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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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597
颗粒名称: 民政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39
页码: 22—60
摘要: 逐步的建立起農民自己的政權組織。隨着農民翻身運動的提高,鄕村政權也目然會日益提高,如果我們離開了羣衆運動,恕以命令方式,把舊的制度立卽廢除,把新的政權立卽建立,鄕村政權是人民民主政權的基暦組織,是發動羣衆貫澈各種政策的基本單位。我們一定要在減阳、退押、生產土改各種鬥爭中把他逐步建設好。茲附發關於澈底廢除保甲制度改造鄉村政權的辦法。
关键词: 民政建设 民政政权

内容

川南解放已及一年,過去因農民未發動,領導上對川南社會情况不熟悉,故不得不沿用舊有鄕鎭保中組織,在上級政府領導與廣大人民監督下,完成各種工作任務。但這種做法僅僅是一種過渡,當工作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就必須澈底廢除封建的保甲制度,建立人民自己的民主政權組織。不這樣做,就會束縛農民的發動,就會妨礙革命秩序的建立,就會使一切工作任務不可能得到完成。目前,我區減祖退押淸匪反霸運動,已經全而展開,農民在經濟上開始翻身,在政治上開始抬頭,從他們對封建地主門爭的切身經驗中,進一步的認識到:舊有的保甲組織與鄉鎭保甲人員不可能有效的爲他們的鬥爭服務,因之他們要求澈底廢除保甲制度,把印把子拿到自己的手裏來,這種要求是完全合理的,必要的,適合於當前工作發展情况的。我們必須答覆廣大農民的要求,在偉大的農民翻身運動中,澈底的改造鄕村政權。所謂「改造」决不能誤解爲由領導上「包辦」,人民的政權,必須在人民的親身鬥爭中逐步建立,發展以至於鞏固。因此,我們要改造鄕村政權,就必須大力扶植翠衆運動,啓發農民覺悟,健全農協組織,在農民的切身需要與自覺自願的基礎上,和農民好好商爲,逐步的建立起農民自己的政權組織。這極組織開始建立時也可能有不少缺點,我們又必須指導並幇助農民在鬥爭中不斷改善。隨着農民翻身運動的提高,鄕村政權也目然會日益提高,如果我們離開了羣衆運動,恕以命令方式,把舊的制度立卽廢除,把新的政權立卽建立,那必然會使羣衆束手束脚,甚或換湯不換藥,這種組織是不會爲農民所擁護所掌握的。所以我們要把鄕村此權改话好,就必須放手讓農民自己去改造,包辦代替不會有好效果,但所謂「放手」,又不能理僻爲不要領導,各級領導幹部與政府民政部門,在改造鄕村政權工作中,必須親身了解情况,重點試辦,創造經验,及時指導運動的發展與糾正偏向,使工作少走些灣路,這樣才會使鄕村政權的改造工作做得更好。因爲全區工作發展不平衡,對這一工作進展的尺度,我們還不能提出統一的要求,初步的意見是:凡減租退抻大體結束地區,鄕村政權改造工作亦應初步吿一段落。具體要求是:劃了小鄕,建立了村及居民小組,鄕主席委員、村長、組長,均由人民選舉認眞爲人民服務的人員担任,並能够切實完成人民及上級政府給予的工作任務。有了這一基礎,以後再在生產土改各種鬥爭中鍛鍊提高。新的政權組織建立了,對於原有的鄉鎭保甲人員仍須要處理,他們中有的過去作惡不多,解放後仍老老實實爲人民服務的,也有過去作惡很多,解放後確實做出成績,願意立功自贖的,也有過去作了惡,在解放後仍怗惡不改的等,這些都應由農民來評定,政府應當根據農民的意見,參照其本人的罪惡輕重錯誤大小,工作情况,悔悟程度等,会别給予處理。對他們放置不管也是不對的,鄕村政權是人民民主政權的基暦組織,是發動羣衆貫澈各種政策的基本單位。我們一定要在減阳、退押、生產土改各種鬥爭中把他逐步建設好。茲附發關於澈底廢除保甲制度改造鄉村政權的辦法,望硏究執行爲要。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
  附: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關於澈底廢除保甲制度次造鄉村玫權的辦法
  鄕鎭保甲是封建社會麽迫統治人民的組織,蔣匪曾利用他,對川南農民现行慘酷的迫害與鎭壓,故農民對保甲非常仇恨。我們爲了澈底肅淸封建勢力,建設鄕村人民民主政權,茲擬定改造辦法如下:
  (一)鄉村政權組織的人口標準
  基本政權的組職,基本上以人口多寡爲標準。另外幷參照地勢、經濟、歷史習慣等情况,酌量組成。原則上確定以八至十二戶組成居民小組,設正副小組長;以八至十二小組爲一村(約六〇至八〇戶),設正副村長;以八至十二個村爲一個鄕(約三千人至五千人,以舊制三至五個保組成),設鄕政府委員會及正副主席;鄕以上爲區,人口集中地區,約四至六萬人爲一區;人口稀少的怗遠地帶,可以二至四萬人爲一個區。基層政權的組職單位,務以便利領導爲原則。
  (二)鄕村政權的職能及名稱問題
  1鄕、爲人民政府之基本圍位,稱「鄕人民政府」。村不成一級,稱「村公所」。
  2鄕、村的命名,均按當地主要地名,或農民慣用的地名爲村名,最好經鄕農代會自巳硏究提出。
  3居民小組可按秩序一、二、三組排列。
  (三)鄕村小組的組織問題
  1鄕、設正副主席各一,文書一,脫離生產。成立鄕人民政府委員會,下設民政、财糧、文敎、治安、武裝、生產等委員,各委員均不脫離生產
  2村、設正副村長一人,均不脫離生產。
  3居民小組:設正副組長各一人,不脫離生產。
  4選民的條件:凡年滿十八歲之公民,擁護共同綱領,遵守政府一切法令政策及在減租退押、淸匪反霸中表現積極爲羣衆所公認的開明人士,不分男女性別,均有選舉權。地主惡霸、自新土匪被褫奪公權者,均不能參加選舉。
  5榦部的產生:
  甲、鄕幹部的産生,在土改前要由全鄕農代會選舉,條件應以爲人公正,辦事熟心,羣衆擁護,經過剿匪徵糧或減、退、淸、反等一定鬥爭考驗者。
  乙、村幹部的條件爲:辦事熱心,爲人公正,羣衆擁護,常年勞動,且經過一定鬥爭考驗者,經村民大會選舉。
  丙、組長條件印村長的終件同,必須是常年勞動者,由組民大會選舉。
  6任免手續:
  甲、鄕:正副鄕主席及鄕政府委員由縣加委。
  乙、村:正副村長由區加委。
  丙、組:正副組長由鄉備案。
  (四)幹部供給待遇
  甲、鄕人民政府脫離生產之幹部,三人每月共補貼大米三六〇市斤,依各鄕幹部工作情況及人員多少妥爲分配。
  乙、村組榦部均不補助。
  (五)凡人口密集之集場,可稱鎭組成鎭人民政府,其職能、組織、待遇與鄕同。凡城市,可由區直接領導街,組成街辦事處,每街設街長副街長,街以下設居民小組。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關於幹部在減租退押清匪反霸運動中的八項紀律的
  指示
  民幹懲字第八〇〇號公元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卄一日
  各專、市、縣、區、鄕人民政府:
  我區在十一個月來,由於廣大羣衆和全體幹部的稍極努力,基本上肅淸了股匪,完成了各項重大任務,初步建立了各級人民政權和革命秩序,奠定了建設新川南的基礎。在這一艱巨而偉大的任務中,大多數幹部表現得都很積極英勇,但仍有少數幹部,存在輕視羣衆,打擊農協,包庇地主,貪汚墮落,喪失革命立場,而致損害羣衆利益的錯誤行爲這是不能容忍的。目前全區減租退押淸匪反霸運動已經開始,這一運動是我川南千餘萬農民的正義而迫切的要求;是廣大羣衆起來摧毀封建剝削的激烈鬥爭,亦卽爲將來順利完成土改工作的重要準備步驟。這一鬥爭比一般軍.事作戰還要複雜觀苦,規模還要宏大。我各級政府與各級政權工作人員,必須在思想上行動上作充分準備,以保證這一革命鬥爭的勝利。
  爲保證這一運動有計劃有步驟有秩序的進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及時而有力的抓緊領導,所有政府工作人員,必須堅决的站穏革命立場,保護農民利益,積極的參加鬥爭行列,以實際行動去打倒農村中的封建勢力,我們旣身爲人民政府或羣衆團體組成之一員,就必須經得起這一次減租退押淸匪反霸運動的考驗,任何觀望猶疑消極反對、或利用革命工作人員頭銜公然抵抗的思想與行爲都是錯誤的,都將爲人民所遺棄,都將受到應得的批評與處分。茲特製訂下列八項紀律:一、嚴格執行人民政府減退退押法令不准違犯。
  二、堅决實行減租退押不准包庇地主。
  三、廉潔奉公不准貪汚不得接受賄賂和竊取果實。
  四、尊重人民民主權利傾聽羣衆意見和批評不准欺壓人民。
  五、一切重要問題要和大家商量决定然後執行不要個人决定强迫執行。
  六、依據政策法令和羣衆路線辦事不准亂捕亂罰亂殺嚴禁使用肉刑和變相肉刑。
  七、堅决服從上級指示不准陽奉陰違。
  八、嚴格制行請示報吿制度不准虛報情况各自爲政。
  以上谷綃執行有功者酌予獎勵;倘有違犯一經查覺或由羣衆揭發,定按情節輕重予以應得處公,仰各運照爲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指示
  民社字第五〇二號
  關於西南軍政委員會所發的生産救災指示,已由川南日報於七月十二日發表,卽希你處根據該項指示結合本署前發指示精神檢討,並佈置工作,茲爲進一步的把救災工作展開,特補充指示如下:
  (一)加强領導:川南區迄至目前爲止,巳有餓死人現象,應當引起我各級領導上的深刻注意,川南區農貸以及急救糧巳貸發三千一百餘萬斤,以我區總人口一千二百萬人計算每人差不多將平均到三斤大米,如此钜大的數字,仍未能制止災情發展,可見我們救災工作中的缺點是很多的,現爲正確地掌握生産自救的原則,特製訂川南區災歉查勘暫行辦法一種隨文附發,規定自文到三天內専署、縣人民政府至少須派負責幹部二人實地往所屬災區調查,重視救災工作,看看我們的救濟糧農貸糧是否使用恰當及時有重點,實際的災情究竟怎樣(被災人口面積成數)還有那些沒有僻决的問題?依據災歉查勘暫行辦法塡列勘災報吿表,速報行署。
  (二)救災的原則是生產自救,輔之以政府救濟,災民互濟,所以在救災工作中,一定要有重點,急救糧(不包農貸糧)的發放一定要做到急救救死,農貸亦應用之於組織生產,在我各級負責幹部中首先要把單純依靠救濟的思想澈底糾正,對於災民絶對不允許有依賴政府「吃光了,政府再發」的心理,所以救災工作不是把糧發下去就算了,主要的還是在如何運用這許多糧,組織生產所以希望各級蛀府工作人員,在救災工作中要精打細算,根掀實際情况,依靠羣衆,想辦法來渡〓災荒。
  (三)對於各地組織副業生產的辦法,我們原則上完全同意,但各地政府要有整個的計劃,例如副業生產的成本、技術、原料、銷路等問題都要用打細帳的方法,詳解硏究,多吸收羣衆意見,再决定採取如何行動,幷將决定方式和困難,報行署核辦,以便作全面的調配。
