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127
颗粒名称: 第六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6
摘要: 各級檢察署與上下級及同級機關聯系辦法。
关键词: 西南区 政治法律

内容

各級檢察署與上下級及同級機關聯系辦法如左:
   一、各級人民檢察署行使檢察權時,應經常與公安機關,法院,監察委員會取得密切聯系,以便彼此協商,利於進
   行工作
   二、各級人民檢察署行使檢察權時,如認為不應予以法律制裁者,可不提起公訴,如認為只應予以行政處分者,應
   移送同級檢察委員會處理之。
   三、各級人民檢察署,為有效達成其所員任務而有必要時,得向各機關調閱有關於法律、法令政策,决議等類之文
   書。為便於了解情况與聯系,得列席司法、公安機關會議。反之,各級檢察署亦得同樣邀請上述有關機關列席
   本署會議。
   四、各級人民檢察長,得出席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會議。
   五,各級人民檢察署,應定期桉級對上級檢察署請示、報告,對下級檢察署指導視察,於不定期間,在其所屬區域
   內巡迴察訪,並得隨時接受羣衆之口頭或書面控訴。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