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10103 |
颗粒名称: | 第十四条 |
分类号: | D651.9 |
页数: | 1 |
页码: | 4 |
摘要: | 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西藏地區的一切涉外事宜,並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鄰邦和平相處,建立和發展公平的通商貿易關係。 |
关键词: | 解放西藏 西藏 |
中央人民政府的全權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經過多次談判,就一切重要問題作了詳細討論之後,已對和平解放西藏問題取得了協議。本月二十三日,雙方全權代表在北京勤政殿偉大祖國國旗和國徽下莊嚴地舉行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的簽字儀式。簽字儀式由中央人民政府朱德副主席,李濟深副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陳雲副總理主持(周恩來總理因身體不適,由陳雲副總理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