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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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1117
颗粒名称: 政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0
页码: 1-80
摘要: 中央人民政府在政治法律方面,一年來,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在為保衛人民民主革命勝利的成果和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建設上,做了如下的幾項重要工作:一、和災荒作鬥爭去年十月一日我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一開始,即面臨着全國性的災荒,各種災害——主要是水災,一年來連續在各地發生,尤以淮河流域最為嚴重,去年全國被災田畝計一億二千餘萬畝,受災人口達四千馀萬,其中重災人口約七百萬人。今年新災亦有四千餘萬畝。美帝國主義及其走狗蔣介石殘餘匪幫曾幸災樂禍,滿以為我們新誕生的國家克服不了這一嚴重的困難;可是事實已證明,反動匪幫所遗留下來的這檬災難,已經被解放了的中國人民戰勝了。
关键词: 西南区 政法

内容

中央人民政府在政治法律方面,一年來,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在為保衛人民民主革命勝利的成果和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治建設上,做了如下的幾項重要工作:一、和災荒作鬥爭去年十月一日我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一開始,即面臨着全國性的災荒,各種災害——主要是水災,一年來連續在各地發生,尤以淮河流域最為嚴重,去年全國被災田畝計一億二千餘萬畝,受災人口達四千馀萬,其中重災人口約七百萬人。今年新災亦有四千餘萬畝。美帝國主義及其走狗蔣介石殘餘匪幫曾幸災樂禍,滿以為我們新誕生的國家克服不了這一嚴重的困難;可是事實已證明,反動匪幫所遗留下來的這檬災難,已經被解放了的中國人民戰勝了。
   一年來在中央人民政府正確领導下,我們把救災防災工作視作重要的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本組織生產自救、社會互助、以工代赈、和輔之以必要的救濟的方針,领導廣大人民和災荒作了英勇的有效的鬥爭。這具體表現在:災區人民政府首長親自下鄉督導工作;通過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動员羣策率力;成立各級救災統一組織,使各部門工作協調一致;發展了二百馀種因地制宜的副業生產,解决了大部分災民生活,並由此帶動了廣大農村合作運動的發展;進行治標與治本兼顧的水利工程的興修,參加工作的災民以百萬計;全國各地發動社會互濟和節約防荒的運動,發揚了人民的友愛團結和機關團體的精簡節約精神;政務院除成立中央救災委員會和防汛總指揮部,並先後派出許多觀察組,推動各地進行工作外,先後撥出救濟新舊災荒及可供救災利用的糧數達二十二億四千二百餘萬斤之巨,同特全力幫助災民四萬馀人移送東北和西北安家生產,現又正積極計劃偉大的治淮等工程,為長期防災而努力。所有這些,都說明了我們救災工作的基本方針,不是消極的救災,而是積極地從生產與防災着眼,不是單純的所謂「賑救」,而是一系列的組織羣衆和災荒作鬥爭的工作,這是反動統治階級所辦不到的。因此,一年來在國家財政困難和交通不便的條件下,我們不僅基本上保證了一不餓死人」的口號底實現,而且由此推進了其他工作,並奠定了長期防災的决心和信必。
   一年來我們救災工作上仍是有缺點的,我們尚缺乏預见性和切實掌握災情。去年各災區一般是動手較晚,其後各部門工作的配合上亦不夠密切,並對中國救災防災工作的長期性注意不足,故少數地區曾發生一時災情擴大的現象;今年新的災情發生後,各地工作則較好,故災情即很快減退。因此我們獲得的基本經驗,是救災防災工作應從長期着眼,及早動手,通力合作,並應成為各級人民政府重要政治任務之一。
   二、建立人民代表會議的制度革命戰爭在大陸上已基本結束,據最近行政區劃統計,全國計有二十八個省和九個相當於省的行政區(不包括待解放的台灣、西藏),十二個中央及大行政區直轄市,六十七個省及行署的直轄市,二千零八十七個縣,均已普遍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除中央直轄華北五省二市外,全國劃分五個大行政區及一個自治區分別領導各地工作。我們各級政權機關的組織形式,計有十三個省和三個行政區已開過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其中十個省和兩個行政區已代行了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又中央和大行政區直轄市及省和行署直轄市,已全部開過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其中有七個中央和大行政區直轄市及十三個省辖市代行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並有兩個省轄市已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全國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縣已開過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其中有十八個縣已代行了縣人民代表大會職權,二十個縣則已召開了縣人民代表大會。此外,東北七個旗,內蒙二十二個旗,綏遠二個盟和七個旗,都已開過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至於縣以下的區和鄉村政權,在老解放區一般均已開過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在新解放區已普遍召開或正在召開農民代表會議;大城市的區亦有一部分已開過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一年馀以來,由於各地民主建政運動的發展,使我們明顯地看到新民主主義的人民代表會議比舊民主主義的代議制的絕對優越性;使我們看到廣大人民對自己政權的熱愛和國家主人的責任感的提高,政府的政策、法令和重要設施一經會議討論,便立卽成為羣衆物質的力量;使我們看到政府工作人員間的若干不良作風,通過人民代表會議的督責獲得改正;使我們看到每經過一次會議,各民主階級相互間,各民族相互間,各民主黨派相互間,人民與政府間,和人民與人民間的聯系與團結,均表現前進了一步。因此,全國凡是開過並開好人民代表會議的地方,都是起着聯系人民。贯澈政策,教育幹部,推進工作的良好作用。
