯及通緝在案者,有緝捕送上級之權無 拘留審訊處理、査封、沒收之權,對非現行犯有調 査報吿之權無逮捕拘留之權。
  2對管區戶政有調查、登記、檢査、抽査管理之權, 無擅自摸銷戶口及不承認戶口、搜査船隻之權。
  3對違警行爲者,根據違警罰法之規定,有取締、傳訊、批評勸吿、檢査之權,但對違禁物品,得予沒 收之。
  4對民事糾紛有調解之權,無裁判處理之權。
  5對各種肇事現場有維持秩序,保護現場原狀,及時 向分局報吿之責,無擅自變更現場及處理之權,(但遇有急迫待救之傷害發生時,以儘先救護傷者爲宜。)
  第四章 工作任務與制度
  第七條 根據目前中心任務,結合本區具體情况,派出所應遵照 上級的指示,依據政府政策法令,執行如下任務。
  1嚴防與檢舉反革命份子,及其他破壞份子的活動, 淸除盜匪,以維持水上治安,維護航運交通秩序, 督導公共衛生。
  2調査戶口,管理戶政,反映社會情况,掌握人口動 向,貫澈「保護好人,肅淸壞人」的方針。
  3領導羣衆治安工作,組織敎育發動羣衆進行防特、 防匪、防盜、防火。
  4處理遠警事件,受理羣衆要求調解之糾紛。
  5維誰政府法令施行,並敎育羣衆自覺遵守。
  6有重點、有計劃運用社會力量,培養積極份子,廣 泛建立社會耳目,搜集社會反映。
  7發動敎育羣衆,自覺的戒煙,幷嚴格禁賭禁娼及有 傷風化之行爲。
  8加强巡邏工作,嚴格檢査船隻防止反革命份子活動 與破壞。
  第八條 派出所建立如下各項制度。
  (一)會議彙報制度:
  1所務會:每週一次,由所長主持,全體員警參加(必有出勤例外)主要內容傳達上級指示,硏究佈置檢 查或總結工作,幷於同時檢討工作、學習、生活上 之優缺點、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
  2業務硏究會:根據具體工作,每年月選擇一個專業 項目進行硏究,所長主持,有關人員參加。
  3臨時會:討論臨時主要工作,或遇有臨時發生的問 題必須召集會議解决者,得由所長臨時召集之有關
  人員參加。
  4彙報:所長將重大的事情向分局彙報,所員向所長 彙報每天一次(離分局較遠之派出所可酌情規定。
  )
  (二)請示報吿制度:
  1遇有重要事故,必須事先請示,事後報吿分局。
  2專報,每一重大問題或一中心工作,結束後,應及 時寫專題報吿,演現社情,特情、亦應隨時報吿。
  3定期報吿:派出所應執行定期之日報(可按遠近酌 辦)月報等規定。
  (二)勤務與學習制度
  1由於公安派出所工作之經常性與複雜性不論晝夜及 假期,均不能停止工作,因此應健全値班制度,實 行幹部輪流値日,警士輪流備差,九天輪休制度。
  2派出所一般實行每八小時工作,幹部除內勤所員 外,每日應有一定時間的外出調査了解,搜集情報 ,檢查工作,其餘時間,硏究整理材料,或撤其他 日常工作。
  3堅持每日兩小時的學習制度一般應在早上進行由所 長領導,集體討論或自修,學習政策、理論、業務 與文化,學習中要聯釆實際,根據具體情況進行, 解决實際問題。
  (四)工作計劃與檢査制度:
  1所長按照分局長指示,及具體情况訂出每週具體工 作計劃分工進行。
  1所長須按時檢查幹警工作執行情况,並給予具體指 示。
  (五)考核與獎懲制度:所長應將幹警的工作、學習、與 羣衆關係等好壞事例隨時登記者核,按月呈報,進 行獎勵或批評。(六) 工作日誌:將每天的重大事情及戶口動態、竊盜、 糾紛、船隻失吉,違警案件等分門別類進行登記積 累材料按時呈報。
  (七) 請假制度:一臨時假(在一週內)幹警請假由所長 批准。二長假(超出一週以上)得經當地縣市局批 准,所長得經分局長同意。
  (八) 文件收發保管制度
  1派出所須設收發文簿,凡收發文件須統一登記、編 號,幷按其性質,分別保管,定期檢査。
  2各種戶籍材料,統一編號,分類登記保管,經常積累檢對,使於正確統計。
  第九條 派出所應與羣衆建立密切聯系,發動羣衆依靠羣衆進行 工作一月至兩月須召開船民會議,報吿一次工作,聽取 羣衆意見,宣傳政府政策法令,以取得羣衆的監督與幫 助,此種會議可以採取全體船民代表形式,或船民大會 ,有時可酌請上級派員參加指導,時間不宜超過兩小時 以免影響羣衆生產。
  笫五章 與各方面之關係
  第十條 在分局長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但有關業務事項,得
