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工作人員請假暫行规則草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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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581
颗粒名称: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工作人員請假暫行规則草案
分类号: D693.62
页数: 3
页码: 19—21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工作人员请假暂行规则草案。
关键词: 川南区行政公署 行政规则

内容

(一)爲提高工作效率,特建立本請假制度。
  (二)本署及各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在辦公時間內,非有左列事情之一不得擅自請假。
  甲、事假:因事在辦公時間非本身前往處理不可時。
  乙、病假:因病必須醫治或休養時。
  丙、婚假:因本身結婚時。
  丁、娩假:因本身分娩時。
  戍、喪假:因直屬親屬或配偶死亡,必須本身前往料理時。
  (三)請假最高限度期間,事假爲一星期,病假爲兩個月,娩假爲一個半月,婚喪假均爲一星期,統稱爲限定假期,不得超〓。(路程往返所需日數不計在假期內。)
  因特殊事故,經過上級批准續假,超過限定假期者,按日停薪,稱爲停新假期;停薪假期各種假合併計算,每年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停薪假期,尙未銷假回職辦公者,予以「停薪留職」。
  事假病假在一年以內超過兩次者,其假期合併計算。
  (四)因致力革命事業而致身體傷殘或罹重病者,經一定機關批准得不受第三條限定假期及停新假期的限制。又因公致病者亦同。
  (五)請假在一日以內者,由主管科長核批;在一日以上者,由主管廳、處長核批,科以上幹部請假之核批權限,照前規定,向上順移一級,但以呈至主任核定爲止。(六)請假人須塡備請假報吿單,(以下簡稱假單附表之一)病假並須附具醫生證明,但請假在半日以下者,可以口頭報吿直接領導人核准登記,無須塡具假單,此種請假、每月不得超過兩次;超過兩次以上者,每兩次以一日計。
  (七)請假人應覓妥適當代理人,在請假期內,兼代辦理請假人所任工作,務使工作照常進行,保持原有效率。代理人如不適當,或請假人無法覓定適當代理人時,應由領導人負責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請假人對代理人應視請假時期之長短,作正式或臨時交代;俟請假人銷假回職時,代理人對請假人亦同。
  (八)假單經批准後,由請假人裁執一聯,作爲准假根據。存根聯由各該單位人事部門保存登記,並據此製成統計表,按月報送本署主管人事部門查核,備爲考核成績之用。
  (九)請假人假滿〓原准期內回職,或未滿期提前回職,或超逾假其回職,均須面報直接領導人,並在假單存根上,據實塡記,以備查考。
  (十)假逾原准期,仍須繼續請假者,應再填具假單,呈請續假;請假人在外地者,應卽備函呈請。
  (十一)請假回籍或往他地,需要證明文件者,可持假單報請秘書處塡換准假證,(附件之二)持當證件。
  (十二)在一定期間——半年全年內,未經請假一次者,予以獎勵;未經准假而離職,或逾期不歸者,除按照第三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予以適當之批評與敎育。
  獎勵辦法,由所屬單位主持人會同本署主管人事部門擬議,提請主任核定行之。
  (十三)本規則如對供給制人員的一般規定有相抵觸時,對於供給制人員,應依其有關的一般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則由本署秘書處負責解釋。
  (十五)本規則自公佈之日施行。字第號 字第(章)號
  式格證假准二件附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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