   但這一工作。由於經驗的不足,特別是由於部分幹部對人民民主統一戰綫政策的認識不足,在工作中仍有些地方存在些缺點和偏向,這主要是不切實際地追求民主形式或尚未把開好人民代表會議成為經常的制度。因此在七月召開的全國民政會議上,除着重說明對人民民主統一戰綫應有的認識外,強調了目前建政的主要任務,應按毛主席的指示:認真地開好足以團結各界人民共同進行工作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並指出地方建政重點在縣,大城市建政的重點應漸轉到區,以求進一步聯系廣大人民推進工作;同時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目前應注重建政工作,使各級人民代表會議的經常制度普遍地建立起來。經過這次會議,總結了經驗,明確了對於方針的認識,相信今後各地建政工作,隨着廣大人民覺悟的提高和部分地區土地改革的實現,將會有更大的開展。
   三、鎮壓反動建立革命秩序一年來,為着強化我們人民的國家機器,在堅决保護人民利益,鎮壓反革命活動,建立革命秩序方面,我們公安、司法和法制部門均以此為首要任務,並作了許多工作。一年來,各地統計捕獲了國民黨匪特分子一萬三千餘人,各級人民司法機關主要任務是審理反革命案件,東北全區今年第一季審理反革命案件三千四百餘件,裁判反革命份子(包括美帝間諜)三千
  七百餘人。由此可以說明我們已在全國範圍內嚴重地打擊了敵特的陰謀破壞,更加鞏固地保護人民利益和國家建設。在法制工作方面,一年來除審訂中央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通則或條例外,已製定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和工會法等重要法典,現正擬訂刑法大綱、人民訴訟程序、人民法院組織法大綱和公司法等,以適應當前的工作需要。
   目前情况,由於帝國主義及其走狗土匪、特務和問諜,仍在不斷地進行各種方式的破壞活動,必須提高警惕性;另一方面為着保護人民一切合法的權益,鞏固社會秩序,必須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和進行法治的建設。因此加強治安司法工作成為各級人民政府重要的任務。今年我們召開了全國經濟保衛工作、全國治安工作和全國司法工作等會議,首先要求從思想政策上嚴格分清敵我,劃分界限,糾正對反革命份子「寬大無邊」,對一般犯罪分子片面強調「教育改造」,及對各種治安司法工作輕視的現象,這些會議均有很大的收穫。但必須指出我們人民公安、人民立法和人民司法工作,都是艱巨的並密切相關的工作,國家與人民企待着我們更多新的創制和新的建設,我們在這三方面還缺乏幹部,我們的工作有的趕不上客觀需要,有的還遠落在客觀需要之後,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明確和統一政策思想,繼續廓清國民黨反動統治一切法令法律的影響,繼續培養斡部,熟悉業務,聯系羣衆,使這三方面的工作更好地相互配合,求得進一步完成鞏固地建立革命秩序的任務。
   四、加強民族團結中國境內已獲解放的冬民族,一年來正顯示着各民族已在一律平等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為一個和睦的大家庭。中央先後派出兩個訪問團分赴西南和西北,以增進各民族問的相互瞭解和友愛團結,各區民族也不斷地派遣代表來京訪問和參觀。除內蒙已實行了民族的區域自治外,其他民族聚居區也已開始或正在準備實行區域白治;在各民族雜居地區,則各民族都亘定的代表名額參加人民代表會議和政府工作,對有關各少數民族內部的問題,均以少數民族自己民主處理為原則;各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惯都受到尊重,人民政府並準備有重點地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和文化衛生事業的發展,為了培養少數民族幹部,除西北西南等地已開辦學校外,中央並已籌辦民族學院,計劃大批培養少數民族幹部。
   應該指出,一年來在增進各民族間的相互瞭解和鞏固各民族間的團結工作上雖有很大成績,但由於過去反動政府對少數民族長期的壓迫統治,又由於帝國主義及其走狗匪特的陰謀挑撥中在一些地區還殘存着歷史性的民族隔閡,而我們政府中亦有少數工作人員在執行政策中發生偏差或在工作作風上有缺點,使得我們在民族團結工作上在某些地區曾遭到困難和阻礙。
  因此,有步驟地謹慎地進行民族工作,並把共同綱领中民族政策作廣泛的宣傳教育,成為十分必要。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 (一九五〇年七月二十九日)各級人民政權機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與其他工作人員互為兼職問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各大行政區、省人民政府副主席、人民行政公署(省級)副主任、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及以上各級政府機關委员、軍隊工作人员,均得兼任人民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祕書長、副秘書長。
   二、各級人民政府負有主要業務專責的工作人員,例如秘書長,各委部、會、廳、局、處的主任、部長、主任委員、廳長、局長、處長及其副職,均不得兼任人民籃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祕書長、副秘書長。
  各級大行政區、直屬市、省、市、縣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通則(草案)第一條新民主主義的檢察機關,是運用司法行政程序,對各級政府機關,公務人员和全國國民,是否嚴格遵守法律,負責檢察以保障人民權益與法律法令政策决議等之確切實施為其主要任務。
  第二條各級人民檢察署,均獨立行使職權,服從該上級人民檢察署之領導。
  第三條各級人民檢察署之職權如左:一、檢察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是否嚴格遵守人民政協共同綱领,人民政府的法律法令與政策方針。
   二、對於法院之違法判决提出抗議。
   三、檢察司法與公安機關的犯人改造所及監所有無違法措施。
   四、關於行政訴訟,亦得代表國家公益,參與或受理之。
   五、對刑事案件實行偵查、檢舉、提起公訴。
