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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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483
颗粒名称: 總類
分类号: D693.62
页数: 21
页码: 1—21
摘要: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委員會組織條例總類。
关键词: 川南行政公署 组织条例 总类

内容

第一條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委買會(以下簡稱本委會)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所頒佈『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委會由西南軍政委員會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轉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員廿九人組成之。
  第三條 本委會爲相當於省一級的地方政權機關,受西南軍政委員會的直接領導。
  第四條 本委會根據『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四條的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和西南軍政委員會直接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並對所轄各專、市、縣轉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西南軍政委員會的决議和命令,並在其職權範圍內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實施川南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通過的並經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的决議案。
  三、擬定與本行政區政務有關的暫行法令條例,報吿西南軍政委員會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西南軍政委員會關於任免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規定,提請西南軍政委員會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任免本委會秘書長(包括副職,以下同)、各委主任、委員、各廳局處長,各院署長,專員區專員,本署直屬市市長、委員,縣長、委員及其他同級人員。
  五、任免前項以外的本委會工作人員及所屬各專員公署,直屬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人員。
  六、批准所轄各市縣人民政府或市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法令和决議。修改或廢除所轄各市縣人民政府或市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决議、命令相抵觸的决議和命令。
  七、在國家槪算或預算規定的範圍內,編製本行政區的槪算或預算,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並審核所轄谷專、市、縣的預决算,轉報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
  八、統一領導和檢查本委會各工作部門的工作,幷領導和檢查所轄各專區及各市縣人民政府的工作。
  九、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本委會對上下級的工作關係,根據『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 本委會主任主持全體委員會議幷領導本委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執行職務。
  第七條 本委會對外發佈文吿及有關政策、方針、重要計劃等命令、指示,以主任名義行之。第八條 委會設下列各委會,各廳局處,各院署:
  一、財經委員會 指導財政、工商、農林、交通、勞動等廳局之工作。
  二、人民監察委員會監察各級機構,各種工作人員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或損害人民及國家之利益;並指導所屬各縣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之工作。
  三、民政廳 主管地方政權之建設,行政人員之審核、配備,社會事業之推展,優撫之舉辦,民族事務及外僑事業之處理等事項。
  四、財政廳 主管經費之籌劃管理,物資之接管調配,糧食之徴收調配,稅務鹽務之管理及所屬單位之供給與會計等事項。
  五、工商廳 主管輕重業之經營管理,工業資源之調查硏究,進出口貿易之統一管理,城鄕物資之交流,及私營工商業之指導等事項。
  六、公安廳 主管革命秩序之建立,保衛工作之推進,地方人民政權之警衛,工礦企業之保護等事項。
  七、交通廳 主管或指導航務、公路、郵電及其他運輸與私營交通事業之管理及指専等事項。
  八、文敎廳 主管學校敎育,社會敎育之管理與改進,文化事業之推進,文敎工作者之調配及其他文化敎育行政等事項。
  九、農林廳 主管農業、水利、林墾之管理,生產、計劃、敎育及技術之研究與推進,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等事項。
  十、勞動局 主管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力之調配,勞資爭議之調解,勞動政策之掌握與硏究及其他有關勞動行政等事項。
  十一、衛生處 主管衛生事業之推廣,衛生醫藥敎育之推進,衛生人員之審核調配,機構之改進及衛生行政等率項。
  十二、新聞出版處 主管新聞出版事業之管理及指導等事項。
  十三、川南人房法院 主管領導本行政區各級審判機關之審判工作。
  十四、川南人民檢察署 主管領導本行政區之檢察工作。
  第九條 本委會設秘書長一人,承主任之命主持日常事務;設副秘書長一人或二人,協助秘書長執行工作。
  秘書長下設下列機構:
  一、秘書處 設秘書、人事、總務、機要招待等科;主管有關秘書、人事、總務、機要、招待等事項。
  二、調查研究室 主管政策、政令、法案、規章等之硏究,草擬與審議;對各級人民政府報吿之審核,批答之起草,及其他調查硏究等事項。
  第十條 本委會所屬各委會設主任委員,應設廳長,局設局長,處設處長,室設主任,院設院長,署設署長,各廳局處院署室下設科或組,科設科長,組設組長,根據需要各級均得設副職。
  第十一條 本委會全體委員會每一月(或二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之。主任根據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的要求,得提前或展期召開會議。全體委員會議須有委員過平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碍通過决議。
  第十二條 本委會設行政會議,每兩週(或一週)舉行一次,由主任負責召集,副主任,秘書長,备委、廳、局、處、行的主管人出席,其他必要人員列席。
  川南人民法院院長及川南人民檢察署長,均碍出席本委會行政會議。第十三條 本委會之內部組織及其所屬各機構的內部組織,必要時得由全體委員會議决議增減或合併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呈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批准施行,修改時亦同。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關於召開川南區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及代表選舉辦法的决定
  (一)爲了更好的實現人民民主專政,加强政府與人民的聯系,動員廣大人民力量協助政府完成各項改革工作和建設工作,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所頒佈的『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的精神,並經呈請酉南軍政委員會的批准,由本署指定專人負責籌備於最近期內召開川南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二)川南區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認務:
  甲、遵奉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宣佈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委員會的正式成立。
  乙、聽取與審查政府工作報吿,並根據西南軍政委貝會劉主席「西南區工作任務」所指示的方向,結合本區具體情況,决定本行政區的工作任務與方針。
  丙、制定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委員會的組織法,及川南區备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的組織法等。
  丁、建設與决議有關本行政匿應興應革事宜。
  戊、選舉成立川南區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
  (三)代表的名額及其分配:代表名額共定爲三九八——四〇〇名,分區域代表,職業或團體代表,當然代表及聘請代表等四種。
  甲、區域代表一四〇名
  一、特甲等縣每縣五人(必須包括農民代表二人,士紳代表一人)計七十五人。乙丙等縣每縣三人(必須包括農民代表一人,士紳代表一人)計五十七人,共一三二人。
  二、自貫市、瀘州市各四人(必須包括農民代表一人,士紳代表一人)計八人。
  乙、職業或團體代表一九三名——一九五名
  一、黨派代表九名:中共川南區黨委、民盟川南臨時工作委員會、中國新民主主義靑年團川南區工委各三人(其他黨派有正式介紹時再定)。
  二、工人代表四十名(按公營、私營、和產業系統分配):川南區總工會籌委會四人,內江、樂山、宜賓三專區各七人,瀘州專區、自貢市、瀘州市各五人。
  三、農民代表除由各縣市選出者外,再由各專署所屬各縣農籌會中各選一人爲代表(共四人)。
  四、軍隊代表二十七人:軍區三人,十五軍直屬部隊二人,公安部隊二人,宜賓、內江、瀘州、樂山四分區部隊各三人,自貢市警備部隊及鹽警各一人,十五軍剿匪部隊四人,榮校一人,西南軍大川南分校一人。
  五、宙年及學生代表二十二人:靑年六人(應注意有靑年工人代表參加),學生十六人,由川南學聯與靑年團川南工委會商量分配。
  六、文化敎育衛生新聞工作者代表二十五人:內江專區五人,宜賓、樂山二專區各四人(必須各包括衛生工作者一人),瀘州專區、瀘州市、自貢市各三人,(各包括衛生工作者一人)新聞界二人,革大一人。
  七、工商業代表二十八人(要照顧各行各業):內江專區六人,宜賓、樂山二專區各五人,瀘州專區、濾洲市、自買市各四人。
  八、婦女代表二十八人:內江專區六人,宜賓、樂山二專區各五人,瀘州專區、瀘州市、自貢市各四人。
  九、少數民族代表九人——十一人:包括回民、苗民、夷民等。
  丙、當然代表四十七人爲現任行署委員及各廳長。
  丁、特約代表二十人,由行署就適賞之民主人士中聘請之。
  (四)代表的資格:凡年滿十八歲以上,居住本行政區內之中國公民,不分性別、民族、宗敎、信仰、敎育程度,居住年限、社會職業及財產狀况,均得被選爲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當選資格:甲、患精神病者,乙、經司法機關或人民政府判决褫奪公權尙未恢復者,丙、有及革命行爲經人民政府緝辦有案者。
  (五)代表選舉辨法:
  甲、區域代表,有協商委員會的縣市,卽由該縣市的協商委員會推選之。尙未成立協商委員會的縣市則由該地人民政府召集適當會議選舉之。
  乙、工人代表,青年學生代表,文化敎肓新聞衛生界代表,婦女代表及川南區農協代表,由各地團體召開代表會議選舉產生。
  丙、部隊代表:由軍區暨十五軍都隊自行規定選舉辦法選舉之。
  丁、工商業者代表:由各該團體選舉産生,或由各該地人民政府召集適當會議選舉產生。
  戊、少數民族代表:由各當地人民政府遴選之。
  (六)各區域和職業或團體代表,限於八月底前選舉完畢,隨卽將當選代表之簡歷(包括姓名、性別、籍貫、家庭成份、本人出身、年齢、職業,代表的單位)及選舉經過報吿川南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籌備委員會。
  (七)川南區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召開時間另行通知。
