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旅棧業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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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865
颗粒名称: 瀘州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旅棧業管理暫行辦法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2
页码: 63—64
摘要: 瀘州市人民玫府公安局旅棧業管理暫行辦法。
关键词: 公安局工作 治安管理 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條 本局爲加强社會治安,保障旅棧業的合法奮業,及旅客之安全,並防範不法份子活動起見,特制定本部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開設之旅棧、旅社、招待所客棧、軍馬店轉蓮客貨棧及兼有上項性質之營業者,不論公營私營,除法会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管理之。
  第三條 凡經營旅棧業者,須先向本局所轄之該管派出所申請辦理以下之登記手續。
  1.領取特種營業申請登記表兩份,詳細塡寫,附貼申請人最近二寸之半身免冠像片兩張,覓取可靠之非同業舖保兩家。
  2.凡兼營書場茶社者,須另辦申請許可手續。
  3.凡旅棧業領得公安機關許可證後,須向工商機關辦理登記領得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4.如已開業者,須得補辦上項手續領取營業許可證。
  第四條 凡旅棧歇業轉業更換字號經理遷移等,須於半月前申明理由連同許可證送局繳銷另行辦理手續。
  第五條 凡經營旅店者,應有先列設備:
  1.應設旅客住宿一覽牌註明房間號數,旅客姓名,懸於大門顯明處,如旅客移動應立即更改。
  2.旅客姓名應懸掛該房間門首。
  3.房間門首上應書明等級號數,並於室內張貼等級價目表。
  4.須有儲水「缸」防火沙之消防設備。
  5.須有適當之衛生設備,力求淸潔衛生。
  6.應分設男女厕所須有顯明標誌。
  第六條 旅店應嚴格遵守左列事項:
  1.應設旅客登記循環簿兩本,按照規定事項逐一記載於每日夜晚送由該管公安機關查驗。
  2.旅容寄存之行李物品分別註明開列收據交旅客收執,如有損失除特殊災害外(水災火災)旅店應負賠償責任。
  3.凡旅客遺忘之物品,應妥爲保管一面報請該管公安機關請示處理辦法。
  4.旅客遺忘物品經三月無人認領者得視爲無主物由該管公安派駐所報請市局處理。
  5.旅客不楊擅入他人房間在夜間十一時後,不得再有高聲暄嘩族店應負責勸止。
  6.遇有旅客患疾病時應立卽跟吿該管派駐所,若病死者由派駐所派員查驗不得擅自更動其屍體和衣物應聽候指示處理辦法。
  7.旅店閉門時間規定每夜十一時。
  8.不准留宿娼妓,聚賭或縱使賭博。
  9.旅店應經常打掃保持淸潔。10旅客住宿,應逐一按名塡寫登記簿上(不能簡寫同行數人)。
  11旅店應注意看護病人防止傳染。
  12凡旅客住居在三月以上者應由旅店負責人代爲申請入戶部理入戶手纖。
  13旅店不得使用素行不正或染有不良嗜好及患有傳染病之職員茶役。
  第七條 如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卽報吿該管公安派駐所。
  1.旅客爲通緝犯或現行犯者。
  2.攜帶軍火及其他違禁物品者。
  3.聚睹或吸食毒品和販賣毒品者。
  4.旅客來歷不明言語行動可疑者。
  5.旅客出店未經中明夜不歸宿者。
  6.旅客鬥毆經勸止無效者。
  第八條 旅店業之一職員茶役不得有左列行爲:
  1.不得向旅客額外索取小費。
  2.不得誘引旅客作不正當之行爲。
  3.不得代客招妓
  4.不得對客人態度不好。
  第九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其營業並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法辦。
  1.假借他人名義者。
  2.營業人行眺不明逾兩月者。
  3.不遵規定辦理申請手觥擅自開業者。
  4.祕密設置暗室暗門地窖等不軌行爲者。
  5.隱藏包庇土匪特務盜竊娼妓及其他搗亂分子者。
  第十條 如違紀本辦法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吿、罰鍰、拘留、停止替業,勒令歇業之處分。
  第十一條 凡遵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報吿檢舉因而查獲重大罪犯或破獲既特案件者,得酌情予以名譽或物質之獎勵。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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