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鄉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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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808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鄉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39-40
摘要: 民族自治鄉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會議代表的産生及明額分配:(一)按民族分佈的自然情况劃分選區
  ,由選民選舉之。(二)由鄕人民政府與該鄕主要民族及其他人口特少的民族羣衆代表及
  人民團體進行協商推選,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三)在某些尙存在有特殊情况之地區 ,得由縣區鄕人民政府協助指導,與該民族地區民族代表進行協商推選產生之。
  對雜居該鄕之其他歩數民族,應予照顧,使得單獨選舉其代表。有須邀請的代表,由鄕人
  民政府與有關各方面協商,呈經區人民政府批准逝請之。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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