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二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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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8754
颗粒名称: 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二條
分类号: D034.374
页数: 2
页码: 27-28
摘要: 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暫行條例草案第十二條。
关键词: 权力机关 云南省 暂行条例

内容

在民族自治縣境內,凡有某一少數民族之重大問題,須與該族代表或委員進行充分協商,
  然後作出决議。加該族在政府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無委員時。應按具體情況,分別採取如
  下步〓和辦法:( 一 )在討論與决定前,吸政該族臨時代表列席參加協議,然後作出决議。(二)政策與實際結合出發,先由政府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初步决定,交興該族
  代表或該民族所在地区羣衆大會,進行復議,再作〓後决定。

知识出处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

雲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各級政權機構組織暫行條例草案主要介绍了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政权组织的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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