  接受分局各股之指導。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不受區人民政府直接指揮,但區政府如有需要公安派出所協助辦理事項,經分局命令行之,租經常 必須與區政府取得密切聯系。
  第十二條 水上公安派出所對陸上公安機關,在該管區內,執行任 務確有證據者,應協同完成,平時必須與陸上公安機關 取得密切聊系,幷應接受陸上公安機關上一級的領導) 所應接受縣市局領導)
  第六章 派出所員警工作守則
  第十三條 凡派出所人員均須嚴格遵守如下守則。
  1遵守政府法令,服從上級命令。
  2堅决執行任務,巖守各項制度。
  3維護羣衆利益,遵守羣衆紀律。
  4努力學習業務,提高工作效率。
  5保守國家機密,善於團結羣象。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第十五條 本細則之解釋權,修改權屬川南水上公安局。
  川南區水上船舶管理暫行辦法(草案)
  第一條 爲加弱船舶管理,維護水上治安、保障航運安全,以利 城鄕互助,物資交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爲統一船舶管理及辦理航行手續,本區各江河所有公私 船隻,竹木筏,均應遵守辦辦法。
  第三條 凡船舶出口(渡、漁、駁、攬儎、衛生船除外),應於 前一日或當日,持船舶執照,運貨單,撓工領江登記簿 、乘客登記簿一併送交設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成管
  理站,領取出口證,(再將船舶執照、運貨單、撓工領 江登記簿乘客登記簿領回),如有組織集體行動之幫船 隊船,可以分隊爲單位辦理集體出口證,若離水上公安 派出所成管理站過遠,或沒有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 者,可咨航行途中,向首經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 辦理。
  第四條 船舶進入碼頭後,應持出口證,向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登記,經査明(並在原出口證上蓋章註明) 方可卸貨。
  第五條 船舶過境:船舶如在該碼頭住宿,或上客卸貨者得向當 地水上公安派出所成管理站登記。
  第六條 凡竹木筏航馳,必須辦理進出口手續,(如竹筏永久不 折與船舶性質同經常在水上食宿營生者,其辦理手續與 船舶同。
  第七條 船隻在進出碼頭港口,或航駛途中,必須接受持有證件 之公安人貝的指揮。
  第八條 爲便利船隻、指揮、特製定紅旗綠兩種,船隻行駛途中 ,進出港口碼頭,船主員工視公安人員持紅旗搖動,應 立卽在最近碼頭停靠,以待檢查,特綠色旗搖動即可起 航。
  第九條 船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懲處:
  1.勾結窩藏包庇土匪特務,逃亡地主,惡霸,及其他一 切不法份子。
  2.走私,販運非法武器,彈業,爆炸物,金銀,毒品, 等遠禁物品者。
  3.在船上有賭博,留宿妓女等違警行爲者。
  4.敲詐,勒索,及訛詐,欺騙,以剝削客商者。
  5.吸食毒品者。
  6.儎重超出規定噸位者,或船隻腐杇不修理易出意、外而 仍行駛者。
  7.不領船舶執照,牌照不按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擅自 行政者。
  8.相互借用或冒名各頂替他人船舶牌照,執照者。
  第十條 船主員工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立卽報吿水上公 安派出所或管理站(或陸上公安機關,區鄉鎭人民政府 )。
  1.乘客身份不明或形跡有疑者。
  2.船上發生土匪特務,搶刼,破壞,扒竊成其他類似事件者。
  3.在途中有强行上下旅客或發生有危及生命之急病者。
  4.發現旅客,或貨主攜帶違禁物品者。
  5.凡乘客成員工有死亡,失踪等事件發生者。
  6.乘客急於趕路遺留船上之物品。
  第十一條 航行船隻設備,須遵照航政機關一切規定,違者一經查 獲,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凡航行木船應自製白旗一面(長一尺三寸寛一尺)作爲遇險求救之標誌,船隻遇險時,卽高舉白旗搖擺,附近所有船隻均應積極搶救。