  (八)本决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川南區退還押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押金制度是地主對農民殘酷的超額剝削,嚴重障礙着農業生產之恢復與發展,爲促進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恢復與發展農業生產,並爲明年土地改革奠定基礎,西南軍政委員會己决議廢除押金制度,爲有領導的堅决執行西南軍政委員會廢除押金制度之决議,特結合本區具體情况,制定本退押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今後出租土地者,均不得向農民收取押金,如有非法勒索押金者,以違法論處。
  第三條 凡以前地主富農收取佃戶之押金,不論任何形式(錢押、物押以及其他形式),地主富農原則上均應於減租時全部退還佃戶。
  第四條 凡少數地主富農確有困難者,經農民協會及佃戶本人之同意,根據實際困難情况,可採取下列三種辦法,予以照顧:
  1.無力一次全退者,分期退還。
  2.無力全退者,退還一部。
  3.無力退還者,免予退還。但分期退還,至遲須於明年秋收前全部退淸。
  第五條 凡退押中所退押金,均不計利息,但應依照原約定數目,按保本保値的原則計算,不論所交押金係硬幣、貨幣、糧食、或其他實物,必須本此原則計算,凡地主富農在解放前後利用貨幣貶値,及其他脅迫辦法,另立新約,致佃戶押金遭受損失者,新約一律無效。押金計算範圍以原押及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後的歷次加押之總和爲限。
  第六條 凡重押輕租者,酌情減少所退押金。
  第七條 凡逃亡地主之押金,有私人代管者,由代管人負責退還,無人代管或代管人無力退還時,可由農民協會請求政府經法定手續,以土地改革法上所規定不予沒收之財產折價退還。
  第八條 凡土地是何二地主轉租者,其押金應由二地主負責全部退遺,原地主何二地主收取之押金,亦須依法退還。
  第九條 凡租地轉移地權,原佃戶交納之押金,應按習慣由新業主退還,但凡解放後地主爲逃避負担,將土地非法出賣,轉讓、捐獻、於予者,除宣佈其無效外,其押金仍由原地主退還。
  第十條 凡地主富農之出佃土地已經收回,而押金尙未退還,或僅退一部者,或利用貨幣貶値及其他方式折算,形式上雖巳退還而實際上幷未全部退還者,應予退還,或退還一部。但一九四六年解放戦爭開始以前者,不應追退。第十一條 凡由人民政府接管之僞政府出租的公田、學田,其所收押金,原則上由人民政府退還,但在解放前敵僞所收之押金確係用於敎育事業者,可酌情少退或不退。
  第十二條 凡祠堂、廟宇、寺院、敎堂、團體等出租土地所收之押金,亦應依法退還,惟孤兒院,養老院、托兒所、醫院、農村之意渡等及其他公益事業,確係以地租收入維持費用者,其所應退之押金可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民協會協商决定分期退還,或退還一部,或免予退還。第十三條 凡工人、手工業者、貧苦的自由職業者、貧苦的革命烈士家屬、貧苦的革命軍人家屬、及貧苦的〓、寡、孤、獨、踐廢等因缺乏勞動力出租土地,其數目不超過當地中農所有土地的平均數者,所收押金可由人民政府農協和雙方協議,照顧雙方生活情況,酌情處理。
  第十四條 凡農民相互間之押金,應依照圈結互助原則,照顧雙方生活情況,由雙方協議或由農民協會調解處理之。
  第十五條 地主不得藉口退押實行奪佃,亦不得以解放前之陳欠年租扣還押金。
  第十六條 凡在土地改革中規定應予沒收分配之財產,和地主所有之工商業不得抵還押金。
  第十七條 凡佃戸所收回之押金,原則上歸原佃戶,在照顧原佃戶的基礎上,適當加以調濟,照顧其他貧苦農民,以利生產。但對佃中農(包括富裕中農)佃贫農所得押金,應全部歸佃中農貧農所有,不得用以調濟。
  第十八條 地主退給農民之押金,應敎育農民投入恢復與發展農業生產及組織農村副業,嚴禁大吃大喝,造成押金分散浪費現象。
  第十九條 農民協會爲退押的合法執行機關,退押必須經過農民協會批准,不得自行處理。
  第二十條 凡退押發生爭執,經農民協會調處,不能解決時,由縣人民法庭或由其分庭判决執行,凡拒抗或破壞退押者,經農民協會控苦,由人民法庭判處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解釋之權屬於川南行署。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不適於少數民族區域。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實施。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一九五〇年九月九日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關於加强準備農業生產的訓令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二日
  我區秋徵已如期結束,逐步廢除封建土地剝削的減租退押運動正在開始,根據典型試退結果,全區農民在減退中約可得果實黃谷二十五億斤以上,其中絶大部份將投資於農業生產及合作生產,這是農村生產力的初步解放,爲今後農業生產以及工商業下鄉創造極有利的條件。我們必須有計劃有步驟的領導這一生產運動,爲爭取財政經濟的根本好轉而奮鬥。
  首先,我們應當敎育農民,從思想上解除生產顧慮。我們要求一九五一年度的農業生產,基本上保持原有水平,部份的爭取發展。所有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們,均應積極準備,照樣生產,不能因將來土改,地權有部份變動(應說明自耕宣農及中農之田土不分配,佃富農及佃中農只在原佃基礎上抽出一部份調劑於無地少地之農民,因此土改後地權不是全部變動)而少加工、少施肥、觀望拖延,以致降低生產水平。各地應明確規定:各地由農協及鄕村人民政府,均應事前正確計算工本(包括投入之種子、肥料、人力、畜力以及修堰挖塘等費)及時公佈土改時地權如有轉移,則由新業主補遗對該項田土所施之工本費,如此則地權雖有轉移,原佃戶與新業主兩無損大。對於整個生產極爲有利。各地農協或人民政府,對於去除顧慮積極生產者,應予表揚;對於應耕不耕,應施肥不施肥之怠忽生產現象,應予批評糾正及必要監督,務須逹到明年不降低弁部份提髙農業生產水平的要求。
