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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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堅决鎮壓反革命》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370
颗粒名称: 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
分类号: D9
页数: 4
页码: 30—33
摘要: 爲嚴格保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密,防止國內外間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破壞分子偵察偷竊或盗窃国家机密,防止各種人員洩露或遺失國家機密,特制定本條例。
关键词: 镇压反革命 国家机密 条例

内容

第一條:爲嚴格保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密,防止國內外間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破壞分子偵察
  偷竊或盗窃国家机密,防止各種人員洩露或遺失國家機密,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機密包括下列基本範圍:
  一、一切國防及軍事的計劃和建設措施;
  二、一切武裝部隊的編制、番號、實力、裝備、駐防、調動、部署及後勤兵工建設等機機密事項;♦
  三、外交機密事項;
  四、公安機密事項;
  五、國家財政計劃,國家槪算、預算、决算及各種財務機密事項;
  六、國家金融計劃,貿易計劃,海關計劃及金融、貿易、海關事務之機密事項;
  七、鐵路、交通、郵政、電信之機密事項;
  八、國家的各種經濟建設計劃及經濟建設事業之機密事項;
  九、資源調査,地質勘察,氣象測報,地理測繪等機密事項;
  十、科學發明發現,文化敎育及衞生醫藥之機密事項;
  十一、立法、司法、檢察和監察事務之機密事項;
  十二、民族事務和華僑事務之機密事項;
  十三、內務和人事之機密事項;十四、檔案、密碼、印信及一切有關國家機密的文件、電報、函件、資料、統計、數字、圖表、書刊等;
  十五、一切有關國家機密的機構、編制、倉庫、場所等;
  十六、一切未經决定或雖經决定尙未公佈的國家事務;
  十七、其他一切應該保守祕密的國家事務。
  第三條:國家機密的各種具體事項和範圍,屬於政務方面者,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規定頒佈;屬於國防和軍事方面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規定頒佈。地方如有特殊需要保守機密者,得作 補充規定報吿上級機關備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武裝部隊均須成立保密組織,負責領導保密工作。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機關、學校、工廠、企業、礦山、倉庫等,得視其需栗建立保守國家機密的制度及保密組織。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武裝部隊、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機關、學校、工廠、企業、礦山、倉庫等人員,對於國家機密均須嚴格保守,不得洩露。各單位應注意對所屬人員進行保守國家機密的敎 育,加强其嚴格根據具體情况,將保守國家機密隨時向人民羣衆進行必要的宣傳與敎育;對需要嚴格保密的場所,得由當地政府組織人民保密公約,互相監督執行。
  第六條:經管及承辦國家機密的工作人員須經過人事部門切實嚴格審査,選拔確屬可靠者担任。
  第七條:有關國家機密的電報、文件、資料、統計、繕校、印刷、藍印、收發、傳遞、閱讀、保管、銷毀、檔案,須建立嚴密的管理、檢査制度,並供給其必要的物質設備。
  第八條:凡重要會議,須依據工作需要確定出席列席人員,並須經一定機關審查批准。對協助會議工作的人員亦須嚴格審査並進行保密教育。會議場所須嚴密佈置警衞。會議文件須由主管人員審査批准,始得印發,非經允許應於會後繳囘;非經允許不得摘抄;不需收囘的文仲亦須登記淸楚。非經允許個人不得記錄。會議情况,不推對外洩露。會議內容需要傳達時,須指定專人負責傳達,並須確定傳達內容與傳達對象。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使用之密碼,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的機要部門統一製定和批准使用;各級武裝部隊使用之密碼,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及一級區、野戰軍司令部的機要部門統一製定和批准使用。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武裝部隊必須設置無線電台者,政府系統須按級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批准;軍事系統須按級報經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參謀部或一級軍區、野戰軍司令部批准。
  第十一條:凡有關國家政策的新聞、論文、資料的公佈或報導,屬於政務範圍者、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統一規定發佈辦法;屬於軍事範圍者,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一規定發佈辦法。
  凡報刊公佈、電台廣播的新聞、論文、資料等,內容均不得涉及國家機密。各逋訊社、報館、廣播電台、出版機關均應訂定發佈新聞、論文、資料的保密審查辦法。
  第十二條:凡政府系統所屬單位出版刊物,須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分別批准:凡軍事系統所屬單位出版刊物,須經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及一級軍區或野戰軍司令部、政治部分別批准。上述刊物不得登載國家的機密文件,洩露國家的機密,於付印前,須由主管首長作保密審査。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行爲之一者,以反革命論罪,依懲治反革命條例懲處:
  一、出賣國家機密於國內外敵人者;
  二、故意洩露國家機密於國內外敵人者;三、出賣國家機密於國內外奸商者。
  第十四條:凡利用國家機密進行投機取利者,送司法機關或軍事法庭依法懲處。
  第十五條:凡因疏忽洩露國家機密或遺失國家機密材料者,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第十六條:凡有下列成績之一者,給以表揚或獎勵:
  一、在敵人面前英勇不屈,能堅守國家機密者;
  二、在任何危急情况下,不顧艱險能保守國家機密者;
  三、對非法利用、出賣、盜竊國家機密分子和案件能及時檢舉〓獲者;
  四、發現遺失、洩露機密事件能及時補救者;
  五、一貫遵守保密制度並能推動他人保護國家機密有顯著成績者。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須將保護國家機密的監督工作,列爲經常任務之一。
  第十八條:各單位得根據本條例規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本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呈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二十條:本條例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新華社北京十日電)

知识出处

堅决鎮壓反革命

《堅决鎮壓反革命》

《决堅鎮壓反革命》主要叙述一九五一年六月曹秋市長關於對反革命罪犯處刑問題的報告、重慶市八民檢察署劉明輝檢祭長關於處理一批反革命罪犯的報告、西南軍政委員會規定沒收反革命分子財產處理辦法、關於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務、進一步鞏固興發展「人民民主專政」、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署聯合指示、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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