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861
颗粒名称: 第十八條
分类号: D035.37
页数: 1
页码: 62
摘要: 泸州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关键词: 交通管理 暂行条例 泸州市

内容

第十八條 人力車脚踏車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脚踏車應裝設車鈴,人力审座位應經常保持淸潔並不得乘坐二人,擺帶幼童不在此限。
  (二)須在道路右邊行驶不得在人行道上乘行停放時應依次排列。
  (三)不是指定停車處不得停留,或故意在繁雜地區徘徊以免妨礎交通。
  (四)人力申不得槍乘客人,行車時不得爭光恐後或故意曲折穿插道路競駛應魚貫而有。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