   六、參加與當地社會及勞動人民利益有關之民事案件。
   上列各款,在目前條件下,應注意第五、第六兩款,作為工作起點,但亦不得放鬆其他各款職權。
  第四條各級人民檢察署之組織如左:一、各大行政區設分署,稱為最高人民檢察署某某分署,省、市、縣稱某省、市、縣人民檢察署。各級檢察署首長一律稱檢察長,副檢察長、不稱署長副署長。
   二、各大行政區人民檢察署,得設祕書長,辦公廳,按刑事民事,行政等事務之繁簡,得分設各處,內設檢察專員 ,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或調查員等若干人。
   省與中央直屬市或其他大城市人民檢察署設辦公室,按事務之繁簡,亦得設處或設科。縣及等於縣之人民檢察署,設辨公窒,按事務之繁簡得分設各科。但〓市普適市、縣人民檢察署,除檢察員外,按工作情形,得添設偵查员、書記员、檢驗元若干人。
   三、各級人民檢察署,在目前幹部與經驗兩缺條件下,且為工作便利起見,得暫由公安部門首長一人,兼任副或正檢察長。另立機關或合署辦公,均由各地斟酌情形辦理。
   四、在尚未設立檢察署之地區,應暫委託公安機關,代行檢察職權,但須直接受該上級檢察署領導。
  第五條各級檢察署之會議如左:一、各級人民檢察署設委員會,由正副檢察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之,開會時以檢察長為主席,討論議决有關政策方針及一切重大事件,與總結經驗。如委員會議意見不致或有爭執時,取决於檢察長。前項會議以每月一次為原則。
   二、署務、處務、科務等會議,係彙報、檢查、推動、計劃、討論本署經常工作,均應定期舉行。
  第六條各級檢察署與上下級及同級機關聯系辦法如左:一、各級人民檢察署行使檢察權時,應經常與公安機關,法院,監察委員會取得密切聯系,以便彼此協商,利於進行工作二、各級人民檢察署行使檢察權時,如認為不應予以法律制裁者,可不提起公訴,如認為只應予以行政處分者,應移送同級檢察委員會處理之。
   三、各級人民檢察署,為有效達成其所員任務而有必要時,得向各機關調閱有關於法律、法令政策,决議等類之文書。為便於了解情况與聯系,得列席司法、公安機關會議。反之,各級檢察署亦得同樣邀請上述有關機關列席本署會議。
   四、各級人民檢察長,得出席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會議。
   五,各級人民檢察署,應定期桉級對上級檢察署請示、報告,對下級檢察署指導視察,於不定期間,在其所屬區域內巡迴察訪,並得隨時接受羣衆之口頭或書面控訴。
  第七條各級人民撿察署辦事細則各自另定之。
  第八條本通則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後試行,其修改同。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統一「行署」等名稱的規定(一九五〇年八月十四日)茲統一規定「行署」「專署」「區」「鄉」或「村」政府名稱如下:(一)行署定名:某某人民行政公署(二)專署定名:某某省人民政府某某區專員公署。(三)區定名:(1)凡已召開人民代表會議成為一級政權的區稱:「某某縣第x區人民政府」;(2)凡未召開人民代表會議僅為縣人民政府之派出機關的區稱:「某某縣人民政府第x區公所」;區名應按數字排列,但現在有些地區亦有用地名稱區者,如一時更改不便,准暫用舊稱。(四)鄉或村定名:某某縣某某榔(村)人民政府。因區的機構常有變動故可不冠區名,特電知照。
   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 (一九五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政務院第五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本辦法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凡社會團體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人民政府申請登記,但下列各團體不在本辦法規定登記範圍之內:(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芪主黨派和人民團體;(二)中央人民政府另有法令規定的團體;(三)機關、學校、團體、部隊內部經其負責人許可組織的團體。
  第三條社會團體包括下列各項範團:(一)人民羣衆團體;(二)社會公益團體;(三)文藝工作團體;(四)學術研究團體;(五)宗教團體;(六)其他合於人民政府法律組成的團體。
  第四條凡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反動團體,應禁止成立;其已登記而發現有反動行為者,應撤銷其登記並解散之。
  第五條社會團醴在籌備設立時,應由發起人申請籌備登記。
  第六條社會團醴之申請籌備登記,由主管機關審查批准,但不發給登記證。
   業經批准籌備登記,但未經秕准成立,並未發給登記證的社會團體,只能以該團體的籌備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第七條社會團體於籌備設立完成時,應卽由負責人申請威立登記、第八條在本辦法公佈前正在籌備設立的社會團體,應卽補行申請籌備登記;其已成立者,應卽補行申請成立登記。
  第九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應向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申請登記。
   業經批准登記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應向其活動地區的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登記;由省(市)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批准,同時轉呈直接上級政府備案。但縣轄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批准權屬於專署,專署批准後,應卽轉呈省人民政府備案。
   業經批准登記的地方性社會團體,應向其活動地區的人民政府備案。
   凡在地方登記的社會團體,每年定期由省(市)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彙毂內務部存查。
  第十一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除其總部登記外,如在各地方分設團體時,其分設的團體應依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登記。