  第十三條 船隻在停靠前,距碼頭一定距離時,卽須有所表示,輪 船連鳴汽笛,木船自製小紅旗一面(長一尺三寸寬一尺 )須停泊碼頭時,應於未入碼頭前,持紅旗站於船頭搖 擺,否則,發生撞破,擊翻等事件時,除依法懲處外, 並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木船夜間航駛,須製置燈籠(位於髙處)遇濃霧,或風 浪大時,應停止航行,以策安全,在航行途中,船主員 工發現紅燈搖擺時,應立卽向紅燈方向停靠,以待檢 査。
  第十五條 船要進入碼頭,應聽從値勤人員指揮,不得爭先恐後, 紊亂秩序,應按規定碼頭停靠,停泊後不将任意移動, 如必要時須報吿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許可後,方 可移動。
  第十六條 船隻遇險打爛時,所有員工應積極搶救,先救人後救貨 ,事後立卽報吿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或陸上公 安機關,區鄉鎭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船隻發生沉沒或損壞不堪修理者得申請理由繳銷船泊執 照牌照,如係他地得取具證明返回原籍繳銷。
  第十八條 任何船戶員工,發現有自殺、死屍,及被棄之嬰兒等應盡力打撈,槍救,保護並報吿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 (或陸上公安機關,區鄕銅人民政府)有功者政府酌情 獎勵,如置之不现,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第十九條 船戶有下列船舶變動者,得按規定向水上公安派出所或
  管理站辦理手繼。
  1.船舶遷出:船主應申請理由,持船舶執照、牌照(牌 照以不出分局不帶)送交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成管 理站,査明後繳銷船舶執照,牌照(不出分局轄區不 繳銷)領取遷移證明書。
  2.船舶遷入:船主應持遷移證明,向該管之水上公安派 出所,或管理站,辦理遷入手繼,傾取戶口簿,執照 ,牌照。(分局內遷移只進行登記)
  3.買賣船其手績按遷入遷出辦理。
  第二十條 凡非本區船舶而航行本區一月以內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超出一月以上者,在原籍未辦船舶戶口證件者,得申 訴理由,亦辦臨時船舶戶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可呈本局修改之。
  第二十二條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川南區水上戸口管理暫行辦法(草案)
  第一條 爲鞏固革命秩序,掌握社會動向,劃淸政治界線,明確 敵我陣營,發現潛伏壞人,限止奸特活動,和搜集統計 資科,作爲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决定政策之依據,特 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市區各江河,所有水上船民,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船民有下列戶口變動情形之一者,均應遵守辦法規定, 向水上公安派出所成管理站,辦理手續。
  1.遷入:其戶主或本人,應持原住地水上公安機關或陸 上公安機關,區以上人民政府發給之遷移證,和原戶 口簿送交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申報入 戶。
  派出所或管理站,接到上項證件,經審査屬實後,塡發新戶口簿,塡寫浙戶口册,繳銷原戶口簿與遷移證 編號存査,如無證件或證件可疑者,應具保證明,暫 准入戶,另向其原籍補辦。
  2.遷出:其戶主或本人,應詳細塡寫遷移申請書,連同 戶口簿送交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領取遷
