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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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233
颗粒名称: 第十四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44
摘要: 已給子專利證書的發明,中央主管機關如認為有歸國家探用與處理之必要時,得與專利權人協商,請其讓與專利權,協商不能獲致協議時,政務院得作最後决定,改給專利權人以發明權,並規定發給獎金數額。
关键词: 西南区 财经 暂行条例

内容

已給子專利證書的發明,中央主管機關如認為有歸國家探用與處理之必要時,得與專利權人協商,請其讓與專利權,協商不能獲致協議時,政務院得作最後决定,改給專利權人以發明權,並規定發給獎金數額。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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