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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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94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三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37
摘要: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三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代表資格,適用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三條:「區各界
  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資格:凡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贊成共同綱顏,
  年滿十八歲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不分民族、階級、性別、信仰,
  均得當選爲代表」之規定。但須根據民族政策,尊重民族關係,以民族團結爲基本,適當
  的產生代表。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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