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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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56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29-30
摘要: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第一條:民族自治區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爲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在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
  議閉會期間,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卽爲全區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爲區一級的政權機關,受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或縣各族人民政府的領
  導。
  第二條: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設區長一人,副區長及委員若干人,由區民族代表會議選舉
  產生,經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或縣各族人民政府報請專員公署或専區各族人民政府批准任
  命。對雜居本區之其他少數民族,根據照顧少數之原則,按照人口比例,得經區民族代表
  會議選舉產生一定數目之代表,参加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在民族自治區下,有個
  別民族雜居的鄕,其中任何一民族的人口不超過該鄕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仍可成立鄕
  各族人民政府。
  第三條:民族自治區區長,副區長,及委員,任期爲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决議和命令。
  二,執行本區民族代表會議通過,並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議事項。
  三,領導檢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所轄各鄕的工作。
  四,提講縣人民政府任免所屬各鄕人民政府的各級行政人員。五,廢除修改成提請縣人民政府廢除修改所瞎各鄕民族代表會議與上級人民政府政策法令
  相抵觸的决議。
  第五條 區長主持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及行政會議,並領導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協助之。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得依工作性質分工,執行本區各項具體工作;幷依地區分工,
  負責指導檢查鄕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條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秘書一人,及助理員若干人,分工辦理各項工作。
  第七條 民族自治區因工作需要,得設各種經常的及臨時的委員會,以協助區的工作。
  第八條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毎月舉行一次,由區長召集之。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
  提議,得提前或延期召開。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决議。
  民族自治區民族代表會議的主席,副主席,區人民政府秘書,助理員等,均得列席區人民
  政府委員會會議。
  第九條 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行政會議,由區長召集之。區人民政府的副區長,秘書,助理員等
  均出席。
  第十條 在民族自治區內,凡有某一少數民族之重大問題,須與該族代表或委員進行充分協商,然
  後作出决議。如該族在政府委員會無委員時,應按具體情况,分別採取如下步挶和瓣法:
  一、在討論與决定前,吸收該族臨時代表列席参加協議,然後作出决議。二,從政策與實
  際結合出發,先由政府委員會作出初步决定,交與該族代表,或該民族所在地區羣衆
  大會進行復議,再作最後决定。
  第十一條 本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呈請上級核准後,暫時試行,其修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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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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