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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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954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F810.45
页数: 2
页码: 78—79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财政经济委员会关於保证供给重视干部福利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关键词: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干部福利 通知

内容

四、關於爵藥衛生等問題:
  1.醫藥費在勝以下無衛生機關者,應由縣財政部門或衛生部門統一掌握,輕病者可就地講醫診治,憑據經機關首長批准后包乾內實我實銷。重病者,一律送縣衛生機關治療,所需費用,由醫院與政府結算后在醫藥費項下包乾內實報實銷。不向病人取費,但有縣無衛生機關,而必須送鄰縣的庭院治療者,其所需費用,應由原縣財政部門付給髓院或由病員所在縣之財政部門代付后检具醫院證明及病員借據報專署轉限扣還,加入原縣醫藥費內報銷。直送專薯行署級醫院者,槪由專署行署衛生部門報銷。至行署專署級機關,則應一律由德生機關設置翳院及門診所,病不論大小,開支不論多少,一律由衛生機關負責。醫藥費全部撥交衛生機關統一掌握使,用,特殊病症,經批准送虐慶治療者,由西南衛生部報銷。
  2.城市籌設足够之門診部,及醫院,床位,取銷各單位衛生機構。
  3.幹部休養院明年擬在瀘州市籌設一所,各機關幹部必需休養而又經組織上批准者,均可入院休養。
  4.供給制幹部隨機關休養,凡在半年以上者,按編外人員處理,半年以內者,按編制人員處理。
  5.薪給制人員在醫院治療者,其醫藥費按成本計算,住院時伙食自理,但有各別特別病症,或無力負担有,可經機關首長批准,免養入院治療,在醫院補助養(免費治療住院費)內報銷。
  6.身體極弱,工作繫重,而又不能離開工作休養的幹部,經醫生檢查,行政首長批准,除按醫生指導供紿藥品外,可按需要大灶改吃
  中灶,中灶改吃小灶,小灶不變,俾改善營養。
  7.供給標準規定,按人數百分之三預算病號菜金作預算標準,如病人多超過者,按實報銷。
  8.出差期間,中途得病,所支醫藥費,按實際開支,持醫生證明書,在原機關報銷,如特殊情形,超過當地醫葬養預算,經上級批准後報銷。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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