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執行各級人民政府供給制工作幹部人員小中灶伙食待遇標準規定的幾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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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828
颗粒名称: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執行各級人民政府供給制工作幹部人員小中灶伙食待遇標準規定的幾項說明
分类号: D693.62
页数: 1
页码: 59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執行各級人民政府供給制工作幹部人員小中灶伙食待遇標準規定的幾項說明。
关键词: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待遇标准

内容

一、相等省之正副廳長、正副專員、與正副縣長級幹部之標準:
  (一)凡相當於行署廳長級的局長或由部隊轉地方之原師長師政委及其他師級幹部均相儘於省之正副廳長之幹部。
  (二)凡專署以上政府之科長及由部隊轉地方之原團級幹部或以前經過評級之縣級幹部均爲相等於正副縣長之幹部。
  二、年限之計算:
  (一)參加工作年限,以脫離生產時算起。(包括學習時間)
  (二)年限以週年計算。不足者,則一般不能享受小或中灶待遇。年限時期要隨滿隨報,但在同一職務之幹部,都享受小灶或中灶待遇者,只個別年限相差不足半年,而該人按現在能力,並不弱於他人的情况下,經上一級領導機關批准,可給予小或中灶待遇。在職之養病學習時間及女同志在職的生產休假期間,應包括在內。
  三、凡因下述情況應按其具體情况減除其年限:
  (一)凡因犯罪判刑之一段時間應予減去。
  (二)凡有其他原因,如因老弱殘病等情,被組織批准復員,脫離革命工作而又參加者,中間一段,證明未做革命工作,計算時,該段應予減去。如因犯錯誤開除者以前所有工作年限取消,精簡或自願要求脫離革命現又參加者自重新參加之時起計算。
  (三)中灶待遇第二條,年滿十五年以上之工作人員,指非幹部之工作人員。
  四、凡患病需要生活照顧者,經醫生檢查證明,可予以保健或享受病號待遇,不得擅自改爲中小灶待遇。
  五、灶別待遇,不僅單指年限期滿,卽應享受,而必須工作確有成績並安心繼續工作者,因此需要很好的進行評定,以促其進步。如年限已滿而工作無成績且又不安心繼續工作者,仍不能享受中灶待遇。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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