   地方性的社會團體,除其總部登記外,其分設團體應依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之申請成立登記,由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審查批准並發給登記證。
   地方性的社會團體之申請成立登記,由省(市)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韭發給登記證,但縣轄範圍内的社會團體,由專署批准後呈請省人民政府發給登記證。
  第十三條申請成立發記時,應記载下列各事:(一)名樽;(二)目的;(三)地址;(四)章程;(五)活動地區及業務範圍與計劃;(六)登記人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業、社會活動及簡歷;(七)組織情况及參加團體人員數目;(八)附屬機構的名稱和概况及各地方分設團體的名稱;(九)經濟狀况及經费來源;(十)其他應行登記事項。
   前項應行記载的事項,如有補充或變更,在未發給登記證前,負責人應立時申請補充或變更;在已發給登記謹後,應隨時申請補充或變更登記。
   在本辦法公佈前業巳成立的社會團體,補行申請登記時,除依照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事項外,並應詳鞭該團體以往歷史情况,必要時應附呈有關材料。
   申請籌備登記時,應呈穀名稱、日的、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所規定的事項,必要時亦應呈報之。
  第十四條申請登記時應行記载的事項,如有隱匿增減或捏造等情事,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止登記或撤銷登記。
  第十五條凡經批准的社會團體自行解散時,應由負責人至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繳回登記證,並登報公告。
  第十六條本辦法的施行細則,由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制定之。
  第十七條本辦法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公佈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一五〇年九月十二日)政務院二月二十四日嚴禁鴉片煙毒通令颁發後,各地做了一些工作,收到一定成績。為了澈底肃清煙毒,再提出下列幾點意見,希研究執行:一、今春禁種工作遲了一步,造成羣衆很大損失。目前已近秋播,亟應根據政務院通令第三條精神,抓緊季節,在播種前大力開展宣傳工作,使人民認識政府禁煙的决心,種煙不止危害大衆,對自己也沒有利益;種煙多的地區,可通過各代會,農代會討論,做成决定;發動羣衆,製定公約,形成羣眾性的自覺禁種運勁,才能把工作做好。
   二、本年(一九五〇年)巳收割的煙土,應依政務院七月十日電今第二條精神,使其凍結。種煙過多地區,種煙戶中生活確實無法維持者,令其交出相當數量的煙土,酌予以糧食救濟。其所交出之煙土,應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監視,悉數當眾焚燬。
   三、嚴厲禁止運煙、售煙,違者嚴予治罪。有的地方對於煙商處理過寬,不加懲罰,祗勸導其轉業,這是不對的。城市中之煙館應卽一律封閉,並追繳其煙毒煙具,開設煙館的人犯交法院懲辦。
   四、禁吸工作不能希望一次搞好,要採取逐步禁絕的方針。一般煙民暫不強迫入戒煙所,可指定公立醫院或由其親鄰具保監視戒除。對於玩忽禁令,屢勸不戒者,可予適當處罰。戒煙所只收容少數無力自行戒煙的乞丐、游民,戒煙後實行勞勤改造。
   五、煙毒緝私提獎辦法,一律廢止。為鼓勵羣衆檢舉起見,各地可斟酌實際情況擬定罰金與獎勵辦法,華北五省二市由內務部審核批准:其他地區由各大行政區軍政委員會,或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報部備查。但獎金不宜過多,以防流弊。
   六、在匪患尚未肅清,丢作基礎薄弱的地區,應以全力發動羣衆進行剿匪反霸等工作,暫時不必突出地進行禁煙禁毒工作。少數民族地區的禁煙工作,尤須謹慎地有步驟地進行,切忌操之遇急。
   七、其他應注意辦理事项,望參照政務院及本部歷次指示,切實辦理,並將你們最近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重要經驗報部。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一九五〇年七月廿三日)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已在大陸上基本結束,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已先後成立。但在某些地區特別是有些新解放地區,國民黨反動派殘馀在帝國主義指使之下,仍在採取武裝暴亂和潛伏暗害等活動方式,纽織特務土匪,勾結地主惡霸,或煽動一部份落後分子,不斷地從事反對人民政府及各種反革命活動,以破壞社會治安,危害人民與國家利益。因此,積極領導人民堅决地肅清一切公開的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迅速她建立與鞏固革命秩序,以保障人民民主權利並順利地進行生產建設及各項必要的社會改革,成為各級人民政府當前重要任務之一。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嚴厲懲罰一切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反對人民民主事業的國民黨反革命戰爭罪犯和其他怙惡不悛的反革命首要份子。對於一般的反動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式裝、消滅其特殊勢力後,仍須依法在必要時期內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但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並強迫他們在勞勳中改造自已,成為新人。假如他們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必須予以嚴厲的制裁』。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遵照共同綱領的規定,對一切反革命活勤採取嚴厲的及特的鎮壓,而在贫行鎮壓和處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中,又必須貫澈實行鎭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卽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政策,不可偏廢,以期團結人民、孤立反革命分子而達到逐步肃清反革命分子的目的。為此,特對重要反革命分子的處理,呈經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作如下的原則指示:一、對一切手持武器、聚眾叛亂的匪衆,必須堅决鎮壓剿滅,並將其主謀者、指揮者及罪惡重大者。依法處以死刑。