  終證明畫。
  派出所或管理站,接到船民申請書,經審查屬實後, 在戶口簿戶口冊註銷其戶口,塡發遷移證明書,如係 全戶遷出在戶口簿第二頁住址變動欄註明蓋章(註明 遷往地)發還申請人並將戶口冊掣下,連同遷移申請 書一併編號仔査(如特口遷出按特種人口管理施行細 回則第四條第七項辦理。(短距離之攬儎船航行超出三 個月以上者得辦理遷出遷入手續)
  3.出生:凡船民出生在一個月內,其戶主或婴兒之父母 應持戶口簿送交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成管理站申報 入戶。
  派出所成管理站接到上項報吿,在戶口簿,戶口册上 塡寫出生者之戶口,將戶口簿發還報吿人。
  4.死亡:凡民船死亡兩日內,須塡寫死亡報吿書,連同戶口簿送交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现站,如有暴 死,自戕,或死因不明者,應保持現埸立卽報吿,未 報出生卽死亡者,得辦理出生死亡報吿,領取埋葬證。
  派出所或管理站接到船民報吿,經審査死亡原因屬實 和埋葬地點適當後,在戶口簿,戶口冊上註銷死者之 戶口塡發埋葬證,戶口簿發還報吿人,並將死亡報吿 晝,編號存查,如係單身或絕戶者,繳銷戶口簿,並 折除戶口册,死亡報吿書,一併編號仔査,如係暴死 ,自戕,或死因不明者,應派員當場檢查,必要時須 請醫生檢査與照像留存,檢驗人應在備考欄註明蓋章 或醫生出且證明,塡發埋葬證,如係傳染病死亡者,應迅速通知衛生機關處理,或卽時掩埋,以防病患 蔓延。
  5.結婚:凡船民男婚女嫁,應由雙方戶主或當事人於婚 禮吿成次日,各持戶口簿及區公所發給之結婚證向該 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成管理站申報入戶。
  派出所或管理站驗明區公所發給之結婚證件後給予登 記,分別在船民戶口簿,戶口冊上註明。
  6.離婚:凡船民離婚者,應有戶主或當事人於離婚後次 日,持戶口簿及法院成區以上人民政府發給之離婚證 ,向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申報登記。派出所或管理站驗明船民離婚證件,給予登記,並在 戶口簿戶口冊上註明,離婚後遷出者,按遷出手續辦 理。
  7.分居:凡一戶分居兩戶以上者,應由分開之各當事人 ,於分居三日內,持原戶口簿向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 所或管理站申救。
  派出所或管理站應問明理由,應查驗分居字據無錯後 ,給予登記,將原戶口簿繳銷,拆除該戶戶口册編號存査,塡發新戶口簿,塡寫戶口册,分居遷出者,按 遷出手續辦理。
  8.併戶:凡兩戶以上併爲一戶者,應由雙方戶主於事前
  ,持戶口簿向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成管理站申報併 戶。
  派出所或管理站向雙方問明原因,給予登記,將原戶 口簿繳銷,折除戶口册,一併編號存査,塡發新戶簿 ,塡寫戶口册。
  9.僱工解僱:(指長工)凡佩用撓工領江,均得有工會 證明,向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申報。 派出所或管理站,應査明雙方理由,分別在戶口簿戶 口冊上註明,其辦理手續與遷出遷入同。
  10失縱尋回:凡船民發生走失人口或不知去向者其戶主 或同居人應向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口頭 申報。
  派出所或管理站問明失縱人詳細情形,失從經過日期 ,原因和判斷,在船民戶口簿戶口册,分別給予臨時 登記協助尋找,尋冋時註明日期,至三年仍未尋回時 卽註銷其戶口,註銷後回來時按遷入辦理。
  11收養認領:由當事人於事後三日內持註明文件及戶口 簿向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申報。 派出所或管理站應査明雙方所立字據,分別在市民戶 口簿戸口册註明日期和原因。
