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60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29-30
摘要: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四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二,執行本區民族代表會議通過,並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事項。
  三,領導檢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所轄各鄕的工作。
  四,提講縣人民政府任免所屬各鄕人民政府的各級行政人員。
  五,廢除修改成提請縣人民政府廢除修改所瞎各鄕民族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政策法令
  相抵觸的决議。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