  其次應當敎育幷指導農民,對於分得之果實好好使用,不准吃喝浪費,不要保守埋藏,應盡量投資農業生產,如買牛、合夥買牛、買豬積肥、添補傢具、準備優良品種等等,在條件可能地區,應組織農民籌備運銷生產,以便逐步發展成爲農村的產銷合作社。對於減退果實的使用,基本上是啓發農民自覺的投入生產,但各級農協及人民政府必須加强指導,特別是農協應組織監督,對於浪費果實、坐吃果實、將果實完金投於吃穿零用,不作長期打算的非生產現象,必須及時敎育糾正。對於某些環境不靖的地區,又應加緊自衛,保衛果實,不讓匪特破壞或搶走。特別應結合減退工作,幇助農民做好生產計劃,一個村能做好一戶的生產計劃也好,這對於農民生產,將是一個極有效的推動。再次,關於生產工作的具體準備,我們提出「深耕、細作、積肥、修塘、選種、防病」對此,行署巳先後發出關於換種、修塘、防螟及擴大甘蔗、棉花、黃麻、菜子種値面積等指示,各地人民政府及農業機構,必須積極指導推行。在減租退押以後,特別是土地、改革以後,農民對於『組織生產』巳有一定需要與可能,故對於耕畜缺乏地區應試行組織變工互助;對於築路、伐木、動員民工較多地區,應組織生產互助,對於士產及煤鐵較多,運銷有利地區,應組織合夥運銷生產。這種生產上的組織起來,是農民在政治上經濟上進一步的提高。目前我們已有可能這樣做,各級領導上必須有步驟的這樣做。
  再次,目前農村中還存在着不少的破壞生產現象:如有些不法地主破壞減租,抵抗退押,砍伐樹木,屠殺耕畜,破壞生產工具,吃喝浪費,等;某些惡霸地主,勾結匪特,利用封建會門,製造謠言,擾亂農村革命秩序等,各級人民政府與農協,均應提高警惕,健全鄕村組識,提高農民覺悟,加强農民團結,建立並灌固農村的反封建統一戰線,給不法份子以嚴厲制裁,以提高農民的生產情緒。對於覺悟不高或別有用心的某些政民幹部,有意無意的干涉退押,阻礙農民生產等行爲,亦應分別予以敎育、批評、撤職、懲罰,使農树生產準備工作得以順利的推展。
  最後為貫澈準備農業生產的指示,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强領導,深入的檢查督促,根摭工作發展情况,隨時予以具體指導,决不能滿足於一般號召,讓重大的農業生產任務,陷於自流。同時各級政府的各個部門,均應環繞減租、退押與準備生産的中心任務,周密的佈置自己的工作。如農林部門應貫澈對農業生產方針及技術的指導,幷在改良品種,改良農具等方面作一定準備;銀行貿易部門,應準備收購土產,組織貨幣與工業品下鄕,大力扶植農民生產;交通建設部門,如何指導幷幇助農民的運輸;民政部門,如何改造農村政權,使能更好的爲生產服務;民政糧食部門,如何搞好農村的財糧工作,使村財政能自給自足而又不至浪費或紊亂;公安司法部門,如何鎭壓匪特及惡霸份子,堅决保衛農民生產;文敎部門,如何加强農民減退以及組織生產的宣傳等,這些必須緊密的結合,在統一方針與統一步調之下,共同努力。以上望切實硏究執行,特別對於從思想上解除生產顧慮一點,各地更應結合具體情況,在農民中進行深入廣泛宣傳,幷發動各級農協坐談討論,得出保持幷部份提高生產的具體辦法,製成公約,共同遵守。各地在執行中有何經驗與困難,仍盼隨時彙報爲要!川南人民行政公署
  關於組織鉄路修築地方委員會的指示
  行祕字第七零零一號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內江、宜賓專署及所屬各縣:
  爲保證順利完成成渝鐵路的修築任務,特根據西南財委指示精神建立各級築路地方委員會,茲指示如下:
  (一) 修築成渝鐵路及供應枕木與建築木材,是兩件大事情,西南財委指出:「修築成渝鐵路,是大西南鐵路建設的重大開端,是建設大西南的中心任務之一」,而枕木及建築木材的供應,又爲完成鐵路建築及當前一切建設的重大關鍵,這兩件大事,都要我們十分重視。川南佔有成渝鐵路工程的一半,負担該路全部枕木任務百分之六十,及鉅大數量的建築木材(一九五〇年爲四萬立方公尺)這些任務都很艱鉅而繁重,我們應本任務必須完成,困難必須克服的精神,勝利的完成這一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重大任務。
  (二) 我們認爲完成以上任務的中心環節,在於『組織力量』。但這又不能空想單獨的建立一個强大的築路機構伐木機構,獨立來完成我們担負的築路與伐木任務;而應當把這兩大任務作爲當前中心工作的一部份,結合行政力量與羣衆力量,有組織有計劃的抓緊時機去完成,關於組織與領導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甲)建立川南區築路地方委員會,吸收政府羣團有關各部門及對築路伐木熱心人士爲委員,並以李大章爲主任委員,羅忠信、張勵、陳仲民、羅崇福爲副主任委員,楊續雲爲秘書長,下分組敎、供應、治安、衛生、運輸五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分工負責推動工作。
  (乙)除行署級外,各專署市府及有關乏縣、區級均應設置築路委員會,(無關之縣區可不設)逐級推動工作。爲使分工明確,內江專區可結合行署級築委,組成內江區築路委員會,有關乏內江、資中、資陽、簡陽各縣,及沿鐵路線各區可組織縣、區築路委員會,瀘州區之隆昌縣,可組織縣築委會,直接接受行署築委會的領導與內江備築委乏指導。賓宜區可以尊署爲主;結合行署伐木公司人員,組成伐木委員會,在伐木有關各縣區(如宜賓)可組織縣區伐木委員會,沐川縣之伐木委員會,應接受行署築委及宜賓區伐木委員會之雙重領導,專、縣、區之築委、伐委均應按行署級築委之組織分工,分別辦事。
  (丙)關於民工動員,可以縣爲單位組成築路民工支隊(或伐木大隊)支隊幹部應由一堅强之縣級幹部担任,下分大隊、中隊、小隊,各隊均應配備一定行政幹部及管理事務人員,這些幹部的配備,均責成事縣負責抽調,支隊幹部須呈經行署級築委備案。各個築路支隊,均應接受同級築委及上級築委之雙重領導,在工程上接受公路局之指導。
  (丁)關於民工之組敎、供應、治安、衛生等工作,基本上均由專縣之民敎、財糧、公安、衛生部門負責,例如專縣的民敎、財糧、公安、衛生等政府機構,同時卽爲同級築委之部門組織,各有關部門均應把這一任務看作爲自己份內任務,而不是額外負担。關於民工醫藥問題,基本由專縣衛生院負責,各縣盡可能在民工支隊中建立醫療所,另建立小型的巡迴醫療隊,醫藥由行署衛生處補助一部,醫藥衛生人員盡可能由當地組織動員在築路伐木民工集中地區做好醫療工作,是很重要的。
  (三)這一工作任務較繁重,工作時間也比較長,工作開始一定有很多困難,這需要我們各級領導機關與領導幹部,重視這一任務,並善於與中心工作相結合,動員羣衆共同做,只要能善於組織力量,動員羣衆,任務一定會完成,同時我們也應了解這一任務關係重大,不能等待觀望,不能把完成任務的時間推延,應當把他看做是艱鉅的戰鬥任務,排除一切困難,堅定的用自己的力量把這一工作做好,工作進行情况及有何困難尙望隨時反映。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
  成渝鐵路川南地方築路委員會組織暫行條例
  第一條 川南行署爲動員大量民工修築隆昌至簡陽段的成渝鐵道路基,特成立成渝鐵路川南地方築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組織如左:
  1.主任委員1人(行署主任兼)綜理本會全部築路事宜。
  2.副主任委員四人(行署副主任一人,交通廳副廳長一人,內江、宜賓專員兼)直接領導本會築路事宜。
  3.委員若干人(由行署各廳局長,及協商委員會秘書長組成)。
