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縣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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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82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縣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33-34
摘要: 民族自治縣民族代表會議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民族自治縣民族代表會議代表的産生及名額分配,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籌備委員會,協通分
  配,按照下列方式產生:
  一、在民族聚居之區鄕代表,卽以區或鄕爲單位產生,其產生方式:(一)由區鄕之選
  民直接選舉。(二)由區或成鄕民族代表會議選舉之。(三)在某些尙存在有特殊情况之地區,得由專區或縣人民政府協助指導,與該地區各民族進行協商推選產生之。
  二、在民旅雜居區,得按民族單位,及各族人口比例分配名額,由各族選舉其自己的代表
  。在某些尙存在有特殊情况之地區,得參照前項第三目之規定辦理之。
  三、縣人民政府的代表,由縣長、副縣長充任之。
  四、各人民團體、機關、部隊、學校的代表,由各單位自行推選之。
  五、有須特邀的代表,由縣人民政府與有關各方面協商邀請,幷提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之。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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