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堅决鎮壓反革命》 图书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09361 |
颗粒名称: | 爲什麼對某些反革命罪犯實行判處死刑緩期兩年等的政策 |
分类号: | D651.2 |
页数: | 2 |
页码: | 13—14 |
摘要: | 對一部分反革命罪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理由是:這一部分罪犯,按其罪行,應該處死的’但是因爲他們沒有血債,民憤不很大,或者他們對或家利益的損害尚未達到最嚴重程度,所以才採取這種暫行不殺緩期兩年執行,强迫勞動改創的辨法,給以最後悔改的機會。如果他們在兩年中表現確有眞誠轉變,可以改判無期徒刑;經過長期勞動改造,如果他們表現更好,還可以考慮改判;如果他們表現不好,拒絕改造,隨時都可以執行死刑。 |
关键词: | 镇压反革命 死刑犯 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