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保證供給重視幹部福利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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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947
颗粒名称: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保證供給重視幹部福利規定的通知
分类号: F810.45
页数: 3
页码: 77—79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保证供给重视干部福利规定的通知。
关键词: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干部福利 通知

内容

各專、市、縣、及行署直屬單位:
  由於國家財政困難,西南新區困難尤甚,我川南區首先完成財政的上解任務,地方財政困難更多,以致一年來幹部待遇不僅未能提高,就是至低供給亦未得到應有的保證,如四月份瀘州區备機關祇領到十五天伙食費,五月份內江、樂山、宜賓、自貢祇發伙食一部份公雜費,由於編制不確實有些同志雖在工作而經費無着,夏服軽子少發或未發的事時有發生,薪金制人員的薪金,亦較低或祗領到維持費,或祗領到糧,領不到現款,結果很多留用人員不安心,供給人員在生活上很困難,影響到工作,由部隊調來地方工作的同志不安心在地方,要求回部隊,更由於任務蛟過去更爲繁重,特別是腦力工作加重,兼之南方氣候尙未完全習慣,幹部體力因之普遍減弱,致大部份幹部因勞成病或營養不足,(這個困難已經渡過不再追補)今后應着重在制度許可的情形下作好保證供給,和有關幹部福利的谷種事情,幷作出下列的規定:
  一、各機關應組織貝工福利委員會,檢查及興辦有關酷部的福利事業,組織不脫離生產的職工合作社,廉價批售日用品,加强公共衛生,文化,娛樂提倡組織非商業之機關生產,等工作辦法另定。
  二、關於幹部生活學習方面的待遇問題:
  1.凡是制度允許的,應保證不得低於規定標準。
  2.屬於個人享受部份,費用,不得移作公用開支,應儘先保證個人供給。
  3.各地財政負責同志,應每月召集總務,審計,兩系統負責同志以解决問題的態度,仔細硏究供給制度的規定,提供最有效的供給方法~檢查各種費用的用途。4.各機關伙食單位,應採取民主的選舉方式組織伙食管理委員會,隸屬於昌工福利委員會之領導下,辦痛本單位之伙食,其伙食費用全歸該伙食委員會掌握使用,每月同級躋務科或秘書室恭總后向同級財政部門代領報銷。
  三、關於幾項個人待遇的規定:
  1.凡屬進軍西南之部隊(調地方工作者)西南服務團、軍大、供給制人員棉被,除按二分之一儘先補充棉被的花絮外,擬不分幹雜人員一律發給一條褥子,其詳細規定照財廳財主字第七〇八二號辦理。至被面被裏隱儘力維持或打補釘門年再補,褥子由本單位總務科或密書室統籌發實物解决,以免浪費濫用。進入西南解放后參加人員不發,地下竊員照規定發給。
  2.鞋子問題:各級供給制両外勤幹雜人貝,均照原標準規定增發布鞋一雙,鞋子的價格,原則上照牛統的力士腾鞋,或當地最結實的布鞋爲標準,但住城市坐機關少跑路之人員,不得增發。稅局已補者不增發,未補者只補一雙。
  3.員工的日用品,可組織合作社,按新合作社原則辦事,(股金一律相同不分紅不資非社員,按計劃向國營貿易機構採購,照批發價算,現款配碍給社員)合作社不脫離生產,每月統計社員要求辦一次貨股金,每人規定二萬元由財政上一次墊付分四個月扣完。但預計在本年內不能舉辦者,可延至明年一月份辦理。薪金制人員例外,財政上不得墊支,怛自願參加交付現金可臆規定辦理。
  4.鑲牙補眼配眼鏡的供法制人員,凡經閃生檢乎證明,幷經機關首長批准者,可在優撫費內實我實銷。
  5.保健費各機關單位,應成立保健委貝會,按個人應領之費用,並徵求自己的意見,由保健委員會統一採購實物,如鶏蛋等,發給應領人貝以免保健費不用於保健。
  6.學習費各機關應成立學委會,其應領之學習费用,均由各機關學委會掌握使用,每月由學委會向同級總務科或秘書室報領。再由祕書室或總務科彙總后,向同總財政部門報銷,明年分別規定畫報費與學習費,五〇年由十一月份起,各機闔幹雜每人每月學習费一律扣發二斤米,由宣傳部掌握支配,統一印發學習文件。
  四、關於爵藥衛生等問題:
  1.醫藥費在勝以下無衛生機關者,應由縣財政部門或衛生部門統一掌握,輕病者可就地講醫診治,憑據經機關首長批准后包乾內實我實銷。重病者,一律送縣衛生機關治療,所需費用,由醫院與政府結算后在醫藥費項下包乾內實報實銷。不向病人取費,但有縣無衛生機關,而必須送鄰縣的庭院治療者,其所需費用,應由原縣財政部門付給髓院或由病員所在縣之財政部門代付后检具醫院證明及病員借據報專署轉限扣還,加入原縣醫藥費內報銷。直送專薯行署級醫院者,槪由專署行署衛生部門報銷。至行署專署級機關,則應一律由德生機關設置翳院及門診所,病不論大小,開支不論多少,一律由衛生機關負責。醫藥費全部撥交衛生機關統一掌握使,用,特殊病症,經批准送虐慶治療者,由西南衛生部報銷。
  2.城市籌設足够之門診部,及醫院,床位,取銷各單位衛生機構。
  3.幹部休養院明年擬在瀘州市籌設一所,各機關幹部必需休養而又經組織上批准者,均可入院休養。
  4.供給制幹部隨機關休養,凡在半年以上者,按編外人員處理,半年以內者,按編制人員處理。
  5.薪給制人員在醫院治療者,其醫藥費按成本計算,住院時伙食自理,但有各別特別病症,或無力負担有,可經機關首長批准,免養入院治療,在醫院補助養(免費治療住院費)內報銷。
  6.身體極弱,工作繫重,而又不能離開工作休養的幹部,經醫生檢查,行政首長批准,除按醫生指導供紿藥品外,可按需要大灶改吃中灶,中灶改吃小灶,小灶不變,俾改善營養。
  7.供給標準規定,按人數百分之三預算病號菜金作預算標準,如病人多超過者,按實報銷。
  8.出差期間,中途得病,所支醫藥費,按實際開支,持醫生證明書,在原機關報銷,如特殊情形,超過當地醫葬養預算,經上級批准後報銷。
  五、關於產婦嬰兒問題:
  1.產後身體衰弱,一個月后仍不能工作者,可按需要,經機關首長批准后,發給臨時保健費。
  2.保育费,保姆費,巳經增加,按新規定標準及米價折款發給。
  3.新參加之供給幹部(包括南京、上海、西安參加者在內)如夫婦二人均爲供給幹部,幷爲外省人,無力可依蠡者,或原在外區爲新新給制,調來四净後,經由組織决定改爲供給制者,及.參加工作滿一年後,生小孩之女供论制幹部,其晏兒保畑按規定供給。
  4.由衛生部籌割明年全區保育工作,爭取全部幹部小孩能入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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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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