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試行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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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法令彙编 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538
颗粒名称: 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試行組織條例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1—3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
关键词: 川南地区 人民公署 组织条例

内容

第一條 本條例比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的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川南區(以下簡稱本區)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爲川南區人民代表大會(或代行其職權的川南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以下各條款同)和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以下簡稱本行署。在川南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卽爲本區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
  第三條 本行署委員會由川南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並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命。在解放初期,爲迅速建立革命秩序,本行署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四南軍政委員會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任命之。
  第四條 本行署委員會任期爲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行署委員會在西南軍政委員會直接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並對所轄各縣、市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西南軍政委員會的决議和命令,並在職權範圍內頒發决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 實施本區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的决議案。
  (三) 擬定與本區政務有關的暫行法令條例,報吿西南軍政委員會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法的規定,提請由西南軍政委員會或西南軍政类員會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任免或批准任免,成由本行署委員會自行任免或批准后免上述人員以外的本行署及所轄縣、市的重要行政人員。
  (五)廢除或修改所轄各縣、市人民政府或縣、市人民代表大會與上級人民政府决議命令相抵觸的决議和命令。
  (六)在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內,編製本區的槪算或預算和决算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審核轉報中央核准,並審核所轄各縣、市的槪算或預算和决算轉報西南軍政委員會轉請中央核准。
  本區的槪算或預算和决算須提經本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査通過或追認。
  (七)統一領導和檢査本行署各工作部門的工作,並領 導和検查各專員公署及各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六條 本行署委員會對上下級的工作關係規定如下: (一)本行署委員會對於主管範圍內的重一要工作,應於處理後報吿西南軍政委員會並轉報政務院,對於有關全西南區乃至全國性影饗的工作,應事先向西南軍政委員會或經西南軍政委員會向政務院請示,事後報吿。
  (二)轉發中央和西南軍政委員會的通令、公吿及對某一縣、市的工作指示,並轉報各縣、市的請示,請 求及報吿。
  (三)關於某一特殊問題的詢問興答覆,西南軍政委員創與本區各縣、市亦得直接令、報,但須同時抄送本行署委員會。
  (四) 本行署所轄各委、廳、會、院、署、局、處等機 構,得就業務與技術的指導範圍內向西南軍政委員 會的或經西南軍政委員會轉中央的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如涉及全般性者,其行文應抄送本行署委員會。
  (五) 本行署所轄各委、廳、會、院、署、局、處等機構,得根據巳定政策、方針,並就業務與技術的指 導範圍內行文致各縣、市:各縣、市亦得就同樣範
  圍內向本行署各有關部門請示請求。但上述行文如涉及全般性者,均應抄送本行署委員會。
  第七條 本行署主任主持本行署委員會會議,並領導本行署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執行職務,對內外行文,均 由主任簽署。
  第八條 本行署根據工作需要,設下列各委、廳、會、院、署、 局、處,在主任領導之下,分掌各該主管事項,其規定如下:
  (一)民政廳:主管地方政權的建設,行政人員之仔免 、獎懲、敎育、社會事業之推進,優撫復員之舉辦,社會團體之登記、核准以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 公安廳:主管革命秩序之建立,保衛工作之推進 ,地方人民政權之鞏固,工廠企業之保護以及外僑之管理等事項。
  (三) 民族事務委工會:主管少數民族區域自治指導,文化敎育宣傳,各民族情况調查硏究以及其團結相互關係事項。
  (四) 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財政、工業、商業、交通 、農林、勞動等廳、局及當地郵電、銀行、貿易、合作等工作。
  (五) 財政廳:主管經費之籌劃管理,物資之接管調配 ,公糧、稅務、鹽務之徵收管理,財務制度之建立 ,預决算之編製,審核及會計審計等事項。
  (六) 工業廳:主管地方公營工業之經營管理,公私企業及手工業之調整與指導,工業資源之調查硏究, 及其他工業行政等事項。
  (七) 商業廳:主管公私營貿易之管理與指導,城鄕物資之交流、合作事業之推進及其他商業行政等事項 。
  (八) 交通廳:主管公路、航務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之建設與改進,私營交通事業之指導等事項。
  (九)農林廳:主管農林、水利、屯墾、畜牧之經營管理與指導,生產計劃及技術之硏究與推進,以及其他有關農林水利行政等事項。
  (十)勞動局:主管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勳力之調 配、勞動爭議之處理、勞動政策乏掌握與硏究,及其他有關勞動行政等事項。
  (十一)文敎廳:主管學校敎育,社會敎育之管理與改進,文化事業之推進,科學之普及,文敎工作者之調配,及其他文化敎育行政等事項。
  (十二)衛生廳:主管衛生事業之推廣,衛生醫藥敎育之改進,衛生人員之審核調配,衛生機構之改進, 及其他衛生行政等事項。
  (十三)新聞出版處:主管新聞出版、書籍雜誌之審査 、登記,廣播事業之管理及領導等事項。
  (十四)區人民監察委員會:監察本區谷級國家機關及 其公務人員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或損害人民及國家之利益,並指導各縣、市政府監察機關之工 作。
  (十五)區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各縣、市司法機關之判决而上訴的第二審刑民訴訟案件及法令所規定的第一審刑民案件。領導並監督所轄本區內縣、市司法機關的審判工作並執行司法行政任務。
  (十六)區人民檢察署:檢察本區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人民是否嚴格遵守人民政協共同綱領及人民政府 之法律、法令和政策方針;檢査木區司法,公安機 關的犯人改造所及監所有無違反措施:對本區法院之違法判决提出抗議;對刑事案件實行偵査、提起公訴;代表國家公益,對當地社會及勞動人民利益有關之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的參與;處理人民不服 下級檢察署不起訴處分之聲請覆議案件, 第九條 本行署設祕書長一人,承主任之命,主持日常事務;設
  副祕書長若干人,協助祕書長執行工作。
  在祕書長領導下設下列機構:
  (一) 辦公廳:主管文書、總務、機要及不屬本行署其他各部門之事項。
  (二) 參事室:主管政策、政令、法案、規章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吿等之研究、草擬與判議。及其他有關專項。
  第十條 本行署所屬各委設主任、廳設廳長、會設主仔委員、局 設局長、處設處長、辦公廳及參事室各設主任,各委、 廳、會、局、處下設科成組,科設科長、組設組長,以 上各職均得設副職。區人民法院設院長,區人民檢察署 設檢察長,均得設副職。
  第十一條 本行署各工作機構的組織編制,由本行署委員會依照規 定及實際需要擬定,報請西南軍政會員會核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准之,其機構増減合併時同。
  第十二條 本行署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在土改未完成前每三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之。主任根據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的提議,得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全體委員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 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三條 和行署行政會議每兩週舉行一次,由主任負責召集,副 主任、祕書長、各委、廳、會、局、處等機構的首長出 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
  區人民法院院長及區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均将出席本行・ 署行政會議。
  第十四條 本區根據需要,設瀘縣、宜賓、樂山、內江四個專員區 ,自貢、瀘州兩市,各設專員及市長一人,並設副專員 、副市長一至二人。專員公署爲本行署之派出機關。
  第十五條 本行署及所屬各機構的內部組織,必須時得由全體委員・ 會議决議増、減或合併之,並請西南軍政委貝會轉請中 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
  第十六條 本條例呈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核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 准後施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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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彙编 第三集》

《法令汇编第三集》主要介绍了关于颂发「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的通令;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试行组织条例;辟于划一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印信并颁发新印的通令;关于公布「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指示;附: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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