  (四) 救災工作不要孤立的進行,應該結合羣衆運動,鄕間有農協的地方,應將政府的救災的方針通過農協向他們詳細說明,請大家來商討,想辦法,通過一些積極份子,我們的工作是更容易做好的,就是沒有農協的地方,也要組織臨時的羣衆大會,反覆講明人民政府,尤其是中央撥款八百萬元的關懷,再召集積極份子商討我們的救災辦法,想出具體的辦法,做好工作。
  (五)最後各級政府應檢討一下過去的救災工作,作出總結把工作提高一步,我們是否有思想麻痺漠視災情,或純彝救濟脫離羣衆的官僚主義作風,同時有好的創造、經驗及時交流了沒有(最好能組織通訊小組,多給川南報刊登一些典型的例子,好的應當予以表揚,)?總之各級政府應當認識到這是勞動農民切身的事,我們人民政府是責無旁貸的做好這件工作,通過這項工作更進一步的教育提高農民,打好秋徴減租的初步救災工作的總結,應卽呈報本署。
  附川南區勘報災款暫行辦法。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
  一九五零年川南區勘報災歉暫行辦法
  一、本區各地由於國民黨反動派長期統治,以及解放後土匪特務造謠破壞,所造成人民的極端貧困與種種顧慮以及有些地匾遭受水、旱、風,雹、蟲害等天災,先後發生各種不同性質不同程度的災荒,其勘報事宜,均依照本辦法辦理。
  二、各地如遇災情發生應由所在地的區、鄕公所,先由電話報吿縣府,由縣府以最迅速的通訊方式,層轉行署。
  三、被災地方應由當地區、鄕、鎭公所將被災狀况報吿縣人民政府,(格式如附表一)縣府派員實地初勘屬實後,造具災歉初勘狀况表分報專署,行署呈核(格式爲附表二),專署接到該項報吿後,應派員馳往災區覆勘,調查屬實後應卽塡造災歉狀况覆勘表呈報行署,根據該項報吿核定災害成數擬具救濟計劃電報行署核行,若災情繼證發展,應用電話隨時向上級報吿。
  四、輕重災的標準一般的以收成爲標準,收成在二成以下及無收成者爲重災,二成至五成者爲輕災,六成以上者不爲災。
  普通春荒、夏荒、秋荒所形成的缺糧現象,可依缺糧人數爲標準,缺福人數在百分之二一十以上者,爲重災區。在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十者,爲輕災區(缺糧人係指非救濟不能生活者而言,暫時短糧者不能計算在內)。
  五、旱蟲各災各縣人民政府據報後,應隨時派人查勘,並限於四日內勘畢報署,風、水、雹災及其他急災應立時派人查勘,並限於二日內勘畢,專署應於據報後三日內派員覆勘,並應於到達後三日內勘畢。
  六、重災地區必須救濟者,應由專署核明災况原因,災民人數,救濟計劉等分報民政廳及財政聴審核。
  七、發放急救糧的災民一般地重災區不得超過災民總數百分之十五,輕災區百分之七。
  八、勘查事項:
  甲、受災情況:(一)受災田畝。(二)災民人數。(三)因災死人多少?人數是否確實是否確因災而死。(四)急救糧及農貸的數字及分配情形等。
  乙、救災經過:(一)初災時的措施。(二)成災時的措施。(三)緊急時的措施。
  丙、總結前段經驗:(一)以前有何經驗教訓。(二)是否遵照生產自救的原則輔之以政府救濟,社會互濟和節約運動等渡過災荒,有無輕視災荒,純靠救濟,領導不深入,救濟不及時等偏向?(三)有何經驗。(四)幹部的作風如何?(五)羣衆的反映如何?(六)對上級的指示有何意見。
  九、各政府工作人員如能切實寧握原則,組織羣衆生產自救渡過災荒有成績者,應受槳勤否則給予處分。
  十、本辦法暫適用於一九五〇年川南地區勘報災歉之用。
  十一、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代電
  民社字第三〇五六號
  各専、市、縣:爲確切明暸本區各地災情槪況,以便及時掌握進行救災防災起見,特頒發川南區各縣災情檢查報吿表一種,希卽遂照幷轉行你處檢查團於工作完畢時詳細塡註報來爲要。川南行署民(有)印。附:川南區各縣災情檢查報吿表一份。說明:
  一、災情槪况應說明災情的形成,發展與現在的眞實情况。
  二、災因除說明一般的原因外,尤應注意本地區特殊的原因。
  三、災區面積應具體塡明某區某鄕某保範圍有多寬(以方公里爲單位列出可靠的估計數字)。
  四、荒情種類應分爲重災、次重災、輕災三種。並具體指明全縣爲何種災,某某地區爲何種災(例全縣爲重災,另有少數鄕保爲輕災,全縣爲轉災,仍有少數鄕保爲重災,必須分別塡明)。
  五、救災揩施,應側重於縣的設施,對於災情形成以後,縣是如何去掌握和處理這災情的。
  六、受災人口應分爲待救人口若干,急救人口若干,死亡人口若干,對死亡人口應特別注意調查,最好能附一淸册註明死亡者的姓名、成份、死因及死亡經過。
  七、農貸糧情形關於貸糧的效果應塡明貸糧時間的快慢,政策掌握的是否正確,有無不良傾向。
  八、救濟糧情形關於救濟的效果,應特別塡明對救濟糧的使用是否確係急救救死是否合於政策有無不良傾向。
  九、生產組織情形關於效果部份,應特别塡明組織生產救災是否已盡最大的努力宥無可以舉辦的生產事業未予辦理。
  十、對本地區災情的預防辦法,應特別塡明區縣領導對於本年度災荒戦勝以後如何去防止新的災荒的發生,是否针對事實巳有規劃或尙未規劃。
  十一、其他意見係調查人員對全盤災荒情況了解以後,具體的提出救災防災的意見。
  十二、本表應用十行紙劃格塡用,每欄竟窄以材料的多寡來决定不予限制。
  十、本表應在檢查工作結束以後三、四日之內塡三份,以一份逕送行署民政廳,以二份呈送本機關核轉。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關於新區救災應行準備事項的指示
  民社賑字第一〇八號一九五〇年八月二八日
  樂山、宜賓專署:
  你區雷波、馬邊、屛山、峨邊及興文等縣,爲新近解放之區域,土匪甫被速淸,依照本區養地災荒與匪災關聯之情况,在新區內由於匪特的長期盤踞,歴榨,剝削,災荒情况可能更爲嚴重。爲使新區救災工作順利展開特作如下之指示:
  一、依照本署本年六月九日關於生產救災指示第二條規定明確指出救災的基本原則與主要辦法,是組織災民生產自救,並指導他們積極種植或投資副業生產(如紡織、磨粉、磨豆腐、種早白菜,或打魚等)。必要時組織災民運糧,或以工代賑等;其次是指導災民互助自救,最後是撥牆救災。在救災辦法的先後緩急輕重上都有具體指示。自各地實施以來,在組織副業生產土,如榮縣組織災民集體運煤;資陽縣組織災民種早熟蔬菜編草帽等;仁壽縣組織災民編竹蓆,打草鞋,紡織加工等.,在實施以工代賑上,如慶符縣組織災民運輸隊運送物資及糧食。樂山區擬建犍沐公路;濾縣區之瀘縣修建下水道工程等。在發動社會互濟上,榮縣六區來佳鄉四保發動保內地主富農捐四百餘斤雜糧救濟本保災民,又保華鄕發動每餐節省一個耙運動救濟災民至二週之久。樂山縣募集大米一五六八〇斤,包谷四十八石,鹽八十斤,款五萬元。宜賓縣幕集麥麸八千斤,款六二七萬元。敍永縣募集大米一〇二八三斤,款六一二萬元等。在政府救濟上(計全區共發出救濟糧八十一萬斤,農貸款三千三百五十萬斤),均收到一定效果。由於以上各種措施使本區災情迅速停止,對救災工作確已發生一定作用,但在辦理過程中仍有不少偏向:第一各級幹部有的未能軍握生產自救的原則,輕重置,依靠農貨糧和救濟糧爲唯一救災辦法,形成單純救濟觀點,從而減少了救災的效果。第二在發放糧食時把救濟、災貸、農貸三種糧食的性質沒劃分淸楚,有的平均貸放或單純的爲了處理雜糧,沒有把救濟糧重點使用,把農貸糧用於生產,使救災的範圍和効果大大的縮小。第三羣衆觀點不够明確,有些地主富農反而得到更多的災糧,貧僱農因怕還不起反而沒有借到貨糧(或祇得到少數)。基於以上的經驗,我們認爲在新區推進救災工作必須確遵本署的指示,以組織災民生產目救爲主要辦法,再輔之以社會互濟,政府救濟,並應糾正以往各地辦理中所發生的偏向,才能及時的阻止災荒的發展,發揮救災的力量和效果。
  二、在進入新區開展救災工作時,應有之具體準備事項如次:
  1.對準備派徉新區的工作人員,應進行新區救災工作敎員,使在思恕及行動上,有準備並明確以救災爲新區重要工作之一。
  2.在佈置工作時應對可能發生之貸糧,救濟糧,救災收購,救災貸款等項,作充分估計,並配備適當數字。
  3.在進入新解放區域後,應保證不再餓死一人,並速調查被災情況對非救不活的災民,應即發放救濟糧。
  4.對已種植農作物或準備種植農作物的缺糧農民應儘先貸放農貸糧以便不致影響農產物。
  5.對於災民已有的土產,如山貨、藥材、筍子、菜葉等應規定一定的價格,進行收購;必要時須運進糧食調換物資。
  6.應組織災民進行副業生產,以訂購成貸款方式解决災民資金問題。
  7.應組織災民以工代賑,運入糧倉運出土產。就災民中之有運輸能力者,祖織運輸隊整隊運送,便於護運安全。以上所列舉的救災工作,牽涉到各部門的工作,爲使工作聯繫配合便利起見,得由有關單位聯合組織生產救災委員會統一辦理。
  三、在新區中之特殊問題處理辦法:
  甲、關者禁煙問題
  1.首先要將政府禁煙的原因和决心明白佈吿,並通過各界代表會說明我門的禁煙政策。
  2.對現存民間的煙土不能限令繳出,也不能以糧食或貨幣收購,以免發生流弊。對種煙缺糧農民,可按照一般缺糧農民辦理,用貸糧扶植生產或收購土產等辦法解决其生活問題。
  3.對已禪煙苗應勸導農民自行剷除改種農作物,並深入敎育農民今年不准再種。
  4.對於運銷製售煙犯,應宣佈法令嚴予制止。並應根據具體情況製定禁絕期限,違者依法處罰。
  乙、關於貨幣問題:
  1.對新區的貨幣如銀元銅元等,應暫准其流通,但應利用各種機會,宣傳政府貨幣政策,提高人民幣的信用,打下禁用銀元的基礎。
  2.爲便利新區人民對外交易起見,由人民銀行參照當地情形規定金銀與人民幣交換比率,准許在一定數額內換進或換出。
  丙、關於少數民族問題:
  1.廣泛宣傳少數民族政策,爭取少數民族中之代表人物參加各級政府工作。
  2.少數民族如有缺糧現象,應從貸牖貸款及收購土產各項中特予照顧。
  以上各項希卽遵照幷結合你區具體情况辦理,所有辦理情形幷望隨時報來爲要。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繼續防備災荒的指示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
  我川南部份地區的災荒,經過了人民政府的大力救濟和全體人民的努力,業巳先後渡過。由於雨量充足及農民生產情緒的提高,今年秋收除少數因山洪暴發遭受水災地區外,一般均有七成以上收成;農民現在巳經解決了口糧問題。但是由於長期封建剝削與蔣匪幫的苛捐雜稅,刧掠破壞所造成的農村經濟普遍貧乏與破產,再加上「靠天吃飯」的落後生產形態,農民仍有隨時遭到災害威脅的可能。因此不論在已發生或未發生過災荒的地區,均應積極進行生產防災工作。茲特指示如下:一、防災工作
  1.提倡節約:主張細水長流,反對大吃大喝,將減租退押果實投入生產。
  2.組檄生產:獎勵多犂多耙,打破「聽天由命」的懶漢思想;進行組織各種副業、手工業和運輸生產。有關部門並應設法幇助解决其在生產過程中遭遇到的一些困難如銷路問題等,以發展生產,來增加羣衆的收入。
  3.活躍農村借貸和互助:保證合法的借貸,有借有還,展開互助互利,共同合作的運動。
