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留用土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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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272
颗粒名称: 鐵路留用土地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55
摘要: 鐵路留用土地辦法。
关键词: 西南区 财经 留用土地

内容

第一條鐵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內者;雙軌綫自綫路中心起,兩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單軌綫自軌道中心起,兩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鐵路大橋頭兩旁各留地六十公尺。
   特殊地形之橋頭及路基,與路基高度超過三公尺者,按實際需要增加用地。
  第二條原有鐵路路基地產未經破毀有案可稽者,仍照原舊地界留除,不適前條之規定。
  第三條土改時誤將沿繞鐵路有案有圖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他土地交換,將鐵路土地交還。
  第四條被毀綫路在末修復前,及已測定尚未敷軌之綫路在敷綫前,其土地均應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損害原有工程範圍內,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產,鐵路使用時,再行收回。鐵路决定使用該地時,應儘可能於播種前通知收回;如已播種,因使用急迫收回時,視耕種者之生活狀况,有補助必要者,得酌予補助之。
  第五條鐵路原有之站、段、場(包括農場、淋場、牧場等)、廠、所等用地,仍照原界予以保留。
  第六條鐵路因建築關係,原有土地不敷應用或有新設施需要土地時,由路局通過地方政府收買或徵購之。
  第七條本辦法公佈後,前華北人民政府規定之公路鐵路留用土地辦法內關於鐵路用地部份,應卽作廢。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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