  12來客:凡船民親友來船住宿者,船戶應持客人證件及 戶口簿向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申報。 派出所成管理站應審查客人證件屬實後在戶口簿第三 頁註明居住時間,三個月以上者,按遷入手續辦理, 離去時註銷,並註明其日期。
  13臨時他往:船民外出前應申請理由連同戶口簿向該營 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或管理站報吿。
  派出所或管理站,將船民申請書,審査屬實後在戶口 簿、戶口冊上註明,再塡發他往證,返回後註銷。
  14更換戶主:凡船主更換戶主應申訴理由,連同戶口簿向該管之水上公安派出所成管理站申報派出所或管理 站應問明理由,審査屬實後給予登記,將原戶口手績 繳銷,拆除其戶口册一併編號存査,塡發新戶口簿, 塡寫新戶口册。
  第四條 臨時戶口:凡非本區船舶戶口而航行本區一月以內者, 辦理進出口手續,超出一月以上者,在原籍未辦戶口者得申請现由辦理臨時戶口。
  第五條 船民因航行他地而有第三條戶口變勸者得由當地水上公 安機關或陸上公安機關證明返回原籍補辦。
  第六條 乘客:除人民解放軍、公安武裝、人民警察,持有函照 者,不限此例,其他一律進行登記。
  第七條 船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懲處。
  1.故意對戶口事項不實報,或逃避不報,唆使他人不報 戶口或假報戶口者。
  1.相互借用或冒名頂替他人戶口證件者。
  3.故意毀壞塗改牌照、執照、戶口簿或僞造理由遣失 者。
  4.凡遷出、遷入、出生、死亡、收養、認領、結婚、離 婚、僱工、解佩、失縱、外出,來客等人口増減不報 者。
  5.沿途不准搭客。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可呈本局修改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川南人民法院關於補充刑事案件判處覆核權限規定
  川南人民法院一七五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發佈
  頃奉
  西南軍政委員會會司令字第〇一五二號,關於補充刑事案件判處覆核權限規定;摘要抄錄如次:
  一、刑事案件判處覆核,已設有省(行署)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專區),由法院覆核。至判處死刑(一般的死刑)由省(行署)人民法院 覆核,而覆核批准權仍由省主席(行署主任)掌握。
  二、前次通知以第一次規定(二年以下)應改爲未滿二年之徒刑由縣判决後即可執行。爲更愼事起見,縣人民法院應於毎月底將已執行案 件的判决書彙訂成册,由省(行署)人民法院管轄者,呈送省(行署)人民注院核閱;由省(行署)分院管轄者,呈送省(行署)分 院核閱。省(行署)或分院(專區)於核閱中,認爲某案有覆核之必要時,應卽調卷覆核。
  三、判處二年以上的徒刑案件,原被兩造聲明不上訴,或巳過上訴期間。原審法院屬於省(行署)分院(專區)管轄者,判處二年以上五 年未滿的徒刑,應專案呈送省(行署)分院(專成)覆核後執行;五年以上徒刑,死刑應專案逕呈或轉呈省(行署)人民法院覆核後 執行。原審法院如爲省(行署)人民法院直接管轄者,判處二年以上的案件,悉送省人民法院覆核,省院遇有重大疑難案件,可送西 南分院處理。
  以上三項,卽希你院遵照爲要
  此令關於糾正is壓反革命 偏向的通 令
  川南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發佈
  奉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司三通字第四號通報:「關於鎭壓反革命工作報吿的綜合批覆並通報」;及西南軍政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二月五日會司令(51)字第五一三號通令:「抄發貴州省府「糾正一九五〇年各地處理反革命案件的偏向通令」」各一件。