  4.秘書長一人(交通廳副廳長兼),副秘書長一人(內江專署建設科長兼)輔助本會一切行政事宜。
  5.秘書室主任一人(由副秘書長兼),副主任一人(由交通廳行政科副科長兼),秘書一人,工作員三人,主管分配工區掌握工程及文件收發登記繕寫,監印校對等事宜。
  6.組敎組組長一人(川南總工會主住兼),副組長二人(總工會科長,川南總工會內江辦事處主任兼),組員若干人(川南總工會及川南總工會內江辦事處工作同志担任,對民工組織、敎育、宣傳、表揚、獎懲等事宜。
  7.保衛組組長一人(公安廳廳長兼),副組長一人(內江專署公安處長兼),組員一至二人(內江專署調兼),對民工思想檢查,肅特防奸等事宜。
  8.財糧組組長一人(財政廳廳長兼),副組長二人(財政廳科長一人及內江專署財糧科長兼),組員二至三人(內江專署調兼),掌握民工財糧收領(由各縣分別逕向鐵路工程總段具領幷向本會彙案報銷)等事宜。
  9.衛生組組長一人(川南衛生處長兼),副組長二人(衛生處科長及內江專署衛生科長兼),組員一至二人(內江專署調兼),計劃、醫療、器材、藥品的統一具領,轉發與衛生人員的調配,和業務指導等事宜。10總務組(由交通廳調員組成,幷由内江専署調一會計協助),主管會內人員的供給,管理費的統領發放,內務、清潔、炊事、通信等事宜。
  11採木組、運輸組由行署另定。
  第三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內江。
  第四條 本會所管區域內,爲與各工務段保持密切聯系起見,應分別組織工程委員會,以利工作進展,其組織辨法另定。
  第五條 各縣民工支隊之組成另有指示。
  第六條 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會議修改之。
  第七條 本條例呈報西南鐵路工程委員會及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備查。
  川南人民行玫公署關於執行
  『西南軍政委員會關於建立報吿制度的規定』的補充規定
  爲確實建立報吿制度,特根據上跋指示與本區具體情況,制發關於建立報吿制度的補充規定;望各單位硏究執行。
  一、繚合報吿:
  1.造報單位 本署各財經部門(財委、財政、工業、商業、交通、農林各廳,銀行及稅務、糧食、勞動、鹽管各局)每月,各非財經部門(民政、文敎、公安、衛生各廳,法院、監委、檢查者、新聞出版處)及各專、市政府每逢雙月(二、四、六、八、十、十二月)向本署作一次綜合性的書面報吿。原規定單月作簡報,不要)。
  2.造送日期 綜合報吿應於次月十日以前送達本署一式三份(財經部門以兩份逕送財委,由財委審核答覆,份報送本署)。各專、市至遲須於次月五日將上月份報吿發出以郵戳爲憑。
  3.報吿內客 應有重點,有材料,有分析,有總結,卽應着重說明兩個月以來政策執行的基本情况,成績與優缺點,在當前主要工作的主要問題上,認眞分析,指示發展的特點、傾向和問題的症結所在,並提出解决的辦法和意見。
  4.執筆人員 綜合報吿應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執筆親寫,以求顧及全面與眞實。如有特殊情况,至底亦應做到親自擬提綱和親自修改,最好執筆前先召集本單位各部份負責人會商要點,以求充實。
  5.文字長短 文字敍述,力求扼要簡明,文長以二千字左右爲宜。有特殊情形者,亦可期酌增減。二、工作計劃 各單位每季工作大綱,應專案呈報,分月工作要點,亦應附寫於上月份工作報吿之後,一併呈報。
  三、總結報吿 各單位每一中心工作或重大工作結束時,應作出蛟全面的總結報吿,送呈本署,總結報吿材料要具體充實,經過分析整理簡明扼要的寫出完成任務的情况和執行政策的經驗敎訓。
  四、專題報吿 各專、市有關業務性的專題報吿或典型材料,除呈送本署外,應同時抄送本署相關主管部門一份。本署各部門有關業務性的専題報吿(其他報吿亦同)除呈送本署外,應同時抄送西南相關主管部門一份。
  五、臨時報吿如臨時發生重大問題時,應隨時報吿。如遇緊急事件並應於發生後立卽上報,不碍拖延。如事件重大緊急,急須請示解決者,應迅速以電報或電話自上反映;如文字過多時,可一面扼要一電吿,一面用快郵詳報。
  六、重要發文檢送各單位有關政策執行的重要决定、指示、命令、規章、條例及重要調查統計數字等,除以行政隸屬關係發出者外,應同時檢送本署二份或數份(視其與幾個部門相關而定份數)。
  七、報吿用紙一律以白報紙十六開本大小爲標準(只要大小相同不一定用白報紙),從右到左工楷直書,加註標點符號,字跡力求整潔醒目。
  八、請示事項 與建立報吿制度同時,必須堅决建立請示制度,凡關於政治、財經、文敎等各項重大問題的决定成變更,非屬於各該單位自己職權範圍內的收支,調動、使用和處理,關於少數民族問題的重大事項的處理,以及其他本署所頒佈之备項章則法令中規定應行請示之事項,均須於事先請示本署或由本署轉請核定。
  九、本署各部門及各凖、市對其下級如何建立報吿制度,可自行規定實施,並呈報本署備案。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為執行西南軍政委員會關於『公文改進辦
  法』的通知
  行祕字第三五上一號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專署、市、縣:
  各直屬單位
  最近奉到西南軍政委員會關於「公文旅行」等問題望改進辦法的通報,其中所提到的「公文旅行」「公文唾覺」等各項,我們也同樣存在着嚴重的情形。譬如:(一)中央內務部五月二十四日關於向各省建議需要土地房屋所有證用紙可向輕工業部治製一案,民廳以之發各專署、市,自貢市稅局未看明內猝卽向川南稅局請示該紙的性質、格式和用途,川南稅局又以之询民廳,民廳又向中央拍電請示,劉主任發現所答非所問退回民廳,最後仍由民廳硏究,按川南人口、土地數目於九月一日才呈報中央,距收文已兩月零十天,其中白費週轉的就五六天。(二)威資公路宋泥段經費修建預算本來應由交通廳審核,但交通廳以之呈行管,後轉財委,又轉勞動局,最後仍由該廳辦理,推來推去,轉了一個圈子仍回來,就這樣的旅行了二十多天。(七月四日——七月二十九日)(三)宋泥段的施工計劃及動員民工方案,由公路局擬好呈交通廳修正,交通廳對該兩方案錯誤之處未加修正,備文呈行署,行署秘書處未加修正,呈主任室,主任室對動員民工部份批交民政廳審查,民政廳未加修正,又送秘書處,秘書處又原樣送主任室,最後還是由主任室修正發出。「公文睡覺」的情形更嚴重,這裏舉幾個例子:(一)民社字三〇〇七號一個救災指示,民政廳未發出,卽以之存檔,最後發覺才找出來,在檔案櫃裏睡覺二十三天。(二)瀘縣專署七月份綜合報吿,經主任批登政報,但秘書處未登?卽存了檔,最後因整理材料才又檢查出來(躭延一月多,已失時效)。(三)民政廳民政印字~三四號答覆運鹽分會的函稿,送往工商廳會簽,在工商廳就睡了十七天才退回(八月二十六日——九月十二日)。(四)西南軍政委員會二一〇六號(關於頒發西南衛生部全區性規定的二文件)在財政廳傳閱,就用了一月零一天。
