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544
颗粒名称: 第六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2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第六条。
关键词: 川南地区 人民公署 组织条例

内容

第六條本行署委員會對上下級的工作關係規定如下:(一)本行署委員會對於主管範圍內的重一要工作,應於處理後報吿西南軍政委員會並轉報政務院,對於有關全西南區乃至全國性影饗的工作,應事先向西南軍政委員會或經西南軍政委員會向政務院請示,事後報吿。
  (二)轉發中央和西南軍政委員會的通令、公吿及對某一縣、市的工作指示,並轉報各縣、市的請示,請求及報吿。
  (三)關於某一特殊問題的詢問興答覆,西南軍政委員創與本區各縣、市亦得直接令、報,但須同時抄送本行署委員會。
  (四)本行署所轄各委、廳、會、院、署、局、處等機構,得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內向西南軍政委員會的或經西南軍政委員會轉中央的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如涉及全般性者,其行文應抄送本行署委員會。
  (五)本行署所轄各委、廳、會、院、署、局、處等機構,得根據巳定政策、方針,並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內行文致各縣、市:各縣、市亦得就同樣範圍內向本行署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上述行文如涉及全般性者,均應抄送本行署委員會。

知识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