   二、對以反革命為目的而殺害公職人員和人民、破壞工礦倉庫交通及其他公共財物、搶劫國家和人民的物資、偷竊國家機密及煽動落後分子反對人民政府的一切活動、組織或諜報、暗殺機關,應澈底破壞並逮捕其組織者及罪惡重大者,依法處以死刑或長期徒刑。
   三、對怙惡不悛的匪特分子和惯匪,依法處以長期徒刑或死刑。
   四、凡勾結、窩藏上述三项重要反革命分子而情節重大者,依法處以長期徒刑或死刑。
   所有上述各項反革命案件,經當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死刑者,其批准手續,在新解放地區,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或省人民政府授權之當地專署以上首長批准徒執行,在東北、華北及西北老解放地區,由省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主席拟准後軌行,在中央及大行政區直屬市,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主席批准復執行。上述各項重要反革命分子之判决死刑者均不得上訴。
   所有上述各項反革命案犯的處理,均應切實調查證據,認真斫究案情,芷禁止刑訊逼供。在實行鎮壓反革命活動中,應防止亂打亂殺,如發生此種情形時,應予迅速有效制止,並查究責任,依法處理。
   各少數民族聚居或雜居地區,關於反革命分子挑撥的民族衝突事件的處理,應按具體情况妥慎决定,並及時請示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一九五〇年十月十三日)各地人民司法機關,正在着手進行清理積案工作,有的地區已告完成並獲得經驗,但總的看来,目前各地案件積壓現象,仍相當嚴重,積案的不能迅速清理,足以使法律對一些反革命份子及其他罪犯失去及時有效的懲罰和教育,影響革命秩序的建立和鞏固,同時使訴訟當事人受到訴訟拖延之累,影響生產,而人民刮法機關的工作亦將因而陷於被動,不能有效地發揮其在國家當前政治任務中的積極作用。為此,各級人民政府及人民司法機關應把積案的現狀加以分析,採取慎重負責的態度和切實有效的辦法,爭取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清理積案工作,並防止積案現象的繼續發生。玆就清案方針及應注意之點,作如下的指示:一、迅速清理未决案犯:(一)對罪大惡極證據屬實的反革命案犯,應照本年七月二十三日本院院「以上二院字平列」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迅速判處。
   (二)有犯罪嫌疑而證據不足,且無法再尋求證據者,除反革命犯外,應分別案情,予以教育釋放,或交保釋放。
   (三)羈押錯誤者:應立卽釋放。
   (四)未决案犯不應予以釋放或保釋者,應卽分別案件進行的階段,迅予偵查、起訴(或不起訴處置)或進行審判。
   二、清理積案應與當地當前社會情况及工作情况相結合。對反革命案件,破壞國家經濟建設案件及與當地當前社會情况工作情况有着重大影響的案件,應抓緊時機,迅予清理。
   三、各級人民政府須認真領導清理積案工作,必要時應從其他機關抽調一批幹部,臨時協助工作;並酌量案件性質,邀請有關機關團體分別協助處理(如反革命、婚姻、勞資、工商債務等案件,得由公安、婦聯、工會、財經部門或工商局協助處理)省(行署)市人民法院應製定切實的清理積案計劃,督促執行,並可組織力量,選擇重點縣(市)予以幫助,以期取得經驗迅速有效地推進清案工作。
   四、各級人民司法機關在清理積案工作中,應力求切實簡化訴訟手續,清除部分人員中因襲舊司法制度的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的作風;同時必須嚴格防止對清理積案發生任何粗枝大葉馬虎了事的輕率態度。
   五、為了順利地完成清理積業工作並防止積案現象的繼續發生,各級人民司法機關應卽建立嚴格的捕押制度,嚴肅法治觀念,加強值日的收案工作,對能卽時解决的業件,卽時子以解决,對不必或可以不收押的人即不予收押,並應聯系當地社會條件與工作情况,試行由機關團體推選代表參加陪審的制度和在機關團體內部試行同志審判會進行調解公斷工作,以及實行巡迥判、就地審判,開展區村調解與司法宣教等工作,以求鞏固和擴大清案工作的效果,並由此建立與健全人民司法制度和改進今後人民司法工作。
   以上指示,希各級人民政府及人民司法機關切實執行,並將執行情况按級報告。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貝會總政治部內務部關於教育動員革命軍人與家庭互通音訊的通令 (一九五〇年六月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正式颁佈。其中第十九條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又「自本法公佈之日起,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兩年無通訊關係,其配偶要求離婚,得准予離婚。在本法公佈前,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已有兩年以上無通訊關係,而在本法公佈後,又與家庭有一年無通訊關係,其配偶要求離婚,也得准予離婚』。為密切軍人與家屬的聯繫,人民解放軍的各級政治機關應教育動員革命軍人與家庭通訊,並幫助他們寫家信,難於寄遞的地區,要替他們寄遞。要檢查這一工作,免發生過期不通信的事。地方人民政府也應動員軍人家屬知這其夫(妻)所在部隊的,給其夫(妻)寫信,接到信的部隊政治機關應為之轉遞,這是保護革命軍人及其家屬幸福與光榮的重要事情,應引起軍政重視,即希遵照辦理。此令。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法制委員會關於施行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九五〇年六月廿六日)問題一、根據婚姻自由的原則,訂婚是否為婚姻的必要手續?答: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任何包辦強迫的訂婚,一律無效。男女自願訂婚者,聽其訂婚。訂婚的最低年齡,男為十九歲,女為十七歲,一方自願取消訂婚者,得通知對方取消之。
