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統一行署等名稱的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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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125
颗粒名称: 關於統一行署等名稱的規定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6-7
摘要: 關於統一行署等名稱的規定。
关键词: 西南区 政治法律

内容

茲統一規定「行署」「專署」「區」「鄉」或「村」政府名稱如下:(一)行署定名:某某人民行政公署(二)專署定名:某某省人民政府某某區專員公署。(三)區定名:(1)凡已召開人民代表會議成為一級政權的區稱:「某某縣第x區人民政府」;(2)凡未召開人民代表會議僅為縣人民政府之派出機關的區稱:「某某縣人民政府第x區公所」;區名應按數字排列,但現在有些地區亦有用地名稱區者,如一時更改不便,准暫用舊稱。(四)鄉或村定名:某某縣某某榔(村)人民政府。因區的機構常有變動故可不冠區名,特電知照。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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