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鄉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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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804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鄉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3
页码: 39-41
摘要: 民族自治鄉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第一條 民族自治鄕的民族代表會議,由鄕(行政村(下同)人民政府或巳建立之民族自治鄕人 民政府召開之。一般代行鄕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笫二條 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凡五百戶以上的鄕,産生五十人至八十人,一百戶
  至五百戶的鄕,産生三十人至五十人,一百戶以下的鄕,產生一十人至三十人。但在某些
  邊區,得根據當地具體情况,酌予伸縮。
  第三條 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會議代表資格,適用鄕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三條:「鄕人民代表
  會議代表資格:凡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贊成共同綱領、年滿十八歲
  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不分民族、階級、性別、信仰,均得當選爲
  代表」之規定。但須根據民族政策,尊重民族關係,以民族團結爲基本,適當的産生代
  表。
  第四條 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會議代表的産生及明額分配:(一)按民族分佈的自然情况劃分選區
  ,由選民選舉之。(二)由鄕人民政府與該鄕主要民族及其他人口特少的民族羣衆代表及
  人民團體進行協商推選,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三)在某些尙存在有特殊情况之地區 ,得由縣區鄕人民政府協助指導,與該民族地區民族代表進行協商推選產生之。對雜居該鄕之其他歩數民族,應予照顧,使得單獨選舉其代表。有須邀請的代表,由鄕人
  民政府與有關各方面協商,呈經區人民政府批准逝請之。
  第五條 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會議代表,毎年改選一次,於春節或該民族的節日前後舉行,連選得 連任。經羣衆多數同意,得隨時更換其代表。邀請之代表,經鄕人民政府和民族代表會議 主席,副主席,共同商定,報經區及縣人民政府批准,亦得隨時更換之。
  第六條 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會議職權如下:
  一、聽取與審査鄕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二、向鄕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建議與决議有關本鄕興革事宜。
  四、審議本鄕人民負担及財糧收支事項。
  五,向人民傳達並解釋民族代表會議議决事項,並協助鄕人民政府動員人民推行之。
  第七條 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會議,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得選舉鄕長,副鄕長,及委員。或决議報
  請上級人民政府撤換之。
  第八條 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俞議的决議,須依據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製定之。
  第九條 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會議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會議選舉, 負責主持會議。閉會期間,負責聯繫代表,協助鄕人民政府執行政令,及進行下届會議的 準備工作。主席,副主席,當選爲鄕長、副鄕長時得兼任。 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會議,不設常駐機關。第十條 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會議,毎月開會一次。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毎次會議,應報告並 檢査上次會議决議的執行情形。
  第十一條 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職。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
  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十二條 各選區的代表得互推代表主任一人,在民族自治鄕人民政府領導下,聯繫代表,推行各項
  工作。
  第十三條 本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呈講上級核准後,暫時試行,其修改同。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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