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縣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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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84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縣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六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34
摘要: 民族自治縣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六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民族自治縣民族代表會議,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行使如下職權:
  一、聽取與審查縣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二、審查通過與追認縣人民政府的預算决算。
  三、建議與决議有關民族自治縣的興革事宜。
  四、依民族地區特殊狀况,擬定施政有關的單行法規,報經上級入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五、向人民傳達並解釋縣民族代表會議决議案,並協助縣人民政府,動員人民推行之。
  六、選舉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委員、組成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委教會。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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