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公學產收租退押等問題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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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931
颗粒名称: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公學產收租退押等問題的通令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
页码: 75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关于公学产收租退押等问题的通令。
关键词: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减租退押 通令

内容

各專署、市、縣人民政府:
  據瀘縣人民政府十月廿七日財糧產字第一〇〇七號呈爲公學產收租退押等問題答覆如次:
  (一)關於欠租的處理:
  1.佃戶欠租,原則上應按減租條例的規定執行,但租谷如係交由保管人保管者,應由保管人如數交還政府,不饷欠租論。
  2.租谷如係留存佃戶手中,但打有存條係保管性質者,應由佃戶交還政府。
  (二)公產收入中,僞政府規定撥付僧尼之生活谷,解放前未經撥付手續,僧尼已向佃戶直接取走者,如所收和谷數額在偽政府規定範回內,並有確實證據者,准予結賬。
  (三)僞政府規定撥付僧尼之生活谷,不再撥付,惟有殘廢老弱,不能生活,特別困難者,在原規定數額內,可酌量撥付,至渡快口食,有閥當地人民福利,仍應繼續撥付。
  (四)保管租谷,無資匪情事,確係被匪槍刼,經區八民政府證明屬實,報請縣人民政府查核無訛,可准核銷。
  (五)公學產之押金,由政府退還,以原田土之租額收入,償還原田地之押金爲原則,惟所收押金,如係用於敎育公益事業者,得酌情少退或不退。
  (六)租谷入倉可取支運費在租谷收入內撥付,各縣可卽造預算送行署核批。
  (七)佃戶房屋非因故意破壞而遭損壞者,暫按主料客工力習慣,造報預算,經行署核准後,得於租谷內開支賠修。
  (八)零星實物租可折收人民幣,惟折收標準按公私兼顧原則擬定比價報署備查。
  以上各點希遵照執行爲要。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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