  除了公文旅行公文唾覺以外,我們不少單位還有亂用公文的現象。如:各廳處對本署,是內部關係,應當用簽呈,但許多單位却用了對外的正式行文,多了些擬稿,核判、監校的手續,增加了公文旅行的時間(這在交通廳、稅務局、衛生處、工商廳、法院、勞動局都先後有過,並曾在秘書會議傳達)。又如應當作爲「簽稿並送」節省一段往返的却又常多用了簽核意見的手續,重複發回來擬稿,增加了旅行的次數。(這病也同前項一樣的普通)再如西南所提到,應當加强檢查制度,這點我們也執行得不很好。以前我們在秘書會議中也曾通過執行來文和去文的檢查,但個別單位(如財廳),九月份的來文檢查表,直到現在沒有辦理,檢查制度作得不好,也是我們不能很好避免「公文睡覺」的原因。
  以上各種現象的發生,原因很多:(一)職責不明確,業務不熟悉,來了公文不知歸誰辦,或不知怎樣辨;(二)人少事繁,忙不過來,開頭是「放下再說」,放得久了又忘了;「三」沒有辦公制度,沒有工作責任制度,沒有工作檢查制度,辦不辦可以隨便,反正查不出責任;(四)也有個別同志思想上就反對公文,認爲這是坐機關,文牘主義,不如親自跑跑腿,動動手好,有意識的放鬆。這樣就使得很多公文轉了圈子或睡了大覺。上邊要求我們承辦的事情,我們一推不理;下邊要我們立卽解决的問題或死人(如救荒)的事情,我們不硏究不解决或解决的很慢,這樣就失掉了政府和機關的作用。人民决不會因爲「我們不懂得」,「我們人手太少」,「我們沒有制度」,或「我們辛辛苦苦」而予以原諒。(縦令原諒,也决不能長期原諒。)而要求我們注意提高工作效率。效率不高,替人民辦事就辦不好,所以我們對公文旅行公文睡覺等現象,不能只從業務技術上來檢查,必須從爲人民服務的態度上來檢查,這様對於工作推進會更有好處。西南軍政委員會的通報,正說中我們機關工作的病根,所提各種辦法,也適合我們公文工作需要,望研究改進爲要。
  主任 李大章
  副主任 郭影秋
  羅忠信
  劉披雲附:西南軍政委員會
  關於『公文旅行』等問題的改進辦法的通報
  會祕字第〇六九四號一九五〇年十月六日
  根據這次整風的檢查工作,發現秘書工作中有很多間題;在這些問題中,主要是如何克服「公文旅行」,建立正規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本會曾於本年九月二十三日以這些問題爲中心,由辦公廳召集了各部門秘書工作同志開了一次秘書工作會議,提出討論,幷訂定了一些改進辦法,特通報予以執行;其有未盡事宜,尙希隨時硏究改進。
  (一)過去『公文旅行』的實况:
  「公文旅行」,影響於工作效率最大;我們調查出很多實例,有的是在西南級機關間旅行,有的是在每一個單位中往返旅行。其中有如本會秘書處八月十六日收到中央內務部內幹字六五二號「爲函請調借鄧玉書等三同志到東北銅礦工作,務於八月十日前到該礦報到」的公函一件,因我們收發未很好的硏究業務,以會祕字〇五七一號將該文配交工業都辦理。工業部收到後,因不屬他們辦理,就交到人事局,但也不該人事局辦理,人事局於八月二十三日才把這件文送到民政部去辦。前後公文輾轉旅行七天,才找到了落足的地點。又如關於前國民黨政府收用渝郊土地,業主請求發還一案,八月七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送財委,八月八日財委收到,八月十七日財委才擬辦,八月十九日移辦公廳,八月二十一日辦公廳接到,八月二十二日配民政部,同日民政部收到。九月十五日民政部擬覆渝市府稿送辦公廳判行,辦公廳同日收到,九月十六日辦公廳秘書處送判(判行字〇六〇號)。這一件文財委放了十天,民政部硏究了二十三天。在一個單位中往返旅行的有如財政部會計處九月五日承辦了部稿,要與物資委員會會銜發一通知,辦了一個正式公函,附了十行紙寫的稿于,送物委會徵求同意,物委會也覆去了一件正式公函,把原稿附還,經過這些公文旅行的過程,結果稿子上竟仍沒有擬稿、核稿,判行的手續,就正式繕發,連同光頭稿送到發文的地方,被退回,結果由岳處長在稿上簽章,再送到物委會去用印才發出,此案兜來兜去,花了十天。在『公文旅行』中,同時發現了有將公文擱置相當長的時間才辦出去,這就形成了「公文睡覺」的現象。如勞動隊在八月中旬交給該部勞力調配科承辦的關於成都勞動局的救濟預算文一件,該科忘記了辦,月餘後整理檔案才發現出來。又如八月二十五日勞動部以勞祕字二十七號致西南編制委員會,爲請將該部汽車編制備案,幷請發給汽油以供使用的公文一件,信封上寫的是軍政委員會收,而公文上受文者是西南區編委會,本會收發方面沒有注意到是致編委的公函,而以會行字。八七五號將該文誤配本會行政處,行政處枚下後,因辦理這件公文的同志請假,把該文銷在抽屜裹,一直到九月十四日才發覺退回收發方面,再轉送編委,前後卽擱置了十九天。(二)公文旅行的原因:
  除了各部門都是新建立,業務範圍尙未詳細訂明,對處现公文缺乏經驗和其他客觀原因,以及在整風中所發現的官僚主義、事務主義等不予闡述外,其主要的原因可歸納爲下面四種:
  (1)各部門對於與本會的關係有的還未弄淸楚,有的則因公文處理的手〓太多,本會各部門對於本會的關係本是內部的關係,可是過去有些部門却把它當作對外的關係,在公文方面用簽呈、擬辦等正規一而簡便的方法本可解决的問題,却都用了對外行政的正式公文。這樣就增加了很多的收文、擬辦、送核、擬稿、送判等手續,旣浪費人力物力和時間,同時也大大降低了辦公的效率。譬如中國公學呈請本會擬撥款修建校舍文一件,本會卽配交文敎部承辦,文敎部於審核後卽正式行文送本會呈述意見,可是原件又不附送,本會根據該部呈文,又行文通知文敎部同意他們的意見,希逕行答覆。又如軍區後勤部向本會請示關於軍事醫院是否到工商局登記一案,由本會配交衛生部承辦,該部於七月三日以衛祕字第〇一〇號報吿將原配文送還,由本會答覆後勤部共旅行了二十天。
  辦一件正式的公文,從收文到發文中間所經過的大小手續需要十五道到二十道,如上述的例子,再加的往返手續卽需要六十道,乃至八十道。
  (2)職權職責的運用不明確。本來根破本會試行辦事通則上職權的劃分,有好多事情是可以由各部門自行處理的,但有的部門往往將這些可以目行處理的事情送到本會來,或在各部門間推來淮去,而且又是如上一而所述的用了正式公文手續,這樣就增加了雙方面很多的事務,同時也就影響了對於別的公文的處理,其結果就牽連到整個辦公的效卒。如文敎部於二月十五日以文文字。八六六號呈送美術作品請本會轉送中央文敎部,這件事文敎部就可以直接送去,平空多了十幾道收、轉、擬、核等手續。又如財政部爲打開彭山芒硝銷路,解决私熬硝鹽問題,曾於九月五日以財秘新〇九三四號函請工業部和貿易部推銷,貿易部函覆是:「仍請由工商局統一辦理」,工業部函覆是:「重慶化工廠與慶華領料廠由重慶市企業局領導……請與貿易部洽辦」,推來推去不能解决問題。
