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縣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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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83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縣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34
摘要: 民族自治縣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民族自治縣民族代表會議代表旳任期。每屆爲一年,連選得連任。人民團體,機關,部隊
  代表,在任期內,經與常務委員會商定,毎次開會均得更換其代表。被邀請的代表,經協
  商亦得更換之。尙未成立常務委員會之地區,由縣人民政府與有關各方面商定更換之。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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