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水利工程訐劃逐層負責分工聯繫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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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317
颗粒名称: 審核水利工程訐劃逐層負責分工聯繫暫行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81-82
摘要: 審核水利工程訐劃逐層負責分工聯繫暫行辦法。
关键词: 西南区 财经 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條為使水利工程之訐劃與審核能逐層負責,在統一規劃的原則下,兼收因地制宜之效,特依照中財委「關於水利事業费撥支問題之决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水利機關,辦理各項水利工程,在概算核定後,尚須依照本部前頒工程計劃編製辦法編製,工程計劃送請一定機關核定後方得施工。關於此項工程計劃之審核,依照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工程费在五〇〇、〇〇〇斤米(或糧)以下之工程計劃,可由省級水利主管機關(包括大行政區所轄各行署及直轄市水利主管機關)負責核定,但如同時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仍須報請上級水利主管機關核定。
   (一)水道源尾,流經兩省市以上地區,工程實施後,對鄰接省市有利害關係者。
   (二)水道源尾,與大江河相邇,工程實施後,對其幹流之水量或水位有重大影響者。
  第四條工程费在五〇〇、〇〇〇斤米(或糧)以上,一、〇〇〇、〇〇〇斤米(或糧)以下之工程計劃,可由大行政區水利主管機關負責核定,但如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仍須報由本部審核决定。
   (一)水道源尾,流經兩大行政區以上,工程實施後,對鄰區有利害關係者。
   (二)水道源尾與大江河相通,工程實施後,影響整個流域治本計劃之實施者。
  第五條依照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由省及大行政區水利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計劃,核定之後仍須「層報水利部」備查。
  第六條凡屬有關水利政策、方針、計劃,預算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磋商等,下級機關,必須呈請其直隸之上級主管機關核辦 ,一般不得越級請示,上級機關一般亦不越級指示。
  第七條凡屬一般業務之聯繫,在通常情形下,下級機關,一般不得越級報告,上級機關亦不越級指示。但因時間關係及特殊原因,必須越級行文時,應同時抄致其主管機關。
  第八條凡屬汛期水位報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等,施測或施工單位,得依據需要;越級遞送,並同時抄報其主管機關,以期聯繫迅速。但上級機關如有指示時,仍應依據行政系統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如布未畫事宜或。不妥之處,得就各方所提意見,由中央水利部整理修正之。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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