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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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91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37-38
摘要: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第一條 民族自治區的民族代表會議由區民政府已建立之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召開之。
  第二條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在單一民族聚居區,視區內的人口多寡而定。在有
  某些民族雜居情况時,則應從區域及民族單位上,儘可能予以照顧,使其獲得代表席位。
  代表人數,適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視民族自治區具體情况,酌予增減。
  第三條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代表資格,適用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第三條:「區各界
  人民代表會議的代表資格:凡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贊成共同綱顏,
  年滿十八歲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不分民族、階級、性別、信仰,
  均得當選爲代表」之規定。但須根據民族政策,尊重民族關係,以民族團結爲基本,適當
  的產生代表。
  第四條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代表的産生及名額分配,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區域人口比例,適當
  分配其名額,幷視社會狀况,照顧階層關係,報經縣人民政會批准,按照下列方式產生:
  一、在民族聚居之鄕代表卽以鄕爲單位產生,其產生方式:(一)由鄕民直接選舉。(二) 或鄕民族代表會議選舉之。(三)在某些尙存有特殊情况之地區,得由縣或區人民政
  府協助指導,與該地區民族代表進行協商推選產生之。二、在個別少數民族雜居之鄕,得按民族人口比例分配,由各族自選其代表。
  三、區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區長,副區長等充任之。
  四、區人民團禮的代表,由區人民團體自行推選之。
  五、有須代表,由區人民政府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邀請之。
  笫五條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代表的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得行使如下職權:
  一、聽取與審查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二、建議與决議有關本區之興革事宜。
  三、選舉區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和委員,幷得决議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撤換之。
  第七條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的决議,須依據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製定之。
  第八條 民族自治區的民族代表會議,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代表選舉之,負責主持會務
  。閉會期間,負責聯緊代表,協助區人民政府推行政令,幷進行下届區民族代表會議的籌
  備工作。
  主席、副主席、當選爲區長時得兼任。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不設常駐機關。
  第九條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代表過半數的同
  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條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毎三個月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得提前或延
  期召開。
  第十一條 每次會議,應審査上次會議决議的執行情形。
  第十二條 本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呈請上級核准後暫時試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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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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