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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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814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56—57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关於干部治病及休养的规定第四条。
关键词: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干部规定

内容

(四)幹部患病,須送醫院或外區(如重慶)醫治者,如縣送專署,專署送行署,須遵守下列各項:
  1.事先必須向上級請示,幷將幹部職務、簡歷與診斷結果,一併呈報,經衛生機關審查,民政部門批准後介紹前來。如因急病,電話請示批准者,介紹信上須註明何時何人批准,否則不予接收。經批准送上級醫院醫治者,一切費用,均由上級衛生機關報銷。
  2.介紹幹部到上級醫院或外區治病者,必須攜帶供給介紹信,住院期間的供給,由財政機關在各地的編制人數內扣除,交衛生機關發給。
  3.介紹幹部上級醫院時,路費由原單位發給,回工作崗位時,則由上級發給。
  4.幹部住院,一律不准帶警衞員或家屬。如係病重途中需人照顧,應帶足來回路費,將病號送院後卽回。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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