  財委所屬各部門,有時關於業務方而的請示,不先經財委審核提出意見,直接就送來本會,又再由本會送財委,輾轉兜圈子。在的在文內未分淸寫明受文和抄致,以及正副副本,或主要辦理與聯系備查各情形;這樣也需花費很多時間查詢。如交通部八本十五日,送西南鐵路局關於建築鐵路徵用土地暫行辦法請審核公佈來會,這是有專業性而極其重要的事案,應由財委硏究審核後,再由本會發佈。交通部直接呈送本會,本會再轉財委審查,這樣多了一個圈子。再如財政部辦公室八月二十二日辦字第〇〇〇三號通知該部稅務處改爲西務局,關於稅務事宜希逕與洽辦一件來會,該文尾寫相應通知查照,幷希轉飭所屬知照爲荷。經與該室聯繋後,始知巳分別通知本會所屬各機關及各省、區、市,這是因爲文中不寫淸受文分致的情形而影響了效率。
  又因爲各部門職權職責尙不明確而具體,本會收發方面配文亦時常有錯配的,如八月十八日收到民政部民幹一字〇〇〇九號「擬呈任命通知格式請示」呈本會的公文一件,當時卽以會祕字〇三八號將該文配交人事局,隔幾天民政部來電話催,始悉這件文應由本會核示,乃通知人事局退回,但人事局已擬辦好送孫秘書長請示。批了過後,又返回人事局辦稿,轉了幾個圈子才能批回民政部,前後就誤四天,而人事局對自己不該辦的事也收下來辦,這都是說明了職權職責不明確而產生了「公文旅行」。
  (3)未充分利用電話解决問題。一些問題是可以用電話來解决,但也用了正式的公文。如交通部八月二日文祕字二六〇五號呈本會,爲另刻小方章請示一案,本會的答覆於八月八日發出,經過了一個星期,如用電話商辦,不到一小時卽可解决。同時省去一些收發、登記以及擬、核的手續。爲求提高效率,是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手續和登記的。
  (4)還有影響辦公效率的,就是粗枝大葉,文理不淸,標點符號不點或不正確,行款段落的運用不適営,公文格式不劃一,寫不易辨識的簡筆字,以及其他種種木合規定的行文,這些需要輾轉查詢才能很妥善的把問題解决。如財委的判行稿中有將構字寫作「构」字,購字寫作「购」字,審字寫作「审」字等,極雖辨識。又如財委來稿判行請本會發重慶市所屬谷機關,因電話查詢究竟那幾個單位,他們答覆請本會酌發。
  總之上而所述「公文旅行」的原因和其他影響辦公效率的一些問題,主要是由於還沒有確立正規制度,對本會過去所定出的關於辦公制度的試行規章的種種規定,也尙未認眞加以注意和硏究,貫澈執行。
  (三)改進辦法:
  (1)貫澈執行本會暫行公文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至三十四條之規定,及本會辦公廳六月二十日軍政祕字第二二七六號致各部門的函。這兩個文件現在基本上還是適用的,問題在於沒有很好的執行,公文處理辦法第十五條就是說明會內辨公的關係,各部門對本會是內部關係而否是對外關係,六月二十日函則是較詳細地說明執行這一規定的具體辦法。
  (2)貫澈執行試行辦事通則等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及財委五月十九日秘業字二八五號的規定。不執行這種制度或沒有這種制度,就必須形成公文旅行,職責不淸,事權不專,上下忙亂的現象。
  專業事案,必須由各事業部門一貫承辦、硏究,分別出何者必須請示主席處理,何者可以自行决定處理,何者由各部門自己行文,何者須用會的名義行文。又必須特別指出的是各部門爲辦理所掌各專業事案,承辦會的名義行文,是各該專業部門的應有職責,而不是代辦的性質。這一點,有的部門還不明確。
  (3)加强公文檢查制度,用電話催辦或塡用催覆單都是辦法。同時,各單位內部幷須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公文的檢查及會報,並經常貫澈其執行。
  (4)充分利用電話解决一些可以用電話解决的問題,應當執行本會公文處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電話發話及來話記錄表的使用,務求其確實,雙方通話時可將其記錄表上之通話內容讀校一遍。這樣可省去許多行文的手續。
  (5)專業事案應一貫承辦,這一點各部門已經訂出了自己的工作細則,應明確的硏究工作職掌和範圍,加强配文的工作同志對職掌範圍的了解,使配文時儘可能減少錯配。
  (6)硏究業務,簡化行文的手續,各部門在內部承轉文件中,應力求其簡化,儘可能對一件公文採用一次摘由,統一編號的辦法,不再經過許多不必要的手續。在承辦過程中,採用分層負責、簽稿併送。在此次秘書工作會議中所分發參考的催覆單、交辦單、來文簡便答覆表等簡化行文的表格,可試行若干時期,如其中仍有未妥善的地方,幷加以硏究改進。繕文除箋函外,應經常使用印有摘由、編號、擬辦、批示等栏的公文用紙。行文對象須分別淸楚,逕行發給,避免辗轉遞送等情形。(本會辦公廳曾以九月十六日會祕字第四九六號及四九七號的兩個文件通知注意辦理)。至於收發工作方面現尙存在的問題,將另外召集會議硏究解决。
  (7)處理公文,要求迅速、正確、週到。這中間包括效率的問題,立場觀點的問題,以及正規有秩序而不使混亂的問題,均應多方面照顧,把迅速、確實、週到聯繫起來,不能顧此失彼;因此有些較重大的事案處理得較慢是應當的,可是不應該慢的事案而有拖延,那就不符合要求。
  望各部門,隨時檢查、硏究,以達到克服「公文旅行」,建立正規制度,提高二作效率的目的。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行文補充注意事項
  本署各項行文手續,早經第六期行政公報公佈,惟其中對各項具體工作應行注意之點,或尙有未作明確規定者,或雖已作規定,但執行中仍有缺點須再提起注意,現就這幾月來所感覺地方堂摘於下:(其中在本署公文程式暫行辦法中巳規定者,一般從其規定,不贅錄)
  (一)收文
  (一)注意來文檢查(按週或按旬發出並催回來文檢查表)防止公文遺失和延誤,並作出各單位公文處理速率比較表。
  (二)注意密件或急件的處理(若性質係急件或密件,原件未作密件或急件之符號者亦須補加符號)密件收發不折閱,急件應卽分送。
  (三)設密件收文簿(機要秘書)。
  (二)配文
  (一)熟悉各單位職掌(可參照各單位辦事細則)使分配時少錯誤。
  (二)注意會辦事宜。
  (三)一般文件發各單位直接承辦,特殊重要者始呈閱。
  (四)各地區來件而又須發回該地政府查明處理者(如各種控吿)其重要的先發由本署所屬各有關業務單位再轉下,其輕微者逕直由辦公廳轉下务該地方政府查明處理。
  (五)承辦單位名稱寫在右上角綫外。
  (六)注意急、要、密各件收發有無漏註事項。
  (三)承辦
  一、應注意上級指示及前後有關該件的業務規章,務使不致發生上下抵觸或前後抵觸的事情。
  二、應與其他單位會商者先會商,避免互相抵觸的事情。
  三、注意能電話解决卽電話解决。
  四、能簽稿幷送者卽無須先簽意見。(四)擬稿
  一、首先應分明應用應稿或署稿,能用廳稿者卽用廳稿,以減少行文的延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署稿,其餘則用廳稿。
  1.關於政策方針的通報或指示。
  2.關於重要計劃之决定。
  3.關於本署各種政策條例及法令規章的頒佈。
  4.關於方針政策及重要計劃之變更及解釋。
  5.關於本署所轄各級政府縣級以上人員之任免及獎懲。