  4.對缺種地區,事先應作好貸種準備;務使良種及時的有重點的貸到農民手裏。
  5.災荒患病者不少,各地應卽組織並指導治療;俾使災區勞動力得以迅速恢復。
  6.防災工作應從長期着眼,並爭取主動,特別爲明年春耕生產作好準備。故今冬川南區發動各縣憋修堰塘,以便鹽田十八萬畝的工作,望各地認眞執行。
  二、做好工作的關鍵
  1.樹立各級幹部生產救災的思想,明確對人民負責的觀點,繼繼深入農村,依靠羣衆,想出各種防災辦法並付諸實施。
  2.廣泛宣傳政府救災政策,使其明確認識生產自救才是克服和戰勝災荒的基本辦法。防止匪特造謠破壞,使防災運動成爲気衆自己經常的行動與工作。
  3.結合減租退押淸匪反霸運動,進行宣傳動員;並作备種有效準備。
  以上卽希硏究執行爲要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關於目前復員人員的安置優待撫卹工作的指示
  九月以後川南區約有二萬復員人員,回到家鄕來生產,這批經蛟長時期革命敎育下的成員,在今後的川南建設工作中,將會起很大的骨幹作用,我們應該以熱烈的態度來迎接,對復員人員安置、優待、撫卹的艱巨任務。
  這一工作的基本精神是使復員人員回鄕後,「各得其所」在不同的崗位上,來從事新中國的建設事業,基此,我們就應妥善地,負責地對他們回家後生產轉業所遇到的困難,適當地幇助他們解决,同時我們也要理解到有些復員同志由於身體不健康往往有悲觀、失望、依賴的情緖,所以各級政府負責同志,應以懇切的態度,熱情地對待,幷耐心地敎育他們,絕對不能對榮軍怕麻煩,抱敬而遠之的態度。川南區半年來對退伍軍人的安置與優撫工作是做得不够的,據富順、隆昌、自貢市、犍爲等縣的退伍軍人來函反映,當地人民政府對他們的態度是不聞不問,撫卹費、殘廢金、沒有按照規定發給,也不照顧他們在生產中的實際困難,因此引起他們不满情緖,這是要不得的,希望各級人民政府今後應明確認識到,復員工作的重要性,這不只對社會秩序及生産建設的發展有直接影響,而且對今後部隊的作戰情緖也有一定的作用。
  根據以上情况,特對目前復員人員的安置、優撫工作,指示如下:
  一、關於農村中的安置問題,應貫澈執行川南復員委員會組織通則第十條五項之决定,本着川南行署民社復字第三五號訓令第五項之原則,硏究具體實施辦法。
  二、籍屬城市之復員人員,主要是使之生產就業,原有一定生產職業者,可帮助其恢復原業,原無一定生產職業,可幇助其就業。各縣民政科應密切調查復員人員之轉業生產情况,幷與工會商會等經常速系,在各種建設工作展開中如修築成渝鐵路等,應備先吸收復員人員參加,因爲這些同志,一般都受過一定時期的革命敎育,對工作是有利的。
  三、復員軍人的優撫問題:復員殘廢軍人,在復員時如已由軍區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有撫卹證且與中央規定式様相同可不再換新證。如在復員時尙未換得撫卹證,或其他不合中央規定式樣,應及時介紹至衛生院進行殘廢檢查,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原證合格,卽可按新評殘廢等級,進行優待撫卹。三等級殘廢,其殘廢金、撫卹糧應一次發淸(二等以上殘廢其撫卹糧之起發日期,從部隊決定其復員之日起,原已發給部份不再重發)先行發放,再報署核發新證。仲使資金集中,便於轉業生產(原民優字三五九號指示中「復員殘廢軍人……可介紹至榮校收容俟後處理」應刪除)。
  以上祇是對復員人員的安置、優待、撫卹原則性的指示,具體實施辦法,還是需要根據不同情况,硏究處理,但是必須認識到,單純的救濟是解决不了問題的,政府也祗能有重點的幇助其轉業或生產,這個工作是羣衆性的工作,是須要依靠羣衆來解决這個問題,川南係新區羣衆還沒有全部組織起來,縣區政府應很好的動員和掌握,復員人員要在政治上來幇助羣衆,啓發他們的覚悟性,祗有這樣,物質上羣衆才會來支助復員人員,幇助解决生產困難,做好這步工作,不但解决了復員人員的安置問題,並且也充分地利用了復員人員優良傳統,成爲今後川南建股中的骨幹。
  附抄:
  一、川南行署:民社復字第三五號訓令第五項(共七款)
  二、川南區各級復員委員會: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五項(共八款)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
  附抄
  一、川南行署令民社復字第三五號第八項(共七款)
  1.督飭成立所屬各級復員委員會幷開展工作。
  2.成立收容機構準備收容名額及住地伙食等事項。
  3.調製本區及舆附近地區距離里程交通槪况表。
  4.編好本區之一般槪况以備向復員人員介紹。
  5.復員人員接待工作應有之準備事項。
  6.調查本區所需的工作人員有那些以便介紹條件符合之復員人員參加工作。
  7.對復員人員之安置生產在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三、四、五、款中已有明確之規定,各専市縣復員委員會應卽本此原則硏究具體實施之辦法。
  甲、對以公有土地撥佃一項,應先調查公漏土地租佃情形,在不妨礙佃權之原則下,應就佃富農佃中農之佃耕公有土地中,預先擠出一都以備復員人員參加生產時耕種。
  乙、對借用農具〓具一項,應發動各地農協,調查地主富農多餘之農具,傢具,預爲登記調配以備隨時借出。
  丙、對介紹住宅一項,應指示各鄉鎭公所,預先準備安置一定人數之,住宅。
  二、川南區各級復員委員會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五項關於復員人員還鄉後的優待事項:
  1.在鄕村舉行各種會議時,應邀請復員人員參加。
  2.政府規定給予復員人員之各種政治及物質待遇應保證實行。3.在安置生產時,因土改尙未實行而無土地耕種時,應儘先以公有土地撥佃與復員人員耕種,解决無地可耕的困難。
  4.復員人員雖有地可耕而缺乏農具時,應由鄕村公所幇助向有餘之地主富農借貸,交其使用。
  5.復員人員如缺乏住宅者,應由鄕村公所設法介紹居住。
  6.復員人員子女的敎育,應由鄕村公所給予適當的照顧,在公立學校中免費入學。
  7.復員人員之疾病,應由鄕村公所給予逾當的照顧,在縣區的衛生院所,應規定免除醫藥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8.對復員人員的婚姻問題各鄕村公所應有適當照顧。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關於復員人員安置優待撫卹工作的補充指示
  一九五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復員人員安置優待撫卹工作今補充指示如下:
  一、復員人員首批已抵川南,爲護送復員人員還鄕和照顧路途中發生的困難,今責成各級人民政府,由行署至鄕,依次派勝任幹部負責護送,按級遞交。
  二、復員人員規定每人每天發路費大米七斤,這筆路費應由護送幹部負責掌握,儘量照顧飮食,務使豐裕,如因地區偏僻,不易採辦菜肴,路費有積餘者,應發給復員人員,不用繳公。
  二、復員人員到達專區市縣,應由當地各級政府組織集體歡迎歡送,及個別慰問,並發動羣衆團體寫慰問信或派代表宣讀慰問信。
  四、川南係新區,個別偏僻區鄕地方政權建立不久,農民協會尙未組織,土匪尙未肅淸如對復員人員回家生產性命有危險者應由各縣負責留養,按供給制工作人員待遇,此項經費,專案向行署報銷,如非重殘,可參加微糧減租退押等工作。
  五、復員人員在中途或返家後,患病或傷口復發者,應介紹至當地衛生院醫治,此項醫藥費,在地方行政費內專案報銷。
  六、復員人員應領之生產補助糧、殘廢金、撫卹糧,當地政府必須保證按照規定發給,並撥至其附近倉庫,通知區鄉級政府或發動農會代爲運送。
  七、復員人員到家後,鄕村農協會,應召開村民歡迎大會,如因天氣陰雨或工作忙迫不能集體歡迎,應進行個別慰問,各級政府負責幹部,對復員工作不能藉口工作繁忙而不聞不問。
  八、縣政府保存復員人員登記表,製册編卷,區鄕級政府亦應備具復員人員調查表,以備查考。
  九、復員人員一般都經過訴苦教育,如非地主富農成份,可吸收參加農會。
  十、復員人員耕地缺少,由賞地區鄉級政府農協會將公產廟地、學田、農場或逃亡地主之土地,可適當抽調,並動員佃富農將其無力耕種之一部份讓給復員人員耕種。
  十一、房屋問題:公產廟房寺宇,保辦公所,逃亡地主房屋可借給復員人員居住,地主當農多餘房屋經農會動員,政府批准後,亦可借給復員人員居住。
  十二、逃亡地主之農具借給使用,並徵借地主富農農具多餘部份,耕牛問題,可動員羣衆互助互借。
  以上各項希遵照執行爲荷。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為補充規定復員工作注意事項的訓令
  民社復字第三五號一九五〇0八月一六日
  令各專、市、縣及合江、簡陽接運處:
  查各專市縣復員委員會及合江、簡陽接運處有關章則,業經本署以民社字第四五〇三號通令頒發在案;此項工作爲當前之車要工作,各地區均應特別注意及時辦理,以免貽誤。茲爲積極推進工作起見特再捕充指示如次:
  一、各專市縣復員委員會均應尅期成立具報,其有尙未成立者,應於奉到本訓令後立卽成立具報。
  二、各專區復員委員會組織,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規定幷經本署與川南軍區商定,由原已成立之各軍分區鑿編復員委員會更名後,仍由專署會同軍分區聯合組織,幷以專員爲主任,軍分區司令員爲副主任。
  三、各專市縣之復員委員會,均應有收容機構,以便接收外區送來之復員人員,及兼辦外區整批送來資遣人員之接收、轉送、安置等事宜。
  四、各專市縣復員委員會之編制,業經於原頒組織通則中,明白規定,應卽遵照中央關於復員工作的决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就有關機關指調得力之工作人員專門負責辦理。
  五、各專市縣復員委員會成立後,應卽着手進行準備下列各項工作:
  1.督飭成立所屬各級復員委員會幷開展工作。2.成立收容機構,準備收容名額,及住地秋食等事項。
  3.調製本區及與附近地區距離里程交通槪况表。
  4.編好本區之一般槪况,以備向復員人員介紹。
  5.復員人員接待工作應有之準備事項。
  6.調查本區所需要的工作人員有那些,以便介紹條件符合之復員人員參加工作。
  7.對復員人員之安置生產在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三、四、五各款中,已有明確之規定,各專市縣復員委員會應卽本此原則硏究具體實施・之辦法:
  甲、對以公有土地撥個一項應先調查,公有土地租佃情形,在不妨礙佃權之原則下,應就個富農、個中農之佃耕公有土地中,預先擠出一部,以備復員人員參加生產時耕種。