  據我院了解,川南各地法院處理反革命案件,亦有類似的偏向。如威遠人民法院,對謀叛政府、勾結土匪、暗中召集區政府警士開會,意 圖殺害幹部及幹訓班同志的首犯葉鈍光,該院認爲是「未遂」犯。這樣的認識,完全是錯誤的。實際上該犯去聯絡土匪,回來又召集警士開會 ,討論如何謀叛,這不僅有了反革命的目的,而且巳有反革命的行爲,卽應以反革命定罪,不應再叫做「未遂」犯;並且量刑時,不去區分 犯罪的主從,罪惡的輕重和危害性的大小,而片面的以「幸領導上發覺尙早,致其謀叛未遂,而使國家未受若何損失」作爲寬大的现由,僅判 處有期徒刑兩年(按:巳指令該院另行改判)。榮縣人民法院,對組檄謀叛,先後曾召開兩次會議,商討人員、經費、武器等事項的反革命分子曹德貴,亦認爲是「未遂」犯,僅輕微的判處六個月的徒刑。曹犯家庭是地主,而其本人又在進行反革命活動,該院認爲「本身成份尙不太 壞」,這是沒有立場的看法;同時還以該犯「政治水平太低」、不明政策法令」及「被捕後又能公開坦白,接受敎育,自願從新作人」等,來 作爲減刑的理由。這是犯了「替被吿着想」及「輕信口供,光看表面」的嚴重錯誤,(按:已指令該院另行改判)。合江人民法院誤以爲刑罰 的目的,就是「敎育改造犯人」,忽略了刑罰在維護法紀,保衛社會秩序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作用。也就是沒有掌握好「鎭壓與寬大相結合 」「懲罰與敎育相結合」的方針。此外還有些法院,有鎭壓不及時及「寛大無邊」的偏向:如瀘州市人民法院去年八月一日受理巨匪王思成案 ,延至十二月才將該匪判處死刑。因鎭壓不及時,致使另一匪首周成均還敢在法庭上鑽「自新就寬大」的空子,審判員亦未能辨別。隆昌人民 法院有「窮人觀點,唯成份論」的偏向:一般的只要「成份好」,罪惡雖重大,也僅僅判處輕刑或敎育釋放了事。據該院呈報來的判决,經覆 核的結果,三分之二以上的主要罪犯都判輕了,現均巳依法重判。筠連人民法院,對堅决舆人民爲敵的反革命分子胡子健,僅判兩年半的徒刑 。該犯解放前卽爲非作惡,殘害人民:解放後又混入人民政府公安局,祕密與匪特勾結,有計劃地從事反革命活動。對這樣怙惡不悛的反革命 分子,不予巖厲鎭壓,這是思想麻痺的具體表現(按:覆核時,已改判爲十五年徒刑)。列寧說:「對敵人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殘忍」。應 引起各級法院特別的注意。
  由以上情形看來,說明人民法院的部份幹部在思想認識上,還存在着不少糊塗觀念。爲了使人民法院這個執行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能更 有力的鎭壓反革命活動,各級法院應根據中央司法部通報及西南軍政委員會通令,結合我川南各地辦案情形,以檢査法院鎭壓反革命工作和幹 部思想爲主,來作爲最近一個月的業務學習。此外,並指定「政務院暨最高人民法院鎭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 條例」,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糾正上海市人民法院對反革命犯輕刑傾向的指示」及人民日報社論「爲什麼必須堅决鎭壓反革命?」「 澈底糾正曲解「寬大政策」的偏向』,「對於反革命的寬大,就是對人民的殘忍」等,作爲學習時的參考文件,於五月初將檢查學習總結,專 題彙報,使各法院的幹部,對鎭壓反革命的認識,在思想上能提高一歩。為糾正高歸人民法院干渉寡婦婚姻自由的錯誤判決通報
  川南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三月五日發佈
  查高縣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一月六日法字第十三號呈文呈報一九五〇年民刑判决書中,有干渉寡婦應書蘭不准與曹會仕結婚的錯誤判决, 事實是:「應書蘭係十七年前就死去了丈夫的寡婦,現有兩個兒子,一個媳婦,母、子、媳共作麵房生意,他們請的工人曹會仕於去年三月內 與應書蘭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爲,一直繼續到現在,因之現在應書蘭的肚裏,巳有一個七八個月的孩子,於是應書蘭與曹會仕鬧着要結婚,而應 書蘭前夫的兩個兒子,一個媳婦都不願意,於是以曹會仕强姦其母吿到本院(指高縣人民法院)」。判决理由是:「曹會仕應書蘭未經登記結 婚,,卽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爲……這種不正當的性行爲,對新民主主義的道德是有影響的,我們不能讓這種不正當的行爲滋長。」因而判曹 應二人不准結婚。
