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評議人民助學金的補充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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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0039
颗粒名称: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評議人民助學金的補充指示
分类号: G467.8
页数: 2
页码: 158—159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关於评议人民助学金的补充指示。
关键词: 文教工作 助学金 指示

内容

各專署、(市)縣府、川師校:
  關於人民助學金處理辦法,本署前經公佈人民助學金暫行條例,又曾由文敎廳於給各區市的文敎問題備忘錄第州項中對名額問題作了具體决定。但最近仍宿少數學校紛來詢問,茲再作補充指示如下,希速轉知所屬各校知照:
  一、各校助學金名額應依備忘錄第九項規定;
  1普通中學不超過全人數10%每項等級不限,但不碍超過總名額。
  2解放前係全公費的學校(如師範職校之類)應一律廢止公費制,改照助學金辦法,分甲、乙、丙、三等評議。甲等不超過全人數(指解放前所招學生總數,解放後所招學生不計在內)三分之一(爲計算方便起見,所以每班爲比例單位。)乙、丙等則不加限制,個別成績壞,家庭不好的學生也不應給予。(復學,轉學、插班、留級生依現所在班次算)。
  3上項學校於僻放後所招新生助學金名額則以60%爲限;甲等不超過是項學生人數15%,乙等不超過20%,丙等不超過25%。
  (甲等每月米七十斤,乙等五十斤,丙等三十斤)
  二、各校應切實掌握助學金的基本精神,事先普遍動員,俾了解國家在財政困難之際仍舉辦助學金之意義,使能充分發揮民主評議,切實做到需要與應該相結合。
  三、條例所規定的評議小組可由各該班(系)民主產生充至七人經敎導處審核决定組成之。
  四、上學期評議工作中有些學校發生一團和氣的情面觀點,敷衍塞責的平均主義,和某些人有時權享受的偏差,這次要很好接受經驗敎訓,防止再有偏向發生,學生會,青年團應很好起骨幹帶頭作用,幇助犒好評議工作。
  五、各校新生評議工作在經過一次以上考試了解一些情況之後,卽可開始,放假前一月再評一次,卽作定論。若第二次被評掉或等級有變更,應自許定之月起,照新評議發給,以前旣領者一槪不予追補牽動。
  六,評議〓竣後,卽可照助學金條例規定呈送主管文敎機關核定發給。
  七、各校於每期評議工作結束後,必須卽行將評議經過及所得經驗敎訓總結報本署。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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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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