  乙、對借用農具像具一項,應發動各地農協調查地主富農多餘之農具傢具,預爲登記調配以便隨時借出。
  丙、對介紹住宅一項,應指示各鄕鎭公所預先準備安置一定人數之住宅。
  8.對合江、簡陽接運處之聯絡事項。
  六、合江、簡陽接運處成立後,應卽着手進行準備下列各項工作:
  1.佈置容納二千人的住宿地。
  2.準備二千人的伙食單位。
  3.準備接待歡迎工作。
  4.編好川南區一般槪况以便介紹。
  5.調查全川南區之里程距離交通槪況。
  6.對復員人員情况了解工作的佈置。
  7.對川南地區各級復員委員會之聯絡事項。
  七、在目前各地復員人員究有參少,尙無法統計。以前各專、市、縣復員委員會及合江、簡陽接運處編造預算時,可列估計槪數,造報復員人員之供給標準應參照中央頒佈關於復員工作的决定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辨理。
  以上七項希卽遵照辦理,所有辦理情形幷應隨時具報。
  此令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川南區復員委員會
  為補充規定復員工作注意事項的决定
  接總字第二〇號一九五〇年九月十三日
  各専、市、縣幷轉復員委員會
  合江、簡陽接蓮處:
  關於復員工作之辦理,業經本署先後以民社字第四五〇三號,民社復字第三五號通令規定,迄今月餘,各專市縣重視此項工作,積極推動者,尙屬寥寥。茲爲糾正偏向,加强工作,特再補充指示如次:
  一、復員工作爲本年度民政工作之中心,各級首長,均應親自領導,不應委託代辦,幷調用得力幹部,負責辦理,以免貽誤。
  二、各專市縣復員委員會,尙未成立者,應於接到本指示後三日內,成立具報,所屬區鄕復員委員食,均限於本月二十日以前成立開展工作。
  三、復員工作,爲複雜而艱鉅的工作,要稿好工作,必須依靠羣衆,聯繫羣衆,在备級復員委員會中,應廣泛的發動羣衆團體參加工作,幷於各種工作準備好以後,召開各界人民代表大會及鄕民大會,推動社會力量,使廣大羣衆深刻認識復員工作之重要性,才能發揮羣衆力量,完成艱鉅任務。
  四、接運與安置爲復員工作的兩項要務,而尤以安置爲復員的基礎工作,各專市、各接連處,應側重於接連工作之辦理,各縣、區、鄕,應側重於安置工作之辦理。幷須有計劃的,有步驟的,有重點的推進工作。
  五、各區鄕的組織和工作,對復員人員的處理,關係最大,各專市縣,均應經常派員到下層聯繫了解,幇助工作,選擇一定地區示範,創造經驗,以利指導全區工作。
  六、辦理復員工作及招待所所需房屋,以借用祠宇寺院及其他公共地爲原則,必須在城內,或附城適當地點,不宜距城過遠,以便聯繫管理,幷應就現有物質條件,佈置完善,復員人員過多時,應發動各機關與部隊讓房子,給復員人員以良好的影饗。
  七、炊〓、臥具、舖草以及其他必需之用具,應發動羣衆借用,本盡量節約精神,從速完成各項準備。
  八、各専市縣及區鄕距離里程,應事先調查統計列表備用,幷於下旬報茶會一份。
  九、安置復員人員生產所需之土地,應由區鄕復員委員會,先行調查登記,就佃耕公有土地之佃富農所佃之土地,擠出一部交復員人員佃耕,但擠出部份,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以免影響佃權,每一復員人員,可給以二畝至土畝之土地耕種,其配佃手續,由區鄕復員委員會,及農協會會同辦理。
  以上九項,希卽遵照從速辦理,所有辦理情形,幷應隨時具報。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杜義德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通令
  民社字四五〇三號一九五〇年七月三〇日
  各專、市、縣:
  交通廳羅廳長
  西南軍政委員會,西南、軍區六月六日聯合電示:飭成立復員接運站,以便接外區復員人員,幷轉發中央關於復員工作的决定,經本署與川南軍區會商結果制傾川南區復員人員接運處組織規程,及川南區各級復員委員會組織通則各一種。兹隨令附發,希卽遵照迅將你處各級復員委員會依照規定尅日建立,幷將各接運處,依限成立具報爲要。
  此令
  附:川南區復員人員接運處組織規程
  川南區各級復員委員會組織通則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
  川南區復員人員接運處組織規程
  第一條 爲期妥善的完成接連復員人員的任務,根據上級指示設立復員人員接運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川南區復員委員會領導下,設置復員人員接運處,負責由外區送回本區復員人員之接待與運送事宜。
  第三條 根據川南情况,於下列交通要衝置設復員人員接運處:
  一、合江接運處 負責接運由長江下游返回的復員人員。
  二、簡陽接運處 負責接運由川酉北及陳甘等地返回的復員人員。
  第四條 接運處設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或二人,在處長領導下設置下列各股分享接待運送事宜。
  一、第一股 辦理復員人員的歡迎招待及食宿等事項。
  二、第二股 辦理復員人員舟車交渉及運送等事項。
  三、第三股 辦理復員人員的經費開支信緘來往及其他事務等事項。各股設股長一人視事務之繁簡得設工作員一至五人。
  第五條 各接運處對於外區送來之復員人員應有準備有組織的進行下列具體工作:
  一、對於復員人員的住地應事先佈置妥善,所需木板、床草及臥室用具均應事先準備齊全,臥室內幷應張貼有關復員之各項標語或文吿。
  二、應事先組織好伙食單位,飯廳應配合住地佈置。
  三、復員人員到達時,首先由接運處集合常地機關、部隊、團體代表前往車站碼頭路口歡迎。在復員人員到達後三百以內,應卽發動羣衆在接運處指遵之下,舉行一歡迎大會,必要時幷應放映電影或上演話劇以示歡迎。
  四、復員人員在接連處休息時應指派專人介紹川南區的具體情況,使他們對川南區的現狀有明確的了解。
  五、接連處對復員人員的情况,應作普遍的了解以便進行運送或安置。
  六、對復員人員還鄕的交通工具,應由接運處負實接洽解决。
  七、復員人員返回本縣時,如道途不靖應酌派武裝護送以策安全。
  第六條 因辦理復員工作所需的各項費用,均由各處擬具詳細槪算,報由川南區復員委員會核發。
  第七條 接運工作吿一段落時,應卽寫出工作總結,幷造且經費開支决算書向上級報吿。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川南區各級復員委員會組織通則
  第一條 川南區爲遵照中央關於復員人員的指示,有組織有計劃的妥善安置復員人員,完成中央所賦予的任務特擬定本通則。
  第二條 川南區組織復員委員會由行署會同軍區聯合組成,負責領導本區復員人員的接運安置等事項。第三條 各專(市)區設置復員委員會,由各專署會同备軍分區聯合組織負責領導各專(市)區復員人員的接運安置等事項。
  第四條 各縣設置復員委員會,由縣人民政府會同各社團聯合組織,貧責辦理各縣復員人員接運安置等具體事項。
  第五條 各區鄉(鎭)公所均得組織復員委員會。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之民政、財政、衛生、交通、公安等部門均應參加復員委員會工作。
  第七條 復員工作之承辦機構爲各級政府之民政科(局)。
  第八條 各級復員委員會的關係爲垂直關係。
  第九條 各級復員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在主任領導下設置下列各股:
  一、第一股 辦理復員人員歡迎招待食宿及運送事項。
  二、務二股 辦理復員人員的介紹工作安置生產及優待事項。
  三、第三股 辦理復員人員的經費開支電緘往來及不屬一、二股的事項。各股設股長一人視事務之繁簡得設工作員一至五人。
  第十條 各級復員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如次;
  1.關於復員人員的迎接招待事項:各級復員委員會對於返鄕從事生產的復員人員,其返鄕時應發動羣衆舉行歡迎和安置。
  2.關於復員人員的組織護送事項:各級復員委員會對於返鄉的復員人員如有道路不靖時應有組織的派武裝護送以策安全。
  3.關於復貝人員的工作介紹事項:復員人員志願參加地方工作,或其具體情況適於地方工作經當地人民政府提請獲得上級批准决定後,各級復員委員會應以負責的精神介紹其參加工作,幷應將處理結果呈報行署。
  4.關於復員人員的安置生產事項:復員人員不願或不適於地方工作經核定還鄉者,各級複員委員會,應護送其返鄕安置生產。
  5.關於復員人員還鄕後的優待事項:
  一、在鄕村舉行各種會議時,應邀請復員人員參加。
  二、政府規定給予復員人員之各種政治及物質待遇應保證實行。
  三、在安置生産畤,因土改尙未實行而無土地耕種時,應儘先以公有土地撥佃與復員人員耕種,解决無地可耕的困難。
  四、復員人員雖有地可耕,而缺乏農具時,應由鄕村公所幇助向有餘之地主富農借貸交其使用。
  五、復員人員如缺乏住宅者,應由鄕村公所設法介紹居住。
  六、復員人員子女的敎育,應由鄕村公所給以適當的照顧在公立學校中免費入學。
  七、復員人員之疾病應由鄕村公所給以適當的照顧,在縣區的衛生院所應規定免除醫藥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八、對復員人員的婚姻,各鄕村公所應有適當的照顧。
  第十一條 各縣復員委員會將回鄕之復員人員分別介紹工作或安置生產後,應列其詳表分呈專署、行署、川南區復員委員會備查。
  第十二條 關於復員工作各項經費支領報銷暫規定如次:
  1.备縣復員委員會所需之一切費用,應由各縣人民政府擬具核實預算,呈報本管專署彙轉請領。
  2.各專(市)復員委員會所需一切費用,應由各專(市)人民政府擬具核實預算三份,連同所屬各縣呈報之預算加具意見,一併呈送行署審核請領。
  3.行薯根據备専(市)縣所報預算經核准後,卽行撥給糧款以便支付。
  4.川南區復員委員會所需一切費用,由川南行署擬耳預算一面先行墊付,一面連同各専(市)縣預算彙報西南請領。
  5.復員經費報銷手續與請領程序相同。
  6.各専(市)縣所需各項經費,在預算未經批准前得因事實之需要先行墊支一部份。
  第十三條 本通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川南區復員委員會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通令
  民社復二六一號一九五〇年九月廿五日
  令
  各専市復員委員會
  瀘州簡陽接運處
  茲批定川南區復員經費支領辦法一份隨令附發希卽遵照辦理爲要!
