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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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488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
页码: 1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第四条。
关键词: 川南行政公署 组织条例

内容

第四條 本委會根據『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四條的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和西南軍政委員會直接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並對所轄各專、市、縣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西南軍政委員會的决議和命令,並在其職權範圍內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實施川南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通過的並經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的决議案。
  三、擬定與本行政區政務有關的暫行法令條例,報吿西南軍政委員會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西南軍政委員會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提請西南軍政委員會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任免本委會秘書長(包括副職,以下同)、各委主任、委員、各廳局處長,各院署長,專員區專員,本署直屬市市長、委員,縣長、委員及其他同級人員。
  五、任免前項以外的本委會工作人員及所屬各專員公署,直屬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人員。
  六、批准所轄各市縣人民政府或市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法令和决議。修改或廢除所轄各市縣人民政府或市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决議、命令相抵觸的决議和命令。
  七、在國家槪算或預算規定的範圍內,編製本行政區的槪算或預算,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並審核所轄谷專、市、縣的預决算,轉報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
  八、統一領導和檢查本委會各工作部門的工作,幷領導和檢查所轄各專區及各市縣人民政府的工作。
  九、其他重大事項。

知识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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