   問題二、在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納妾應如何處理?答:對於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納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離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時,人民法院應依法處理。
   問題三、在婚姻法施行前的童養媳如何處理?答:在婚姻法施行前未結婚的童養媳,自願回家或另擇配偶者,男家不得妨礙並不得索遺婚襤和討取在童鲞期間消耗的生活費。已經結婚的童養媳提出離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時,人民法院應依法處理。
   問題四、婚姻法禁止藉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應如何解釋?答:所謂藉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係指:公開的買賣婚姻(嫁女或嫁寡婦要一定身價,以及販賣婦女與人為妻等),或變相的買賣婚姻(以索取對方一定的財物為結婚條件者),至於父母或男女雙方出於自願的幫助或贈與,不在禁止之列。
   問題五、結婚年齡應如何計算?答:婚姻年齡計算法可以照「满歲算」,也可以照人民的習惯以「年頭」算。卽男滿二十歲、女滿十八歲或男二十個年頭,女十八個年頭,均得結婚。這是最低婚齡的規定,並不妨礙男女自願提高婚齡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高婚齡的規定。
   問題六、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正結婚問題從習惯,應如何解釋?答:五代以内輩份不同或輩份相同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依人民的習惯辦理,其中有些表兄弟姊妹結婚的,也以人民的習慣辦理。
   問題七、家庭財產的內容是什麽?答:家庭財產主要不外下列三種:(一)男女婚前財產;(二)夫妻共同生活時所得的財產(其中大體上可分三類:一夫妻共同勞動所得的財產——妻照料家務撫育子女的勞動應與夫獲取生活資料的勞動,看作有同等價值的勞動。因此,男方勞動所得財產,亦應認為夫妻共同努力所得的财產;二雙方或一方在此時期內所得的遺產;三雙方或一方在此時期內所得的贈與的財產);(三)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土地改革中子女所得的土地及其他財產等)。
   問題八、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是什麽意思?答:這有兩方面的意思:一方面的意思是:中國大多數人的家庭財產,形式上是混合財產制,卽夫妻不分彼此地共同所有共同處理;但實際上所有權與處理權,往往均只操於男方之手,女方無權過問或很少權利過問。根據男女權利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則,夫妻雙方對於上述第一種和第二種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對於第三種家庭財產有平等的管理權。另一方面的意思是:根據男女權利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則,夫妻對於任何種類家庭財產的所有權處理權與管理權,均得由雙方自願約定。
   問题九、非婚生子女是指的什麼人?答:非婚生子女係指:(一)非夫妻關係間發生性行為所生的子女,也卽舊社會所謂的「私生子女」。(二)舊社會婚姻關係下的妾所生的子女。
   問題十、一方堅决要求離婚的「如調解無效時,卽行判决」是什麼意思?答:縣或市人民法院對於一方堅决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時,應根據每一條件的具體情况,予以判决;有正當原因不能繼續夫妻關係的,應作准予離婚的判决;否則也可作不准予離婚的判决。
   問題十一、為什麽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的則可不受限制?答:女方懷孕期間或剛分娩彼,精神上肉體上本已十分痛苦,胎兒或嬰兒正在發育,均須父母合一特加保護,男方如於此時提出離婚,對女方感情上的刺激過大,勢必嚴重地影響母性健康和胎兒或嬰兒的保育,所以婚姻法禁止男方於此時期提出離婚。若女方於此時期提出離婚,則是處於忍無可忍的境地,自應不受限制。至於一方對他方有殺害的意圖或有其他確實不能繼續同居關傣的嚴重原因時,當然可以作為例外,申請人民法院作適當的處理。
   問題十二、為什麽子女可以向離婚的父母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决所定的生活费和教育費?答:離婚時,對於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協議和判决,往往是以當時男女雙方的經濟情况為依據。離婚後,雙方或一方的經濟情况隨時都有變動的可能,而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有時又確有增加的必要,因之,婚姻法規定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决原定數額的請求。
   問题十三、為什麼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及債務的償還,男方的負担都要重些,如女方的經濟情况確比男方充裕時,是否女方的負担也可以加重些?答:在我國目前一般的情况下,女方的經濟能力不如男方,在義務上還不能與男方完全平等,所以男方在經濟上應多負担一些。如女方的經濟情况確比男方充裕時,也可負担較男方為多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可償還共同生活時所負担的債務。
   問題十四、對於少数民族的婚姻問题為什麽准許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答:少數民族的婚姻問題,往往參菊宗教信仰成份,如某些少數民族人民結婚時除人民政府進行登記外,還需舉行宗教儀式等,可按佶仰自由原則加以照顧。故中央人民政府責成有關的大行政區或省人民政府對婚姻法制定某些變通或補充的規定,提請政務院批准施行。
