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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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463
颗粒名称: 私立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114-116
摘要: 私立高等學校管理暫行辦法。
关键词: 西南区 私立学校 暂行规程

内容

第一條為加強領導並積極扶植與改造私立高等學校,以適應國家建設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私立高等學校(大學、專門學院及專科學校)方針、任務、學制、課程、教學及行政組織,均須遵昭『高等學校暫行規章』及『專科學校暫行規程』辦理。
  第三條私立高等學校經大行政區教育部或文教部(以下簡稱大行政區教育部)審查,其辦理成績優良而經费確屬困難者,得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簡稱中央教育部)批准酌予補助。
  笫四條私立高等學校的行政權、財政權及財產所有權均應由中國人掌握。
  第五條全國私立高等學校,無論過去已經立案與否,均須重新申請立案。申請時,由校董會詳開左列各事項,報經大行政區教育部審查後,轉報中央教育部核准立案:
  1.學校名稱及其所在地;
  2.學校沿革;
  3.校董會章程;
  4校董姓名、年齡、籍貫、學歷、經歷及住址;
  5.校地及校会之平面圖及說明書;
  6.資產、資金或其他收入之詳細項目及證明文件;
  7.圖書儀器、標本、校具等設備狀况;
  8.本年度經常費預算表;
  9.教學與行政組織、編制、課程及各種規章;
  10教職員履歷表;
  11學生一覽表。
  第六條私立高等學校校(院)長及副校(院)長由校董會任免,其他主要人員,由校(院)長任免,報經大行政區教育部核准轉報中央教育部備案。
  第七條私立高等學校,應將教學、行政友經费等情况,按期報經大行政區教育部審核後,轉報中央教育部備案。
  第八條私立高等學校不得以宗教課目為必修科或強迫學生參加宗教儀式與活動。
  第九條私立高等學校的資金、資產、校地、校舍房屋與一切設備,其所有權尚未移博於學校者,應辦移轉手續。
  第十條私立高等學校的財產,不得移作學校經费以外之用。其校產不經由大行政區教育部轉報中央教育部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
  第十一條私立高等學校如欲停辦或變更,其校董會須於學年結束五個月前報經大行政區教育部審查轉報中央教育部核准。
  如經核准停辦,應由校董會報請大行政區教育部批准,組織財產清理委員會處理校產;其處理辦法由大行政區教育部報請中央教育部核准。
  第十二條私立高等學校辦理不善或違背法令時,大行政區教育部得報請中央教育部拟准令其改組校董會,更換校長,改組或停辦學校。
  第十三條華北五省二市之私立高等學校,由中央教育部依照以上各項規定直接管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央教育部穀經政務院批准後頒佈施行,其修改同。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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