  此令。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杜義德
  川南區復員經費支領辦法
  第一條 爲便利復員工作之順利推進,特依照西南復員委員會指示的原則制定復員經費支領辦法。
  第二條 復員人員還鄕經費暫分以下四項:
  1.車船費:運送復員人員到原籍的舟車費。
  2.伙食費:復員人員待運期中與在旅途中伙食費。
  3.辦公費:因辦理接連安置復員人員而開支的辦公費。
  4.招待費:辦理歡迎歡送及稻草僱傭炊事員相佃等費用。
  第三條 復員人員在找區接運還鄕時之交通行船暫定各項:
  1.儘量利用輸船及順水木船必要時得使用汽車。
  2.輪船汽車日行二百五十里順水木船日行一百里。
  3.老弱或病號搭乘汽車。
  4.步行每日以五十里計算(步行復員人員地方政府發動保甲羣衆幇助遞運行李)。
  第四條 復員人員費用支給標準:
  1.步行每日每人大米七斤(包括柴草菜金在内)。
  2.乘坐車船每日每人大米三斤半。
  3.停住在招待站期間每人每日大米三斤半,住上二天可會餐一次加合餐米三斤半。
  4.伙食費全部折發代款,按出發地至目的地市價平均計算,如經過三個專署以上應照三個專薯以上市價平均計算。5.舟軍費暫准實支實報,但應以搏節開支爲原則。
  6.復員人員招待費,冬專市辦每人以乙斤半計算,縣以下區鄕復員委員會由縣酌予補助,但總數連同原單位的招待費不得超過乙斤半米。
  7.辦法費各專市縣區鄕每人以二兩米計算開支。
  第五條 經費撥領程序:
  一、財務方面:
  (一)各專市復員委員會與接運處之一切經費,應按照具體事實編具預算送由川南復員委員會分別核准後,再由各專市復員委員會各接運處備具領據送川南區復員委員會領撥,必要時以電報撥發。
  (二)各接運處接運復員人員之車船伙食費預算,係由各接運所在地計算至各專署所在地。
  (三)各專署復員委員會接運復員人員之車船伙食費預算,係由各專署所在地計算至其還家之村鎭。
  (四)縣區鄉復員委員會,木再預算軍船伙食費,各費應依照事實需要可支辦公費以每一復員人員計算不得超過二兩米。
  (五)各復員人員如在縣區村鎭食用伙食費,應照章繳付伙食費。
  二、會計方面:
  (一)各專市復員委員會各接運處,依照上述各項費源費類賑册方面,應設置傳票收入、支出,轉賬三種,總賬明細分類脹,現金日記眼與收支對照表,明細表等.,所有表册槪由川南區復員委員會統一製發。
  (二)每屆月底,應以總賬科目造報收支對照表及各種明細表三份。
  (三)依照經費劃撥情形記脹册時,應以糧賬款賬分別登記,糧賬登記時,同時在賬册上應記載折合人民幣數字,款賬登記時亦應折合米糧數字。
  (四)根據各項費源會計科目暫定下列五種:
  1.復員人員舟車費分舟費、率費。
  2.復員人員伙食費分停住期伙食費,旅途中伙食費,步行伙食費。
  3.辦公費分文具、筆、墨、紙張、郵電、燈油、雜支。
  4.招待費分歡迎歡送、蓆子、稻草、會餐、佃租、茶水、僱佣炊事員。
  5.現金。
  (五)接運業務終了時,各項經費的報銷應分別造具决算表,經費出納表,檢同原始憑證裝訂成册,送川南區復員委員會審核彙轉。
  (六)原始憑證應注意事項:
  1.軍船費:應以輪船公司、汽軍公司、木船公會之正式收據貼足印花詳記單總價爲憑。
  2.伙食費:停住在各接運地,或專市地與在旅途中伙食費,應由發糧款機關,繕造各復員人員伙食費淸册,註明姓名、年齡、籍貫實領用伙食費數目,折合人顷一幣數目加蓋本人簽章。3.新公費:應以商店或合作社發票爲憑。
  4.招待費:所購各物應以商店或合作社發票爲憑。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七條 本辦法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改之。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對資遣返籍之蔣俘自新土匪加强管理的指示
  民社資字第七八三號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各專、市、縣人民政府:
  自本年全國開始資遣以來,至目前止,各友區送返我區之蔣軍俘虜官兵,蔣殘軍,自新土匪及散兵游勇已有四萬人,這些人大部是被蔣匪强迫抓去,曾作了不少反人民的罪惡,時間長的有四五年,短的也有二三個月,被解放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大部分都有了轉變,但由於蔣匪被擊潰前夕,有計劃的佈遣匪特,到處造謡破壞,這批人員剛由外區回到川南,對我們政策尙不够了解,且脫離生產較久,和受蔣匪僞宣傳的遺毒較深,我們若不安置管理,敎育得當,可能被匪特、地主、及一切壞份子挑撥.離間,利用他們來和政府對立,破壊工作,因此我縣、區政府、公安局,應採取謹愼的態度,作有效的措施,特作如下指示:
  (一)資遣人員到家後,應向嘛人民政府登記,縣人民政府詳細審查了解,有材料的,抄一份送公安局和區人民政府。
  (二)區人民政府接到資遣人員及材料後,交鄕農民協會安置與管理。
  (三)無家可歸的資遣人員,應設法安置,禁止其隨意流動。
  (四)已回家的資遣人員,應以區爲單位,通過戶口調查等方式,進行了解,並於了解之後,交由鄕農民協會管理。
  (五)鄉農民協會,應將管理資遣人員,列爲重要工作之一,除負責安置管理外,隨時進行了解,並利用各種機會,進行階級訴苦敎育,以提高其認識。
  (六)鄕農民協會,對於資遣人員的工作,生活、及其他活動情形,可加以監督,如有非法行爲,卽及時給以適當的敎育和應得之處罰,並每星期向區人民政府彙報一次,區人民政府每月向縣人民政府,公安局彙報一次。
  (七)對這些人只要處理得當,他們是靠近我們的,在羣衆運動中將會增加部分力量。
  以上各項希硏究遵照執行爲要。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處理各中等城市游民乞丐的指示
  川南人民經過長期的封建剝削和多年的反動統治,致不少勞動人民,由於失業和飢寒交迫,流爲游民乞丐。這一部分人不只生活困難,而且影響社會治安因此人民政府不能不設法予以解决。但在目前土改尙未實施以前,要澈底全部解决所有城市的游民乞丐問題,是不可能的。目前只能有重點的選擇幾個較大城市,進行了解硏究,在力最允許條件可能情況下,予以收容改造和處理。兹特指示原則如下:
  一、關於游民乞丐的處理,暫指定瀘州市、自貢市、內江、樂山、宜賓五地爲試辦城市,其他地區,應予緩辦。二、游民乞丐處理應由當地専市縣之民政科(局)、公安局、糾察隊,並邀請羣衆圏體合組處理委員會,進行了解硏究,利用原有之救濟院所,加以整理,成立游民乞丐收養所。負游民乞丐之收容,敎育、改造,處理之責。
  三、處理游民乞丐之方針,應以强制勞動,自食其力爲主。情况特殊困難者,始予以救濟。
  四、收容游民乞丐,須經一定時期之敎育改造,樹立自食其力的勞動觀念;糾正其不勞而食的錯誤思想與習慣。
  五、游民乞丐純一定時期之敎育改造後,應卽進行處理:
  1.凡有家可歸的游民乞丐,應卽遣送回家,責令區鄕政府及農協監督,參加勞動生產。
  2.凡無家可歸之游民乞丐而有勞動力者,應加以組織,並用以工代賑的方式,强制其勞動。如勞動力不强,但能進行輕勞動者,亦應如上强制其從事輕劳動。
  3.凡無家可歸之游民乞丐,又係不能勞動之老弱殘廢,得經嚴格之審查後,送救濟機關安置。
  六、各地進行工作之前,應卽詳爲硏究了解;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收容及處理計劃,嚴禁盲目的收容處理。
  七、在收容處理期中,游民乞丐的伙食,每人每日最多可予大米一斤以內的津貼,。不足者,以其勞動所得補助之。
  八、收容處理期間,不得超過一月。
  九、處理經費奉 西南軍政委員會民政部規定:由地方自籌解决,不包括在社會救濟事業費內。
  十、各專市接到本指示後,應卽根據上項原則,對本區域內之游民乞丐情況,進行了解硏究,作出計劃,公籌經費,報署核准施行。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民政廳
  關於各項優撫費性質用途的說明
  今將優撫費各項目的性質用途領發手續日期等附表說明希參照核發各項優撫费,凡本年未發部份務希爭取於本年十二月十日以前補發完竣。並希注意下列幾點:
  一、企業部門優撫費概由原單位負担,不在此項事業費內開支。
  二、復員軍人之生產補助糧由復員委員會直接向川南復員委員會報銷,只有復員軍人之撫卹糧殘廢金優待糧三項在此項優撫費內開支。
  三、軍(工)家屬生活補助糧,(只限於部隊班長級以下和政府機關之勤雜人員家屬)民兵民工因公負傷醫藥費和死亡後的棺葬費撫卹費等,均在地方糧社會事業費第十一項(地方榮軍撫優費)榮軍費內開支,不在此項優撫糧(中央糧)內報銷。
  四、優撫費項目不能擅自增設,凡不屬於規定項目內之開支,一律不准在優撫費內報銷。
  五、如有屬於優撫範圍以內之特別費用,光經本廳批准並指定項目後,始得支用。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佈吿
  民政字第號
  奉
  西南軍政委員會主席劉命令:「查嚴禁鴉片烟毒,中央政務院本年二月二十四日業經通令在案;爲堅決執行中央的通令,本年七月三十一日本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通過關於禁煙禁毒的實施辦法,除政務院通令己於三月一日轉發外,並附發本會通過的實施辦法,希卽遵照確實執行」。據上,除轉飭所屬各級人民政府壑决執行外,茲特將政務院嚴禁鴉片烟毒及其他毒品辦法;及西南軍政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七月三十一日通過關於禁絕鴉片烟毒的實施辦法附後,希我全體同胞切實遵照,並協助政府堅决執行,澈底根除烟毒。特此佈吿週知。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
  公元一九五零年八月日附件(甲)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嚴禁鴉片煙毒及其他毒品的辦法
  自帝國主義侵略我國,强迫輸入鴉片爲害我國已近百年,由於封建買辦的官僚軍閥底統治,與其荒淫無恥的腐爛生活,對於烟毒,不但不禁止,反而强迫種植。尤其在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下,曾有計劃的實行毒化中國,因此戕殺人民生命,損害人民財產不可勝數。現在全國人民已得解放,爲了保護人民健康,恢復與發展生產,特規定嚴禁鴉片烟毒及其他毒品的辦法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協同人民團體作廣泛的禁烟禁毒宣傳,動員人民起來一致行動;在烟毒較盛地區,各級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應把禁烟禁毒工作,作爲專題討論,定出限期禁絕辦法。
  (二)各級人民政府,爲使禁烟禁毒工作進行順利,得設禁煙禁毒委員會。該會由政府民政,公安部門及各級人民團體派員組織,民政部門負組織之一責。
  (三)在軍事已完全結束地區,從一九五〇年春起應禁絕種烟;在軍事尙未完全結束地區,軍事一經結束,立卽祭絕桢烟,尤應注意在播種之前認眞執行;在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如有種烟者,應斟酌當地實際情希採取愼重措施,有步麝的進行禁種。
  (四)從本禁令頒佈之日起,全國各地不許再有販運製造及售賣烟土毒品情事,犯者不論何人,除沒收其烟土外,還須從嚴治罪。
  (五)散存於民間之烟土毒品,應限期令其繳出,我人民政府爲照顧其生活,得分別酌予補償,如逾期不繳出者,除查出沒收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分別治罪。