   關於婚姻法的報告中華全國民主婦聯主席鄧穎超(一九五〇年五月十四日在張家口市機關幹部會議上)(一)婚姻法是怎樣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制定、公佈和命今施行,是中國勞動人民長期奢鬥和人民大革命及人民解放戰爭勝利果實之一;是在驅逐了帝國主義,推翻了反動統治,在一部分地區竇行了土地改革,建立了全國性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的政治、經濟基礎上的產物;是廣大覺悟了的勞動人民,特別是廣大勞動婦女要求的集中表現。經過了十七個月的時問,由主管及有關機關依據着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的基本原則;又根據所搜集的城鄉各項婚姻材料,參考了各解放區的婚姻法以及蘇聯和新民主主義國家的婚姻法,征求了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司法機關的意見,舉行了多種多次座談,反覆斫究討論才制定的。這一婚姻法已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公佈;又經毛澤東主席發佈命今,自一九五〇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已通知全黨保證執行這一法令,指出中共黨員應一致擁護與遵守。這部婚姻法,既完全否定了封建婚姻制度,亦根本區別於資本主義社會的所謂「自由平等」的婚姻法,區別於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的婚姻法;但也不盡同於社會主義蘇聯今天的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是合乎中國國情、切合時宜和需要的部新民主主義社會的婚姻法。它代表了中國城市和鄉村的廣大已婚未婚的男女人民,特別是婦女的切身利益,同時照顧了革命軍人和各民族情况以及下一代的幸福。它既具有對封建制度的澈底破壞性,又具有對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積極建設性。
  這部婚姻法公佈以後,在幾千年來封建婚姻制度壓迫下,受深重痛苦的全體男女勞動人民,特別是痛苦和犧牲最重的婦女們,在婚姻方面將獲得解放和自由。但是有一些人不從婚姻法的全部內容聯系起來看,而是片面的孤立地甚至斷章取義地看問題,因而發生了許多不正確的認識,所以更必須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宣傳和解釋。
   (二)婚姻法的主要內容制定婚姻法的原則,在第一章中即明確規定了:第一條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女子利益的封建主義的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第二條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係索取財物。這兩條原則的精神,貫串在整個婚姻法中。實行婚姻自由,是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的。既保證男女雙方有結婚和離婚的自由(見婚姻法的第二章第三條及第五章第十七條),但又使男女雙方結婚離婚要採取慎重態度(見第二章四、五、六條及第五章第十士條中的離婚規定),反對兒戲草率。在婚姻安件的調解和判决工作上,要採取嚴肃慎重、調查研究、合情合理、解决問題的負責態度。
   為什麽在第十七條中规定男女一方堅决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即准予離婚?這一條是根據震村及城市婦女特別是實行土改以後廣大勞動婦女的要求而制定的。根據北京、天津、上海、西安。哈爾濱等八個城市中的統計,婚姻案件在民事業件中卽佔百分之十一·九至百分之四十八·九。在山西、河北、察哈爾等地農村中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安件佔百分之卅三·三至百分之九十九。婚姻案件中籬婚與解除婚約的,在上述城市中佔百分之五十一至百分之八十四,農村中佔百分之五十四。離婚原因主要是包辦,壓迫、買賣、虐待、早婚、重婚、通姦、遺棄等,共佔百分之七十八至百分之八十二。提出離婚業主要是女方,佔百分之六十八至百分之九十二。而這些案件的當事人,又絕大多數是青、壯年勞動人民。因此,從上述材料中證明,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廣大婦女是有利的;並且要經過調解、判决等法律程序,來保障正確的實現這種自由。
   第十七條的規定,是否會引起草率離婚和社會混亂?從整個婚姻法所規定的各章中的原則藉神及內容看來,只要正確地執行它,不但能使男女人民及其子女生活走向幸福,而且正是消滅舊社會中男女關係混亂的有力辦法。現在存在的某些婚姻混亂現象,約有下面幾個原因:(一)封建婚姻制度的存在,婚姻不自由,特別是離婚不自由,這是最基本、最主要的;(
  二)打破舊的婚姻制度的革命行動所帶來的某些副作用,如由於誤解婚姻自由為隨便結婚,於是男女關係就隨便亂來;(三)長期戰爭的原因;(四)在執行婚姻自由政策中「左」或「右」的偏向所造成的。因此,只有全部正確實施婚姻法,並從教育及培養新社會遘德着手,才能消滅在過渡時間男女婚姻方面各形各式的混亂現象。
   婚姻法的第三、四章中一共十條,確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及父母子女間的關係,這是為的鞏固夫妻關係,建立幸福、愉快、美好的家庭。婚後生活和婚前生活是有基本性質區別的。一般人對婚後生活都重视不夠,有些人僅僅重視婚前的戀愛生活,而漠視婚後如何建立夫妻間良好關係和融洽生活,因而發生摩擦、糾紛、衝突,以至發展成為離婚因素。其實婚後生活比婚前生活更複雜,其影響及於夫妻、子女、家庭、同志、朋友、事業和社會各方面,而且隨着婚後生活的持續而日益發展複雜起來。因此,在婚後的男女雙方要善於處理這些關係。
