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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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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58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二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1
页码:
29
摘要: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二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設區長一人,副區長及委員若干人,由區民族代表會議選舉
產生,經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或縣各族人民政府報請專員公署或専區各族人民政府批准任
命。對雜居本區之其他少數民族,根據照顧少數之原則,按照人口比例,得經區民族代表
會議選舉產生一定數目之代表,参加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在民族自治區下,有個
別民族雜居的鄕,其中任何一民族的人口不超過該鄕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仍可成立鄕
各族人民政府。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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