  6.關於向西南軍政委員會的請示與報吿(各廳處就其業務部門內可以直接向西南直屬各部行文不用署稿)。
  7.關於對外區的聯絡事項(各廳處就其業務部份可以對外區相關廳處聯絡,如本署農林廳可以對川西農林廳逕直聯絡,無須經行署及川西行署轉)。
  8.關於死刑及無期徒刑之核准執行。
  9.其他各廳處有特殊重大事項不宜於本廳行文者。
  10其他代表本署之證明文件或聯絡接洽事項。
  三、注意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標明××廳會簽(標於右上角線外)。
  四、應發副本者在左上角線外標明副本發×××。
  五、注意段落、標點,字體都要淸析。
  六、附件寫於文尾。
  (五)核稿
  一、注意文稿的性質,格式是否恰當。
  二、所擬的稿與簽核的意見是否相符。
  三、注意有無複發或抵觸。
  四、文詞字句的修正。
  五、其他擬稿應行注意事項。
  六、修改過多,交擬稿人淸稿送核。
  (六)繕印
  一、署稿都由辦公廳抄印,廳稿都由各該廳秘書室自行抄印。二、注意格式、份數和應抄的附件。
  三、注意稿外批註。
  四、注意段落字句(有疑問者先詢明)。
  五、附件中有表格或圖樣者,原則上由承辦人製備。
  六、油印文件在付印時承辦人應妥計份數,以一文不重印爲原則。
  七、副本須加蓋副本字樣。
  (七)校對
  一、注意格式、份數和應抄附件。
  二、有無複查事情。
  三、錯落應予更改,字數錯落多者應吿原繕印人。
  四、應從頭至尾,議愼細密校對。
  五、如原稿顯有錯落者,校對亦應卽詢明增補,不得明知不提,認爲公事公辦的僱用觀點。
  六、油印文件,須於付印前校對。
  (八)監印
  一、注意是否劃行,劃行人是否職責相稱。
  二、有無校對章。
  三、大印齊年蓋月。
  四、騎縫印:
  甲、上行平行正蓋。
  乙、下行斜蓋。
  丙、印刷文件不蓋。
  五、簽呈及有關財務的用私章,其餘一般正式行文,不論上平行下行統用簽名章。
  六、簽名章用藍色印泥,其餘紅色印泥。
  (九)發文
  一、編字暫仍按今年規定,惟署稿加一署字如「署辦祕」字或「署民社災」字。
  二、無論薯稿或廳稿均統一編通號,各廳所擬署稿在送審時卽先編號再送。
  三、發出時注意份數,附件及有無漏印情形。四、注意急件的收發迅速,密件的保密事項。
  五、每日注意檢查一次送文簿和交郵簿。
  六、各廳之收文章統一發。
  七、注意塡寫發文日期。
  八、核稿時,稿件如有修正,在文件發出後廳交原擬稿人和承辦人復閱,以資取得經驗。
  (十)歸檔
  一、無論署稿或廳稿辦後稿均退承辦廳存檔。
  二、一般業務單位存檔以性質區分爲宜。
  三、注意未完檔卷,及時進行去文檢查。
  川南人民行政公署工作人員請假暫行规則草案
  (一)爲提高工作效率,特建立本請假制度。
  (二)本署及各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在辦公時間內,非有左列事情之一不得擅自請假。
  甲、事假:因事在辦公時間非本身前往處理不可時。
  乙、病假:因病必須醫治或休養時。
  丙、婚假:因本身結婚時。
  丁、娩假:因本身分娩時。
  戍、喪假:因直屬親屬或配偶死亡,必須本身前往料理時。
  (三)請假最高限度期間,事假爲一星期,病假爲兩個月,娩假爲一個半月,婚喪假均爲一星期,統稱爲限定假期,不得超〓。(路程往返所需日數不計在假期內。)
  因特殊事故,經過上級批准續假,超過限定假期者,按日停薪,稱爲停新假期;停薪假期各種假合併計算,每年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停薪假期,尙未銷假回職辦公者,予以「停薪留職」。
  事假病假在一年以內超過兩次者,其假期合併計算。
  (四)因致力革命事業而致身體傷殘或罹重病者,經一定機關批准得不受第三條限定假期及停新假期的限制。又因公致病者亦同。
  (五)請假在一日以內者,由主管科長核批;在一日以上者,由主管廳、處長核批,科以上幹部請假之核批權限,照前規定,向上順移一級,但以呈至主任核定爲止。(六)請假人須塡備請假報吿單,(以下簡稱假單附表之一)病假並須附具醫生證明,但請假在半日以下者,可以口頭報吿直接領導人核准登記,無須塡具假單,此種請假、每月不得超過兩次;超過兩次以上者,每兩次以一日計。
  (七)請假人應覓妥適當代理人,在請假期內,兼代辦理請假人所任工作,務使工作照常進行,保持原有效率。代理人如不適當,或請假人無法覓定適當代理人時,應由領導人負責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請假人對代理人應視請假時期之長短,作正式或臨時交代;俟請假人銷假回職時,代理人對請假人亦同。
  (八)假單經批准後,由請假人裁執一聯,作爲准假根據。存根聯由各該單位人事部門保存登記,並據此製成統計表,按月報送本署主管人事部門查核,備爲考核成績之用。
  (九)請假人假滿〓原准期內回職,或未滿期提前回職,或超逾假其回職,均須面報直接領導人,並在假單存根上,據實塡記,以備查考。
  (十)假逾原准期,仍須繼續請假者,應再填具假單,呈請續假;請假人在外地者,應卽備函呈請。
  (十一)請假回籍或往他地,需要證明文件者,可持假單報請秘書處塡換准假證,(附件之二)持當證件。
  (十二)在一定期間——半年全年內,未經請假一次者,予以獎勵;未經准假而離職,或逾期不歸者,除按照第三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予以適當之批評與敎育。
  獎勵辦法,由所屬單位主持人會同本署主管人事部門擬議,提請主任核定行之。
  (十三)本規則如對供給制人員的一般規定有相抵觸時,對於供給制人員,應依其有關的一般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則由本署秘書處負責解釋。
  (十五)本規則自公佈之日施行。字第號 字第(章)號
  式格證假准二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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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川南法令彙集 第二集》

爲了保存歷史材料及便於各級工作同志掌握政策、研究和處理問题時的參攷,特選輯本署一九五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頒各項重要法令規章,彙编成「川南法令彙集」第二集。至於其中冇些法令,雖然已在「川南政報」登刊遇了,但是,為求材料系統的完整,所以也蒐集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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