   着重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同時又照顧了各方面,這一原則在婚姻法中已經明顯地表現出來了,如夫妻、父母、子女,結婚、離婚後雙方的關係、財產處理等。為什麽要着重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昵?這正是男女平等的原則與中國實際的結合,也是共同綱領在婚姻法上的具體化;這對於男女人民和社會都是有利的,因為婦女解放是社會解放的尺度,兒童幸福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三)如何貫澈實行婚姻法婚姻法本身的制度,曾經過了與各種思想鬥爭的過程;而使其貫澈執行,更需要經過長期的多方面的鬥爭過程。因為一個法令或决議的制定、公佈,僅僅是問题得到解决的開始,並不等於已全部解决與實現了。婚姻法要確實貫澈下去,一方面在廣大男女人民中長期不斷的提倡新的風氣,培養有利於婚姻自由的社會環境;另一方面,則在於幹部對於婚姻法能否正確地認識,是否善於掌握和堅决執行。這是首要和决定的關鍵。因此,首先應在幹部中進行肅清封建殘餘思想的工作,克服在幹部中存在的某些包辦、強迫別人婚姻的現象(如干涉別人結婚、離婚或統制本村婦女不能與外村人結婚等);並要認真研究婚姻法,必須認識婚姻法及我們對於婚姻的政策,是關係千百萬羣衆利益的大問題,而把保證婚姻法的正確執行當作日前和經常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為此,黨、政、軍、民及各級有關機關,要全體地組織傳達學習,在羣衆中進行深入宣傳,長期教育,促進與依靠羣衆的覺悟來解决羣衆自己的問題;切忌從主觀願望、恩賜觀點出發,和防止發生強迫命令的現象。
  要提倡男女社交自由,未婚男女戀愛自由,對於男女間的來柱與戀愛只要不妨凝學習和工作,就不要大驚小怪或加以干涉。
  只有這樣才能給實行婚姻自由準備下良好的社會環境。在交朋友和講戀愛的男女,要在共同工作或學習中互相瞭解,建立友誼和愛情,進而為共同事業而奮鬥。如單純從性愛或因其他物質條件或小資產階級的「戀愛至情」出發,都是不正確的。婦女解放必須依靠婦女自己的奮鬥,首先從努力參加各種建設事業中提高自己各方面的地位,才能打破封建婚姻的枷鎖。婚姻法的正確執行,將會引起良好的影響,正如中共中央通知上所說:「正確地實行婚姻法,不僅將使中國男女羣衆,尤其是婦女羣衆,從幾千年野蠻落後的舊婚姻制度下解放出來;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關係、新的社會生活和新的社會遘德,以促進新民主主義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國防建設的發展。」 實行婚姻法與肅清封建思想殘餘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安子文 (一九五〇年五月卅日)中國的封建勢力,在政治上已被打倒;在經濟上一部分地區已澈底完成土地改革,另一部分地區也將要進行土地改革。
  但封建思想的殘餘,在廣大人民羣衆中,甚至在我們黨內一部分黨員中,却仍然存在着。這種封建思想,當然是殘存於多方面的,但在婚姻問題上,却表現得最為明顯與突出,流毒也最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正是反對封建婚姻制度的一個有力式器。它否定了一切不合理的、野蠻的婚姻制度,而代之以新的自由平等的婚姻制度。
   但婚姻法的颁佈,不等於舊的婚姻制度就立即完全地被打垮,新的婚姻制度就順利無阻地建立起來。現在擺在我們面前的,是如何保證婚姻法的貫澈與實行。中國共產黨從來是為婦女解放和自由平等的婚姻制度而奮鬥的;在婚姻法颁佈以後,我黨中央又指示:各級薰委和全體黨員,把保證婚姻法正確執行的宣傳工作和組織工作,當作目前的和經常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但是要達到這個目的,就必須首先肃清我們的一部分黨員思想中的封建殘餘;否則,他們就不可能深刻地體會婚姻法的精神與實質,從而也不可能堅决勇敢的把婚姻法付諸實施。
   我們的一部分黨員和幹部中的封建思想,最突出地表現在下列幾方面:首先表現在一部分男同志輕視婦女,認為一般女同志能力不如男同志強,又有孩子、疾病等累贅。他們不懂得婦女的某些弱點,是生理條件所造成的與舊社會所留下的。他們不去多方面照顧女同志的困難,不去耐心地、有計劃地培養提拔女幹部,甚至把一些女同志由這一機關送到那一機關,推來推去,不給以適當的羔作,或雖然給了工作,也很少給她們應有的指導和幫助。因此,在二十幾年來轟轟烈烈的革命鬥爭中,女幹部在數量上不及男幹部多,進步也不及男幹部快,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黨的領導機關對於這種思想的批判不夠,對於女黨員的教育與幫助不夠。
   輕視婦女的思想,不僅在一部分男同志思想上存在着,而且在一部分女同志的思想上也是存在着的。舉例說:一些女幹部根本不願作婦女工作。這是什麽原因呢?一種是由於她們的思想就輕視婦女工作,另一種是感到婦女工作困難很多,而自己又缺乏鬥爭勇氣,於是就採取消極態度和逃避的辦法。
   其次,有的同志在夫妻關係上是不正確的。他們不懂得共產黨員的夫妻之間的愛情,應該首先建築在革命事業中的互相幫助、互相砥礪、共同進步的基礎之上。有些男幹部對自己的妻子是無原則的,把妻子當作自己的附屬品。他們忘記了他們和他們的妻子除去夫妻關係之外,同時還有黨員同志的關係。另外一方面,也有些女同志不注意在工作中好好學習,力求進步,使自己成為黨的一個能獨立工作的好幹部。她們所注意的是能夠有一位適當的丈夫,以便有所依靠。不少女同志由於這種依賴思想而逐漸喪失了她們獨立的工作能力,變成不用思想,不求進步,對革命無貢獻的共產黨員,從而也發展了舊社會所留給她們的狹隘、落後的弱點,對黨和人民的事業漫不關心,而對自己的生活瑣事却十分重視,喜歡說閒話,「小廣播」,搬弄是非,鬧無原則纠紛,並因而往往妨礙黨內的團結。
   封建思想還表現在某些幹部非法地錯誤地利用黨的組織力量或人民政府機關的權力,強迫黨員離婚與結婚,或干涉男女羣衆的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又表現在對自己的婚姻問題採取不嚴肅不负責的態度,輕率地結婚和離婚。必須肅清這些錯誤,新婚姻制度才能順利地建立起來。
   上述僅僅是列舉一些比較顯著的實例,但已足說明我們黨內這種封建思想殘除的嚴重性。今天新中國建設事業的成功,如果沒有大批優秀的女幹部,如果沒有佔,人口一半的廣大婦女的解放,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的黨員和幹部必須首先清算與克服我們本身所殘存的封建思想,然後才能領導人民貫澈婚姻法。

知识出处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

文件彙集第四輯主要讲了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中人民監察委員會主職兼職問題的規定、中央內務部關於貫澈嚴禁煙毒工作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泯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等等的一些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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