  (六)吸食烟毒的人民,限期登記,(城市向公安局,鄕村向人民政府)並定期戒除,隱不登記者,逾期而猶未戒除者,查出後予以處罰。
  (七)各級人民政府,衛生機關,應配製戒烟藥品及宣吿戒烟、戒毒,藥方,對貧若瘾民,免費或減價醫治,烟毒較盛的城市,得設戒烟所,戒烟戒毒藥品的供應,應由衛生機關統一掌握,嚴防隱蔽形式的煙毒代用品。
  (八)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中央直轄省市人民政府,各按地區情况,依據本禁令方針,製定查禁辦法,及禁絶種吸日期,呈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施行,並於批准後,卽發佈吿,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敎育工作。
  希卽依照執行並轉令所屬遵照。
  此令
  總理周恩來
  公元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乙)西南軍政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七月三十一日通過關於禁絶鴉片烟毒的實
  施辦法:
  西南鴉片烟種植之廣,吸毒人數之多爲全國冠,其流毒之火,非言語质能形容,茲爲堅決執行一九五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嚴禁鴉片烟毒的實施辦法」如下:
  (一)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嚴禁種植鴉片,已種之烟苗,一律全部剷除,改種農作物,違者從嚴懲處。
  (二)嚴禁運銷和販賣鴉片、白面、金丹、合唆及其他類似毒品,原有運銷販賣毒品之商販,限於本辦法在當地公佈之十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全部繳存其存貨,倘有繼續運販烟毒或抗繳存貨者,一經查覺,定予嚴厲處辦。
  (三)嚴禁開設鴉片烟館,凡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二月二十四日通令公佈後繼續營業之鴉片烟館,限於本辦法在當地公佈之十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全部繳存其烟具存貨並得視烟館大小,沒收烟館主人本人所有的屬於烟館部份之房屋和像具,及科烟館主人以適當罰金,其罰金數目,由人民法庭判定之,倘有繼續開設烟館或採取其他分散隱蔽方式供給吸毒品人以毒品者,或抗不繳存烟具存貨者,一經查覺,定予嚴厲處辦。
  (四)嚴禁製造白面金丹,或其他類似毒品,原有製造人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自首,全部繳存製造工具及存貨者,得科以適當罰金,並從寬處理,倘敢繼續製造成抗不自首,一經查覺定予嚴辦。
  (五)嚴禁各藥商出賣製造白面金丹及其他類似毒品的原料,其現有存貨,應即繳存公安機關焚燬,違者懲處。
  (六)各級政府機關不得收購鴉片亦不允許抵繳公糧稅款,在種烟過多而致形成災荒地區,爲照顧災民生活起見,得呈准中央財委撥出一部糧食,酌予救濟,但因限於國家財力,救濟數目不能太多且須由被災害戶,交出相當數量烟土,當衆焚燬。
  (七)所有缴存或沒收之烟土毒品,一律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協同禁烟委員會及人民代表會議機關,當衆全部焚燬,(最好用流水冲刷辦法)不准絲毫保存,不准轉售或作爲財政收入違者嚴懲。
  (八)吸食煙毒之人民,應定期登記,(城市向公安局,鄕村同人民政府登記)由當地人民政府,定出分期戒絶辦法。
  (九)遇有持武裝保護運販煙毒或藉土匪武裝護運烟毒者,一經捕獲加重治罪。
  (十)各輪船公司,汽車公司木船公司,及其他運輸公司之業主,及員工有協助政府查禁烟毒,檢舉烟犯之責任,倘有業主或員工利用其職業便利,進行或幇助别人進行祕密販運烟毒者一經查獲,定予從嚴治罪。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衛生機關,應配製戒烟藥品及宣傳戒烟藥方,應以縣爲單位設置一處或多處戒烟所。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禁烟禁毒委員會,該會由民政公安部門及各人民團體,浜員組成,民政部門負組織之責,亦得有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選舉組成之。
  (十三)各級人民政府應協同人民團體進行廣泛的禁烟禁毒宣傳;一切科學文化敎育機關,亦應進行廣泛的宣傳敎育工作,以使人民充分切實了解而達到澈底禁烟禁毒之目的,各縣市人民代表會議應作專題討論,作出切合於當地之决議交由禁烟禁毒委員會施行。
  附西南軍政委員會關於禁絶鴉片烟毒的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修訂條文
  (三)嚴禁開設鴉片烟館。凡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二月二十四日通令公佈後,繼續營業之鴉片煙管,於本辦法在當地公佈後,向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繳呈其全部烟具及存貨者,免予懲處。如抗不繳呈,或繼續開設烟館,或採取其他分散隱蔽方式,供給吸食烟毒人以烟毒者,一經查覺,定予嚴厲處辦,並得視烟館大小沒收烟館主人本人所有的屬於烟館部份之房屋和傢俱,及酌科烟館主人以適當罰金。其罰金數目,由人民法院判定之。(四)嚴禁製造白面、金丹及其他類似毒品。原有製造人如向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首,並繳呈其全部製造工具及存貨者,免予懲處;倘敢繼續製造或抗不自首,一經查覺定予嚴辦。
  (五)嚴禁各藥商出賣製造白面、金丹,及其他類似發品的原料。其現有全部存貨,應卽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取得憑照後,方准出售,違者懲處。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衛生機關應配製戒烟藥品及宣傳戒烟戒毒藥方。並應視當地財政力量及具體情況,以縣(市)爲單位,有重點的設置戒烟所。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關於嚴格執行禁烟禁毒工作的指示
  民政字第六六五號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各専、市、縣幷法院、公安、衛生部門:
  我區禁烟禁毒工作,曾遵上級指示及川南實際情況,先後頒發禁烟禁毒佈吿、指示、十個月來,各專市區均有若干地方已做了一些禁烟禁毒工作,如進行烟民登記,設立戒烟所,集中烟民戒烟,封閉烟館指令轉業,治安司法機關在人民協助下,在查禁烟毒製造,販運、出售等方面,均獲得不少成績。
  最近又奉到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民政部各項指示及辦法數起,該項工作確爲當前重要任務之一,本署除已於十月十日正式成立禁烟禁毒委員會,専門負責推行該項工作外,特就我區查禁工作,根據中央及西南軍政委員會民政部的指示,幷按目前實況指示如下:
  (一)各級禁烟禁毒委員會,未成立者,應卽按前頒發西南軍政委員會所訂禁蹈鴉片烟毒實施辦法第十一項之規定,限於十一月底前迅速成立,幷報署備查,以便加强傾導展開工作。
  (二)禁烟禁毒工作應與當前务項中心工作(如城市之勸募寒衣,農村之淸匪反霸,減租退押等項工作)密切配合。各級人民政府應協同人民團體負責淨化各團體的烟毒(如工會農協及各種同業公會等),動員一切科學文化敎育機關學校,進行廣泛的禁烟禁毒宣傳,使羣衆們深刻的認識到禁烟禁毒的重要意義,協助政府來澈底消減煙毒。
  (三)建立禁烟禁毒示範區,吸取經驗,互相交流,送由各級禁烟禁毒委員會或有關機構負責執行,以推動全面查禁工作。
  (四)查禁工作,除遵本署十月五日第四五七號指示,分別腹心及邊沿地區查禁工作處理原則外,在邊沿地區要做好禁種,當前正値播種之際,應把握時間,抓緊工作,要求保證做到今冬禁絕種植。在腹心地區,禁販對象要打擊大烟販子和製烟商,所有烟館應迅速封閉迫令其轉業,嚴格執行。禁吸方而,瘾民應澈底進行登記,按各地情况限期戒絶,但時間不宜拖延。一般癮民不必一律强迫入戒烟所,可指定公立醫院或由其親鄰具保監視戒除,戒烟期內一切藥食費均由癮民自行解决,政府僅居於嚴格監督施戒地位。對少數確實無力自行戒烟之乞丐、遊民,可愼更酌重收容集體勞動少數施戒藥食費准在社會救濟專業費內報銷。
  對玩忽禁令者,應予必要處理;對重大烟犯决予嚴懲。(五)爲鼓勵羣衆檢舉烟犯起見,可由各地斟酌實際情况與經驗,擬出罰金及提獎辦法,交由本署核定正式頒佈執行。
  (六)對少數民族地區,應愼重的,有步驟的,有計劃的開展查禁工作,首先應在不違背民族政策的原則下着重勸導其不種,不應操之過急。
  (七)在執行查禁工作時,嚴防單純任務觀點,全憑命令辦事等偏向,各級政府傾導同志應隨時注意檢查,掌握政策,料正偏向。至於公安及法院部門執行處項工作的權責劃分問題,公安機關負責緝私检舉;法院依法制决執行。惟須密切配合貫澈查禁工作。
  (八)各級禁煙禁毒委員會所需藥械費問題,應遵照西南軍政委員會頒發之禁絕鴉片烟毒的辦法第十一項之規定辦理,「各級人民政府衛生機關,應配製戒烟藥品及宣傳戒烟戒毒藥方,並以縣爲單位,斟酌實際情况設置戒烟所」以後各級衛生機構,對該項工作應負責協助辦理不得有所藉故推卸責任。
  (九)建立録報制度:(一)西南軍政委員會民政部民政四字第〇一三三號函開:建立查禁鴉片烟毒動態月報表,原訂自八月份起儘可能兩月塡報一次,我們爲照顧實際情況起見,將動態月報表,於十二月底前各報三份來署。(二)本署五月份民政字第二五〇二號訓令,所建立之禁烟禁毒工作的月報制度,過去多未能切實辦理,今後均須準時報來。以上二種報吿制度,希負責執行,不得强調理由或任何藉口,對該項規定制度有所忽視,我們應向榮縣、江安等查禁工作成績較好縣份看齊,更進一步搞好查禁工作。
  (十)川南區禁烟禁毒實際細則,現正擬製中,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多多提供具體意見,以便參考。
  以上各項希卽硏究遵行,幷轉飭所屬遵照。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
  附任:禁鴉片烟毒動態
  省(市)查禁鴉片煙毒動態月報表
  1951年主管負責人 (簽名蓋章) 填報人 (簽名蓋章)
  注意:本表所列項目如有過漏之處,可就具體情况增減之。川南區禁烟禁毒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係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所頒發的「關於禁絶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及西南軍政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通過「關於禁維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幷按川南實際情况製訂之。
  第二條 本區前已腐次通吿嚴禁種植鴉片,凡巳種煙苗一律剷除改種其他農作物,對於貧苦農民因剷煙而缺乏農作物種籽者,當地人民政府應予適當照顧,違抗禁種者,從嚴處分,此項規定應力求貫澈。
