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目前復員人員的安置優待撫卹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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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650
颗粒名称: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目前復員人員的安置優待撫卹工作的指示
分类号: D693.62
页数: 3
页码: 32—34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目前復員人員的安置優待撫卹工作的指示。
关键词: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行政人员 工作指示

内容

九月以後川南區約有二萬復員人員,回到家鄕來生產,這批經蛟長時期革命敎育下的成員,在今後的川南建設工作中,將會起很大的骨幹作用,我們應該以熱烈的態度來迎接,對復員人員安置、優待、撫卹的艱巨任務。
  這一工作的基本精神是使復員人員回鄕後,「各得其所」在不同的崗位上,來從事新中國的建設事業,基此,我們就應妥善地,負責地對他們回家後生產轉業所遇到的困難,適當地幇助他們解决,同時我們也要理解到有些復員同志由於身體不健康往往有悲觀、失望、依賴的情緖,所以各級政府負責同志,應以懇切的態度,熱情地對待,幷耐心地敎育他們,絕對不能對榮軍怕麻煩,抱敬而遠之的態度。川南區半年來對退伍軍人的安置與優撫工作是做得不够的,據富順、隆昌、自貢市、犍爲等縣的退伍軍人來函反映,當地人民政府對他們的態度是不聞不問,撫卹費、殘廢金、沒有按照規定發給,也不照顧他們在生產中的實際困難,因此引起他們不满情緖,這是要不得的,希望各級人民政府今後應明確認識到,復員工作的重要性,這不只對社會秩序及生産建設的發展有直接影響,而且對今後部隊的作戰情緖也有一定的作用。
  根據以上情况,特對目前復員人員的安置、優撫工作,指示如下:
  一、關於農村中的安置問題,應貫澈執行川南復員委員會組織通則第十條五項之决定,本着川南行署民社復字第三五號訓令第五項之原則,硏究具體實施辦法。
  二、籍屬城市之復員人員,主要是使之生產就業,原有一定生產職業者,可帮助其恢復原業,原無一定生產職業,可幇助其就業。各縣民政科應密切調查復員人員之轉業生產情况,幷與工會商會等經常速系,在各種建設工作展開中如修築成渝鐵路等,應備先吸收復員人員參加,因爲這些同志,一般都受過一定時期的革命敎育,對工作是有利的。
  三、復員軍人的優撫問題:復員殘廢軍人,在復員時如已由軍區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有撫卹證且與中央規定式様相同可不再換新證。如在復員時尙未換得撫卹證,或其他不合中央規定式樣,應及時介紹至衛生院進行殘廢檢查,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原證合格,卽可按新評殘廢等級,進行優待撫卹。三等級殘廢,其殘廢金、撫卹糧應一次發淸(二等以上殘廢其撫卹糧之起發日期,從部隊決定其復員之日起,原已發給部份不再重發)先行發放,再報署核發新證。仲使資金集中,便於轉業生產(原民優字三五九號指示中「復員殘廢軍人……可介紹至榮校收容俟後處理」應刪除)。
  以上祇是對復員人員的安置、優待、撫卹原則性的指示,具體實施辦法,還是需要根據不同情况,硏究處理,但是必須認識到,單純的救濟是解决不了問題的,政府也祗能有重點的幇助其轉業或生產,這個工作是羣衆性的工作,是須要依靠羣衆來解决這個問題,川南係新區羣衆還沒有全部組織起來,縣區政府應很好的動員和掌握,復員人員要在政治上來幇助羣衆,啓發他們的覚悟性,祗有這樣,物質上羣衆才會來支助復員人員,幇助解决生產困難,做好這步工作,不但解决了復員人員的安置問題,並且也充分地利用了復員人員優良傳統,成爲今後川南建股中的骨幹。
  附抄:
  一、川南行署:民社復字第三五號訓令第五項(共七款)
  二、川南區各級復員委員會: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五項(共八款)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
  附抄
  一、川南行署令民社復字第三五號第八項(共七款)
  1.督飭成立所屬各級復員委員會幷開展工作。
  2.成立收容機構準備收容名額及住地伙食等事項。
  3.調製本區及舆附近地區距離里程交通槪况表。
  4.編好本區之一般槪况以備向復員人員介紹。
  5.復員人員接待工作應有之準備事項。
  6.調查本區所需的工作人員有那些以便介紹條件符合之復員人員參加工作。
  7.對復員人員之安置生產在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三、四、五、款中已有明確之規定,各専市縣復員委員會應卽本此原則硏究具體實施之辦法。
  甲、對以公有土地撥佃一項,應先調查公漏土地租佃情形,在不妨礙佃權之原則下,應就佃富農佃中農之佃耕公有土地中,預先擠出一都以備復員人員參加生產時耕種。
  乙、對借用農具〓具一項,應發動各地農協,調查地主富農多餘之農具,傢具,預爲登記調配以備隨時借出。
  丙、對介紹住宅一項,應指示各鄉鎭公所,預先準備安置一定人數之,住宅。
  二、川南區各級復員委員會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五項關於復員人員還鄉後的優待事項:
  1.在鄕村舉行各種會議時,應邀請復員人員參加。
  2.政府規定給予復員人員之各種政治及物質待遇應保證實行。3.在安置生產時,因土改尙未實行而無土地耕種時,應儘先以公有土地撥佃與復員人員耕種,解决無地可耕的困難。
  4.復員人員雖有地可耕而缺乏農具時,應由鄕村公所幇助向有餘之地主富農借貸,交其使用。
  5.復員人員如缺乏住宅者,應由鄕村公所設法介紹居住。
  6.復員人員子女的敎育,應由鄕村公所給予適當的照顧,在公立學校中免費入學。
  7.復員人員之疾病,應由鄕村公所給予逾當的照顧,在縣區的衛生院所,應規定免除醫藥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8.對復員人員的婚姻問題各鄕村公所應有適當照顧。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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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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