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佈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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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878
颗粒名称: 瀘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佈吿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2
页码: 65—66
摘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附管理摊贩暂行规则佈吿。
关键词: 公安局工作 治安管理 暂行办法

内容

本局爲維持交通,整飭市容及照顧攤販的生計起見,特從新規定各種攤販市場,以前規定之市場卽曰起作廢,凡在本市設攤營業者,不分性質種類應一律在指定市場內擺設,幷限於佈吿之日起十日內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許可證,逾期不登記者槪予取締,仰各攤販切實遵照勿違,爲要。
  此佈
  附管理攤販暫行規則
  兼局長 李文進
  副局長 索玉路
  公元一九五零年九月五
  管理攤販暫行規則
  一、凡在本市設攤營業者,均應向本局申請登記,經審查合俗發給營業許可證後,始准營業。該許可證應隨身撼帶以備查驗,並不得轉借或讓與他人。
  二、凡屬攤販均應遵守規定,在指定市場營業,其他街道一律不准擺設。
  三、關於香烟、水果、陳衣、舊貨、理髮担、糖食攤、油炸小吃、及其他各種小攤等攤販,一律在指定攤販市場內分段在人行道上分類分段依次擺設。
  四、每一攤販所佔面積不碍超過長四市尺寛三市尺。
  五、攤販不得妨害店商營業並應經常保持淸潔衛生。
  六、攤販應遵守左列事項:
  1.未經本局許可不得設置固定性蓬帳,和其他任何建築。
  2.以經營零售爲限,不得〓批販售。
  3.不得損壞道路等一切原有建築物。
  4.禁止售賣億造物品及不合衛生妨礙風化之物品。
  七、凡違犯本規則者,得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下列之處分:
  一、警吿。二、給予拘留或罰金。三、停止營業。
  八、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各種攤販市塲之规定
  一、關於灘販市場之規定:
  第一攤販市場設大北街(由大北門至小十字口)
  第二攤販市場設公園路(由方仲凱診所至卸甲橋)
  第三攤販市場設花園路一帶(限於行署以西外排人行道)
  第四攤販市場設銅店街上段。
  第五攤販市場設大河街下排(臨時性者由東門口至會津門)
  二、關於布攤雜貨攤鋼筆攤之規定:
  一、雜貨攤布攤市場設魚市街向陽街兩處。二、修理鋼筆攤地點設東門口貿易公司一段靠壁擺設。
  三、關於米市場之規定
  第一米市場設關聖店內曠場。
  第二米市場設寳成路。
  第三米市場設大河街二巷子。
  第四米市場設銅店街下段。
  四、關於柴市場之規定:
  第一柴市場設東門口沿河邊一帶。
  第二柴市場設澄溪口沿河邊一帶。
  第三柴市場設管驛嘴沿河邊一帶。
  第四柴市場設小北門沿河一帶。
  五、關於菜市場之規定:
  第一菜市場設小河街(以沱江碼頭巷子至大北門爲限)
  第二菜市場設珠紫街。
  第三菜市場設寬河街。
  第四菜市場設黑神廟街。
  第五菜市場設前興隆優水市上。
  第六菜市場設疑光門城門口一帶。
  第七菜市場設老南門內。
  第八菜市租設鉛店街下段。
  六、關於肉市場之規定:
  一、武廟街(瀘中肉市場)
  二、寬后街(瀘東肉市場)
  三、小河街(瀘北肉市場)
  四、寳成路(瀘网肉市場)
  五、南極路(南極肉市場)
  六、張爺廟(瀘南肉市場)
  七、太平路(太平肉市場)
  七、凡店商設在人行道上之櫃台棹橙自佈吿之日起,一律移至舖面內,不得再超出人行道以免妨礙交通。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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