  第三條 嚴禁運販鴉片、白面、金丹、唆唆及其他類似毒品。原有運銷販賣毒品之商販,限於本細則公佈之十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登記弁全部繳呈其存貨.,倘有繼續運販煙毒或抗繳存貨者,一經查獲,定予嚴懲。在各水陸交通耍道,可酌量設立檢查站,或檢查所;嚴格進行檢查搜查,幷發動羣衆檢舉之。
  第四條 嚴禁開設煙館。所有現存鴉片烟館,於本細則在當地公佈之十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登記,全部呈繳其煙具存貨;幷按其罪行輕重情形,分以下幾種辦法處理之。
  甲、初犯的煙犯,除沒收其毒品煙具外,幷得按情節輕重,科以適當的罰金。
  乙、重犯之煙死及販賣或製适者,除按照甲項辦法處理外,得沒收其本人財産一部或全部。其本人送司法機關處理。
  丙、履敎不改之煙犯及販賣或製造者,除按乙項辦法處理外,得按其情節輕重,處以徒刑或死刑。
  第五條 嚴禁製造白面金丹及其他類似毒品,原有製造人,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自首全部繳呈製造工具及存貨者,得從寬處理。倘敢繼續製造或抗不自首,一經查覺,應予嚴辦。
  第六條 嚴禁各藥商山資製造白面金丹其他類似毒品之原料,此項原料,如係用於醫藥方面,須經當地公安機關和衛生機關之批准,始得發售。
  第七條 各級政府機關,不得收貿鴉片,亦不得允許以鴉片抵繳公糧稅款,所沒收之鴉片應召開羣衆大會,當衆焚熾或用流水沖洗辦法,不准絲毫保存,或作其他用途。
  第八條 對癒民處理辦法:
  甲、癊民應向各級人民政府定期自報登記限期戒絶。
  乙、凡癮民在五十歲以上者,限於本細則公佈之日起一百天以內戒絕。年在五十歲以下者,一月內戒絶。如確係年老力衰有其他,疾病必須延期者,可經其家屬請求當地人民團體或農民協會證明經當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查驗確實者,酌情予以延期。
  丙、癮民戒烟辦法:
  一、按規定時間如期戒絕,或提前戒絶者,經當地人民團體或農民協會的證明,塡具申請書,送當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備查。
  二、逾期尙未贼絕或申請後而復吸食及假申請者,得按照烟犯罪行處理。三、少數遊民乞丐,實無力執行戒烟者,得由人民政府酌情收容戒絶,勞動改造。
  四、對貧苦癮民,其戒煙藥費可酌予免價或減價。以縣爲單位設立一處或多度戒烟所,戒癮戒毒的藥品的供應,由衛生機關統一掌握,嚴防隱薇形式的煙毒代用品。
  五、已登記煙民,可按各地煙民人數之多少,組織起來,進行教育,提高覺悟。其藥品伙食費用等,一律由癮民自己負責,此項組織,應不妨害癮民生産爲原則。
  六、在登記時,城市由公安部門負責,鄕區由鄕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由該縣區禁煙禁毒委員會領導;其所繳獲毒品煙具等,應切實如數交由該縣公安機關保管,經該縣禁烟禁毒委員會决定,開羣衆大會時,繳由該會當衆焚燬,並應當衆宣佈繳獲來源及數量。
  第九條 凡有持武器保護運販煙毒者,一經查獲,得按情節之輕重,沒收其財產之一部或全都,幷處以徒刑或死刑。
  第十條 各輪船公司,汽車公司,木船公司及其他運愉公司之業主及員工,有協助政府查禁煙毒檢舉煙犯之責。倘有業主或員工,利用其職業之便,進行或幫助別人進行祕密販運煙毒者,一經應予從嚴處罰。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禁煙委員會。該會由民政公安部門及各級人民團體派員組成。民政部門負組檄之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機關應配製戒煙藥品,及宣傳戒烟藥方。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氏政府協同農協和人民團體及一切文化敎育機關,通過各種宣傳方式,進行廣泛的禁烟禁毒宣傳,各團體内,應首先負責淨〓本團體內癮民。各縣市人民代表會議,應作專題討論,作出切合當地情况的决議,交由禁烟禁毒委員會施行。
  第十四條 檢舉烟館烟犯。獎勵辦法:
  甲、機關部隊人員吿發因而查獲烟館煙犯者,以罰款總額百分之二獎勵之。
  乙、機關部隊人員捕獲烟犯者,以罰款總額百分之三獎勵之。
  丙、羣衆自動檢舉或密吿因而查獲烟館烟犯者,以罰款總額百分之三獎励之。
  丁,羣衆自動檢舉幷將上項人犯及證物扭送公安機關者,以罰款總額百分之五獎勵之。
  戊、凡檢舉重大烟犯處以徒刑或死刑者,本案舉發人,仍由政府酌予照顧獎勵之。
  第十五條 各級地方政府(如區鄕村)及地方部隊緝獲烟毒案件,須將人證物證全部送繳;以便審訊,嚴禁亂抓、亂押、亂打等現象。
  第十六條 少族聚居地區者,應禁種禁運,對烟民等應着重加强說服敎育,有步驟的進行戒絕之。
  第十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得隨時經本會修改補充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命令(不另行文)
  民幹健字第五五二號一九五〇年十一月日
  各
  専、市、縣:
  直屬單位
  茲頒發「川南區也方行政幹部保健暫行條例」希各級政府切實遵照執行爲要
  此令
  附:
  一、「川南區地方行政幹部保健暫行條例」一份。
  二、保健證式樣一份。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
  川南區地方行政幹部保健暫行條例
  一、本涤例根據西南區幹部保健條例之規定製定之。
  二、爲了保持與恢復幹部身體健康支持長期艱巨的革命工作,地方上凡脫離生產之副區長(或相當於此一級)以上幹部,參加實際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衛生機關檢查證明由保健委員會批准,得予以保健。
  三、保健條件:
  1.因破捕或在戰爭中被俘坐獄負傷身體極弱者。
  2.因堅持工作,堅持鬥爭,積勞成疾,身體極弱者。
  3.因公致病,存短期不能恢復健康者。
  4.長期患布嚴重慢性病(如胃病、結核、肺病、心臟、貧血等)身體衰弱而仍堅持工作者。
  5.在殘酷環境中堅持鬥爭而致身體衰弱者。
  6.經長奮鬥爭因年老體弱者。
  四、保健〓〓:
  1.實物保健暫分四等
  中等每〓豬肉五斤
  乙等每月猪肉四斤
  丙等每月猪肉三斤丁等每月猪肉二斤
  2.細糧保健:
  在吃粗糧地區凡患有腸胃病及其他病症不能吃粗糧者,可以考慮細糧保健(吃大米或小麥)其時間視病之情况確定。
  3.臨時保健:
  一般在重病重傷後,如無長期保健條件者,可給予臨時保健(由保委會根據具體情况)但至多不能超過三次。
  4.臨時病號:
  經過醫生檢查證明由行政上批准,可按病號待遇。
  五、評定保健等級的條件及辦法:
  1.條件 甲、身體健康的情况。 乙、工作鬥爭歷史的長短及對革命貫獻的大小。 丙、工作職位。
  2.辦法經衛生機關檢查提出意見,由本機關行政單位民主評定,經縣保委會批准,確定等級,予以保健。享受保健者,每年檢查一次,
  根據病的發展與身體健康情況,酌情增加昇降等級或取消。享受保健者,可於每月初持證在本伙食單位領取。享受保健待遇的幹部,在保健期間調勸工作,離開原機關時,到所在機關可憑證申請繼續保健。
  六、幾個具體的規定:
  1.薪金制幹部不在保健範圍之內。
  2.領有榮譽金(殘廢金)或老年優待金的幹部,如具保健條件者,仍可享受保健待遇。
  3.享受保健之幹部入院養病者,停發保健待遇。
  4.鬥爭歷史不够五年的區級幹部或區以下幹部,如身體過於衰弱者,可的情予以臨時保健。
  5.部隊人員轉來地方工作者,卽按照地方保健條例執行。
  6.各地方調到川南工作之幹部,持有保健證,等級相同,待遇不一,應一律按川南保健標準發給。
  七、保健證如因故遺失,須有原機關證明或重新評定後始能發給。
  八、縣以上建立保健委員會,規定以行政主要負責幹部或其副職爲主任委員,民政科局長爲副主任委員,吸收財政衛生部門負責人參加組成。
  九、保健經費:
  按中央規定標準:中央各級大行政區按幹部人數25%,省道轄市級按幹部人數15%;專署省轄市按幹部人數10%(直轄市之區同);縣及省轄市區級,按幹部人數5%作出預算,向供給部門報銷。
  十、保健證:
  由行署根據西南製定統一樣式發給各地保健委員會翻印,新保健條例公佈後,其他各地區規定的保健〓遇辦法及保健證一律作廢,塡發新的保健證。
  十一、本條例如有未盡之處,可提供行署硏究修正。
  十二、本條例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及羣衆團體目正式公佈之日施行。附:保健證式樣
  (封面) 第號
  幹部保健證書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民政廳
  川南區地方行政幹部保健證書
  玆有 志在革命鬥爭中操勞過度,致成體弱,依照幹部保健條例,應予保健優待,持發給此證。
  公暦一九五一年月日
  保健證存根 保健證
  字號執證須知
  一、每月憑證領取保健金。
  二、本證必須加以保存,不得遺失或轉讓他人。
  三、本證如有塗改字樣,一律作廢。
  四、本證每年更換一次。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幹部治病及休養的規定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爲使長期在革命工作中積勞成疾或因故患病的幹部,儘速恢復健康,繼續爲人民服務起見,特根據西南財委關於重視幹部福利的指示,對幹部治病及休養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供給積幹部患病(醫藥費由衛生機關掌握者)需要醫治者,由所在機關介紹衛生機關,送院醫治。病不論大小,醫藥費開支不論多少,一律由衛生機關負責。企業部門幹部,如將全部醫藥費撥交衛生機關者,治病費用,由衛生機關負責;未撥者,本單位負責。薪金制幹部治病,醫藥按成本收費,伙食自理。個別特殊病症或無力負损者,可経機關首長批准,免費入院治療,在醫院補助費內報銷。
  (二)如本縣無適當醫院,需送鄰縣醫院治者,按川南財委規定所需費用由原縣付給,或由所在縣代付,須附醫院證明及病員借據,報専署轉賬扣還。
  (三)凡幹部出差期間,中途患病,所支醫藥费按實際開支,將醫生證明並附發票回原機關報銷。如特殊情况,超過該級醫藥預算者,經上級批准後報銷。
  (四)幹部患病,須送醫院或外區(如重慶)醫治者,如縣送專署,專署送行署,須遵守下列各項:
  1.事先必須向上級請示,幷將幹部職務、簡歷與診斷結果,一併呈報,經衛生機關審查,民政部門批准後介紹前來。如因急病,電話請示批准者,介紹信上須註明何時何人批准,否則不予接收。經批准送上級醫院醫治者,一切費用,均由上級衛生機關報銷。2.介紹幹部到上級醫院或外區治病者,必須攜帶供給介紹信,住院期間的供給,由財政機關在各地的編制人數內扣除,交衛生機關發給。
  3.介紹幹部上級醫院時,路費由原單位發給,回工作崗位時,則由上級發給。
  4.幹部住院,一律不准帶警衞員或家屬。如係病重途中需人照顧,應帶足來回路費,將病號送院後卽回。
  (五)供給制幹部鑲牙補眼配眼鏡,經本單位提出意見衛生横關檢查,民政部門批准後在優撫費內報銷。
  (六)身體極弱,工作繁重,或帶病工作的幹部,除按醫生供給藥品外,可根據病况予以病號待遇,大灶改中灶,中灶改小灶,以資改善營養。病號菜金按實有人數天數實報實銷。
  (七)凡餘部有病,經醫院治療後認爲短期內不能工作,須作長期休養以恢復健康者,得由醫院詳細檢查,書寫症狀,本機關審查,專署以上民政部門地准後,在休養所未成立前暫隨機關休養。規定半年以上者按編外人員報銷。半年以內者,按編內報銷。休養期間,一律按病號待遇。
  以上規定,希卽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亦盼隨時反映爲要!