  高縣人民法院這個判决,沒有掌握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神神,違背新婚姻法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的原則規定(參考婚姻法第二條 )。本院認爲寡婦與人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爲,雖予社會影響不好,但這個責任不應歸諸於婦女,於幾千年來封建社會的遺毒,今天封 建社會巳澈底的被推翻了,保證婦女翻身的新政策,新法律巳頒佈(新婚姻法就是其中的一個)。人民法院應根據共同綱領與新婚姻法的精神來堅决毀掉壓在婦女頭上的枷鎖,澈底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婚姻制度,他們雙方輿新婚姻法結婚項規定無抵觸,自願要求結婚,這是合理合法 的。人民法院不僅不應强制他們結婚,而且應設法解除他們的阻礙,一方面批評應曹二人的輕率行爲,另一方面敎育說服其子媳懂得這樣干涉 母親婚姻自由是不合情理的,而且還是違法的,以轉變她子媳的封建思想,同意或不干沙母親的婚姻,該院未依照新婚姻法原則處理反而判决 不准他們結婚,旣不能合理合法的解决這個案子,也不得敎育人民實行合理的新婚姻制度。
  這個判決是違背新婚姻法的錯誤判决,爲糾正這中嚴重的錯誤,敎育各地司法工作人員,以此來檢查我們的工作和思想,提高政策觀點・ 加强業務學習,淸除封建反動的舊六法觀點,俾站在人民立場上正確全面的掌握新中國的政策法令,眞正成爲一個人民的司法工作者,本院除 指令該院重行改審外,特此通報,希卽查照爲要!
  附抄原判决書一份
  高縣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書
  原吿;王志鸞男十七歲高縣人住文江鎭二保
  王志林男十四歲高縣人住文江鎭二保
  被吿:曹會仕男二十八歲高縣住文江鎭二保
  應書蘭女四十一歲高縣住文江鎭二保
  右列原被吿因强姦一案,於本年十二月 日起訴經本院審理,判决加左:主文
  一、曹會仕的强姦罪不成立
  二、曹會仕與應書蘭不准結婚
  三、應書頰肚裏的孩子出生後,曹會仕與應書蘭應共同負扶養之實
  事實
  被吿應書蘭係十七年前就死去了丈夫的寡婦,現有兩個兒子,一個媳婦,母子媳共同作麵房生意,他們請的工人曹會仕於去年三月內與應書蘭 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爲,一直繼績到現在,因之現在應書蘭的肚裏,巳有了一個七八個月的孩子,於是應書蘭與曹會仕鬧着要結婚,而應書蘭前 夫的兩個兒子,一個媳婦都不願意,於是以曹會仕强姦其母吿到本院
  理由
  新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於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卽發給結婚證。凡不合 予本法規定的結婚,不予登記,同法第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担子女必需的生活 费和敎育暨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爲止……」曹會仕應書蘭未經登記結婚,卽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爲,系雙方自願,故不算强姦,但這種 不正當的性行爲對新民主主義社會的道德是有影響的,我們不能讓這種不正當的行爲滋長。
  至於應書蘭肚裏的孩子,經雙方公認是曹會仕的,故雙方均應負扶養之責,總上論述,特爲判决如主文
  公元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高縣人民法院
  兼院長 趙鑑
  審判員 黃慶榮
  如不服本判决得於送達後十日提請上訴
  本件證明與原木無異
  書記員
  公元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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