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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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843
颗粒名称: 瀘州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條例
分类号: D035.37
页数: 2
页码: 61—62
摘要: 瀘州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條例。
关键词: 交通管理 暂行条例 泸州市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使本市陸上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安全起見特製定本暫行條例。
  第二條 凡本市陸上交通管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條列處理之。
  第二章 通則
  第三條 凡市內之行人,車輛,駕駛人,道路使用,均須遵守本條列之各種規定,及交通標誌,交通信號,並聽從交通警察之指揮及取締(車輛指汽車馬車人力車脚踏車等
  )。
  第四條 市內行使之人力車,脚踏車應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請領行車牌照(登記日期辦法另訂)。
  第五條 各種車輛須將領取之牌照懸掛指定部位,不得塗損並常保持其淸滿。
  第六條 車輛須在道路中央右側行駛,行人須在人行道上通行,無人行道之道路須靠右邊通行,右左之分以道路中央紅線爲界。
  第七條 凡駐城之各種公私車輛應自行覓取停車處,不得任意停於道路上或行人道上。
  第八條 爲保護道路安全公共衛生,凡經過本市之大卡車和馬車不准駛入城內,得由大河街新馬路通行之。
  第九條 凡遇火警發生,本市消防隊出動時,有優先行駛權,車輛行人須避讓之。
  第十條 軍政機關,工廠、學校、醫院等地附近及人行道上繁雜場所,禁止擺攤演技玩藝聚衆閲觀。
  第十一條 馬路及人行道上不得練習架車或遊戯賽跑等。
  第十二條 各種車輛通行左列處所須緩行注意,並嗚警號或呼喊,旦不得超越前車以防危險:
  (一)橋樑坡路(二)交乂道口(二)彎曲道,路(四)狹窄道路(五)泥濘街道(六)交通繁雜地區(七)其他有肇事之危險地區。
  第十三條 凡三匹以上成羣之牲奇應在偏僻道路通行。
  第十四條 凡交又路口,各方車輛同來時,應讓直行車先行,支路軍讓幹路車先行。
  第十五條 汽車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車頭左右應裝設白光燈兩盞,紅色尾燈一盞,繁盛區域及經過崗台時不得使用大光燈。
  (二)汽車在市區行駛最高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三十公里,並須將軍燈喇叭方向標配備整齊,車門關牢,軍外任何部份不得站人。
  (三)汽車通過交乂路口時在五十八尺以外嗚喇叭減低速度,並用方向標成打手式表示行進方向以便交通警之指揮。
  (四)方向標使用法:
  1.向左轉箭頭指向左方或左側標燈連續明減。
  2.向右轉箭頭指向有方或右側標燈連續明減。
  3.向前直行箭頭指向前方或車頭左右兩側標燈均不開放。
  第十六條 汽車綏行,停車,左右轉彎讓後車超越,或倒車時應一律使用下列手式:
  (一):1.駕駛坐位在左者,向左轉彎時,引臂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向右轉彎時引臂向上手掌向右
  作招呼狀。
  2.駕駛坐位在右者,向右轉彎時引臂向右平伸手掌向前,向左轉癖時引臂向上手掌向左作招呼狀。
  (二)緩行或停車引臂个伸手掌向下上下搖動。
  (三)倒車:先嗚喇叭後引臂平伸手拿向後前後搖動。
  (四)直行:左(右)手向前平伸手掌向前。
  第十七條 車輛左大轉彎均應繞過交通警崗台,若地形窄小在交通警不妨礙下得指揮其小轉彎,在行車時前面車輛未發生礙故時,不准超越前方車輛應魚貫而行。
  第十八條 人力車脚踏車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脚踏車應裝設車鈴,人力审座位應經常保持淸潔並不得乘坐二人,擺帶幼童不在此限。
  (二)須在道路右邊行驶不得在人行道上乘行停放時應依次排列。
  (三)不是指定停車處不得停留,或故意在繁雜地區徘徊以免妨礎交通。
  (四)人力申不得槍乘客人,行車時不得爭光恐後或故意曲折穿插道路競駛應魚貫而有。
  第十九條 行人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婚喪儀仗和機關團體學校整隊通行時,須紧靠馬路右側通行。
  (二)往來行人須在人行道上行走多數人不得横列併行,不得在交通繁雜所逗留。
  (二)嚴禁兒童爬搭車輛及在街道上遊戯,監護人應負管理之責。
  (四)凡商店櫃台卓凳不得超出人行道上,流動商販不得在交通繁雜所任意逗留。
  第二十條 交通肇禍後,肇事人應負賠償及法律責任,情節輕者予以警告罰錢拘留之處分,情節重者,送法院依法懲辦。
  第三章 附則
  第廿一條 本條例自公佈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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