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署聯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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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堅决鎮壓反革命》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9369
颗粒名称: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署聯合指示
分类号: D926.2
页数: 2
页码: 28—29
摘要: 初步總結了當前廣大人民偉大的政治鬥爭經驗,規定了繼續鞏固與發展人民民主專政幾項具體實施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同時强調指出目前必須重視與加强各級致法部門的工作領導,以保證各項主要任務的勝利完成。
关键词: 镇压反革命 政务院 法院 检察院

内容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關於政法工作情況和目前任務」的報吿,業經政務院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一日第八十四次政務會議批准。並經政務院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命令公佈在案,這一文件,初步總結了當前廣大人民偉大的政治鬥爭經驗,規定了繼續鞏固與發展人民民主專政幾項具體實施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同時强調指出目前必須重視與加强各級致法部門的工作領導,以保證各項主要任務的勝利完成。爲此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政法各部門,對此文件均應認眞討論執行,並督飭所屬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克服工作人員間存在着的對政權建設和政治法律任何忽視現象和不正確的觀點。其中關於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逐步建立政法委員會的一項規定,鑑於各地政法工作任務的繁重,特別是目前組織有關各部門協力進行淸理積案和組織勞動改造等工作的急需,所有省(市)和行署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條件時均有迅速建立政法委員會的必要;關於建立該委員會的辦法,特作如下的原則指示:
  一、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內設立政治法律委員會,負責指導與聯系民政、公安、司法)人民檢査署, 人民法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等部門的工作。
  二、政治法律委員會對於各該級人民政府委員會(軍政委員會)或行署負責,協助政府首長主管政法各部門業務方針政策的硏究、擬議、執行及相亙關係和內部組織的調整、聯系、統一。爲進行工作並在不三、 政治法律委員會的組織機構應以精簡爲原則,一般工作人員可從政法各部門及各級人民政府編制預備名額調劑編配;其委員除吸一收政法各部門負責員參加外,應適當吸收有關的人民團體負責和地方人士參加;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並副主任一至三人,負責主持會務。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員會的組織條例和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均由各該級人民政府擬議分別層報或報由政務院核准或由政務院提請中央人民政府核准。
  五、專署級及縣人民政府有必要並有條件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逐步設立政法聯合辦公室,以便加强對政法工作部門的統一領導。
  政務院總理 周恩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沈鈞儒
  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 羅榮桓
  一九五一年五月三十日
  (新華社北京)

知识出处

堅决鎮壓反革命

《堅决鎮壓反革命》

《决堅鎮壓反革命》主要叙述一九五一年六月曹秋市長關於對反革命罪犯處刑問題的報告、重慶市八民檢察署劉明輝檢祭長關於處理一批反革命罪犯的報告、西南軍政委員會規定沒收反革命分子財產處理辦法、關於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務、進一步鞏固興發展「人民民主專政」、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署聯合指示、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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