  川南行政公署命令(不另行文)
  民幹待字第四一四號一九五〇年九月二十日
  各
  專市、縣直屬機關:
  茲轉發中央政務院「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供給制工作人員小中灶伙食待遇標準的規定」,幷附發「關於執行各級人民政府供給制工作人員小中灶伙食待遇標準規定的幾項說明」。希自一九五〇年十月份開始執行,前發「西南區申小灶待遇條件暫行規定」作廢。在執行新規定時,必須重視與嚴格進行討論評定,力求作到合理,幷轉飭所屬嚴格執行爲要。
  此令
  附件 1.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供給制工作人員小中灶伙食待遇標準的規定。
  2.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執行各級人民政府供給制工作人員小中灶伙食待遇標準規定的幾項說明。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供給制工作人員小中灶伙食待遇標準
  的規定
  爲統一全國供給制工作人員伙食待遇標準,依工作人員之職務及工作歷史按規定小中灶待遇如下:
  甲、享受小灶待遇者:
  1.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員及中央人民政府各院、委、署及政務院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正副首長委員以上和委級以上的正副秘書長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人員。
  2.中央人民政府辦公廳及政務院所屬部、會、院、署、行辦公廳正副主任、正副司長及其他同級人員參加革命工作期滿十年以上者。
  3.中央人民政府直屬各機關司轄處正副處長及其他同級人員參加革命工作期滿十二年以上者。
  4.大行政區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正副秘書長,委的正副主任、正副部長、各省正副主席,中央和大行政區直屬市正副市長以上及其他與以上各職同級人員。
  5.各省正副廳長、正副専員、各市(等於省的)正副局長及其他同級人員,參加革命工作期滿十二年以上者。
  6.參加革命機要工作連續期滿十五年以上者。
  7.参加革命工作期滿十五年以上曾受反革命嚴重殘害,如受嚴刑及多次作戰負傷等,因而影響健康現任中央機關科長級地方機關縣長級以上人員。
  8.參加革命工作期滿十五年以上之婦女幹部現任中央機關科長級地方機關縣長級工作者。
  乙、享受中灶待遇者:
  1.中央人民政府直屬各機關正副科長級,地方機關正副縣長級參加革命工作期滿八年以上者。
  2.參加革命工作期滿十二年以上的幹部及期滿十五年以上之工作人員並安心工作者。
  3.會計、審計、醫生、司藥、護士、機要、報務、文書、印寫、檔案、演員、硏究員、編譯、記者等人員能掌握業務安心工作從事該項工作連續期滿八年以上者。
  丙、凡參加各級人民政府機關工作的供給制之民主人士及專門技術人員,按職務評定灶別不計年限,但中央機關須經部長以上,地方機關須輕省主席以上首長之批准。川南人民行政公署關於執行各級人民政府供給制工作幹部人
  員小中灶伙食待遇標準規定的幾項說明
  一、相等省之正副廳長、正副專員、與正副縣長級幹部之標準:
  (一)凡相當於行署廳長級的局長或由部隊轉地方之原師長師政委及其他師級幹部均相儘於省之正副廳長之幹部。
  (二)凡專署以上政府之科長及由部隊轉地方之原團級幹部或以前經過評級之縣級幹部均爲相等於正副縣長之幹部。
  二、年限之計算:
  (一)參加工作年限,以脫離生產時算起。(包括學習時間)
  (二)年限以週年計算。不足者,則一般不能享受小或中灶待遇。年限時期要隨滿隨報,但在同一職務之幹部,都享受小灶或中灶待遇者,只個別年限相差不足半年,而該人按現在能力,並不弱於他人的情况下,經上一級領導機關批准,可給予小或中灶待遇。在職之養病學習時間及女同志在職的生產休假期間,應包括在內。
  三、凡因下述情況應按其具體情况減除其年限:
  (一)凡因犯罪判刑之一段時間應予減去。
  (二)凡有其他原因,如因老弱殘病等情,被組織批准復員,脫離革命工作而又參加者,中間一段,證明未做革命工作,計算時,該段應予減去。如因犯錯誤開除者以前所有工作年限取消,精簡或自願要求脫離革命現又參加者自重新參加之時起計算。
  (三)中灶待遇第二條,年滿十五年以上之工作人員,指非幹部之工作人員。
  四、凡患病需要生活照顧者,經醫生檢查證明,可予以保健或享受病號待遇,不得擅自改爲中小灶待遇。
  五、灶別待遇,不僅單指年限期滿,卽應享受,而必須工作確有成績並安心繼續工作者,因此需要很好的進行評定,以促其進步。如年限已滿而工作無成績且又不安心繼續工作者,仍不能享受中灶待遇。
  川南區各級工作人員薪資評議暫行辦法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九日
  一、爲鼓勵各級工作人員的進步,提高工作效能,初步實現按勞取酬的原則,制訂下列辦法。
  二、評薪的方法與步驟:
  1.行署成立「薪資評審總會」。各直屬機關,各專市、縣、分別成立「薪資評審會」及「薪資評審小組」。「評審總會」及各級「評審會」,均由行政首長與民政(人事)部門親自領導,以本單位學委會爲核心,吸收工作積極,大公無私的份子參加,有領導的進行此項工作。
  2.行署各單位,於本月二十日前,由各機關首長,親自作動員報吿,說明民主評議的意義與方法,及評議標準。結合學習,組織討論,在工作人員中充分醞釀,並訂出合單位評薪計劃。各專市縣、可稍爲延遲,與幹部考績結合進行,但至遲須於明年一月十五號前結束。
  3.評薪以「德」「才」爲標準,原則上解釋如下:
  德:係指對人民事業的忠誠及貢獻,其準則(1)不計較地位高低,待遇厚薄,能服從組織,遵守决議,將個人智能,完全貢獻於人民事業。(2)對工作積極負責,有鑽研性和創造性,不推诿,不敷衍,有埋頭苦幹,老老實實的績神。(3)能堅持原則,經常與不良傾向作鬥争。(4)能主動的團結羣衆,在工作上學習上能互相幇助,起一定作用。(5)認眞學習,做到理論與實際結合,幷受羣衆愛戴。(6)對工作無僱傭觀點,與純技術觀點。
  才:係指完成所任工作之能力與工作效果。其準則(1)公務(敎學)處理準確迅速的完成任務,能掌握政策原則,有判斷能力。(2)工作有計劃,有條理。(3)能大胆耐心,有勇氣克服工作上的困難。(4)能分别事情的輕重緩急適當處理。(5)能一個人做兩個人的工作,一文錢辦兩文錢的事。
  4.評新時,先確定被評議人的職稱。(過去職稱不明確,或職稱混亂,應重新確定)就德才兩項,展開評議,然登記分數,以六十分爲及格。
  5.被評議人應按德才的標準,寫成自我檢討,在評議小組上報吿,不虛僞的提出個人薪資意見,大家以對事不對人的態度,展開評議,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得出一致的意見,用〓面報吿「薪資評審會」。
  6.「評審會」彙集各小組的報吿,應逐個研究審核,召開評新大會,宣師評審結果,如有爭論,可准許被評議人自辯,大會公决。
  三、評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應根據德才兼備的原則,不能强調某一點。
  2.反對敷衍塞責,一團和氣,如相互包庇,相互打擊,乘機報復等現象。
  3.應着重於解放後的工作表現,不應過份追究過去歷史。
  4.評薪時要始終保持統一尺度,不能先寬後嚴,或先嚴後寬。
  5.評薪時間,以不妨害工作時間爲原則。
  6.評薪時,供給制幹部必須參加評議,積極稿好評薪工作。本單位工作人員,均不得無故缺席。
  7.評新時,應展開批評,(對領導幹部,亦應展開批評)提高政治覺悟,幷指出各人今後努力方向。
  四、科長以上幹部的薪資,由本單位評議後,提請上級機關核准,相當於廳長以上的幹部,由行著呈報西南核准。
  五、科長以下各職薪資標準的中間一個級數,卽爲該職稱的薪資總平均數,(如無中間級數,則以中間兩級的平均爲標準)由評審會掌握,平均不得超過此數。
  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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