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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民族自治鄕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68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鄕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31-32
摘要:
民族自治鄕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第一條 民族自治鄕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爲民族自治鄕民族代表會議。在鄕民族代表會議閉會期
間,民族自治鄕人民政府,卽爲全鄕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
民族自治鄕人民政府爲地方的基層政權機關,受自治區(或聯合政權)的人人民政府領導。
第二條 民族自治鄕人民政府委員會,設鄕長一人,副鄕長及委員若干人,由鄕民族代表會議選舉
産生,經區人民政府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任命。
對雜居本鄕之其他少數民族,應有適當比例的代表.參加民族自治鄕人民政府。
第三條 鄕長副鄕長及委員的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民族自治鄕人民政府委員會的職權:
一,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二,動員和領導本鄕人民實施鄕民族代表會議通過,並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案。
三,領導和檢查鄕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工作。
四,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本鄕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興革意見。
第五條 鄕長主持鄕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並領導全鄕工作。副鄕長協助之。
第六條 民族自治鄕人民政府設文書一人,承鄕長之命,辦理文書事宜。並視工作需要,得設各種
義務職的經常的臨時的委員會,其主任委員得由鄕人民政府委員兼任。第七條 民族自治鄕入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十天或半月開一次,由鄕長召集之。幷得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第八條 凡有關某一民族問題,須與該民族進行充分協商,然後作出决議。
第九條 本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呈請上級核准後,暫時試行,其修改同。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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